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3827305 上传时间:2019-08-0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附件: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 5 号)、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 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 条(用地类别) 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 )”大类下,增设“ 新型 产业用地( 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 工业用地” 并标明 为“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

2、。第 3 条(名词解释)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第 4 条(类型划分) 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应大于 3 公顷。用地面积 5 公顷以下的,为不允许分割转让项目,仅限开发主体自持;用地面积 5 公顷及以上的,为允许分割转让项目。第 5 条(分割要求)产业用房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2

3、000 平方米;产业用房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2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500 平方米。配套服务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确需转让的,须按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进行分割转让,且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第 6 条(领导小组) 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准入认定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及选址要求第 7 条(布局原则)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二)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重大发展平台、重点发展区域、轨道交通站点

4、周边等区域。(三)属工业用地通过“三旧” 改造转为为 新型产业用地(简称“三旧” 改造 “工改 M0”)的,还应符合“三旧”改造规划等相关要求。第 8 条(选址范围)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选址范围如下:(一)翠亨新区、岐江新城、市产业平台(民众园)范围选取试点。(二)其余镇区原则上可布设 1 个允许分割转让项目,且应为“ 三旧 ”改造 “工改 M0”或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布局。第三章 准入认定3第 9 条(准入条件)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应满足以下准入条件,准入条件应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一)开发主体或法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对被

5、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有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禁入。(二)国家、省、市在产业导向、产业政策、控制指标等方面对新型产业有具体规定的,准入要求不得低于已有规定。第 10 条(准入认定管理)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实行产业准入认定制度。由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称镇区政府)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审定开发主体、项目选址、产业类型、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并出具产业准入认定意见。第四章 规划管理第 11 条(技术参数) 新型产业用地控制指标控制要求:容积率不超过 6.0;建筑密度不超过 45%;绿地率 10%至 20%;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 米;配套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

6、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具体指标应纳入项目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 ”改造单 元规划。第 12 条(建筑方案设计要求) 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消防、建筑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范等有关要求。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生产用房与配套用房应尽量分开设置。第五章 供地方式4第 13 条(供地方式) 新增新型产业用地须采取公开方式出让;“ 三旧 ”改造“工改 M0”和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第 14 条(公开出让供地流程)公开出让流程:(一)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

7、拟订出让方案并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公开出让文件、发布公告,实施公开网上竞价出让,并审核竞买人资格、见证交易过程、确定交易结果。(三)公开交易成交后,竞得人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与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交付协议, 并根据镇区政府需求,与镇区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四)竞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全额付清成交价款后,镇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交付竞得人,并签订土地交付确定书。(五)土地交付完成后,竞得人持规划许可证、缴纳出让金单据及完税证明等资料,办理核发批文及不动产登记。第 15 条(“三

8、旧”改造“工改 M0”协议出让流程) “三旧”改造“工改 M0”协议出让流程:(一)土地使用权人和属地镇区政府申报改造方案,市城市更新局按程序审核改造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二)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市更新局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市城市更新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及三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三)市城市更新局按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拟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与镇区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接受镇区政府的监管。(四)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第 16 条(闲置工业用地转为新型

9、产业用地协议出让流程)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协议出让流程:(一)闲置工业用地须完成闲置处置,并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二)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申请。(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材料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及三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确定应补缴的地价拟订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与镇区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接受镇区政府的监管。(五)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

10、第 17 条(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划条件、产业类型、建设周期等内容,涉及分割转让的还需要明确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等内容。6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应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内容包括产业导向、节能环保、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第 18 条(土地年限)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和“三旧” 改造“工改M0”按最高年限 40 年出让;因政府原因造成 闲置的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第 19 条(土地地价)新增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应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 40%确定。“三旧” 改造 “

11、工改 M0”市场评估价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 40%确定,开发主体须按新型产业用地与原工业用地的市场评估价差额补缴土地价款。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市场评估价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 40%确定,开发主体须按新型产业用地与原工业用地的市场评估价差额补缴土地价款。第 20 条(无偿提供要求)新型产业项目按以下原则无偿提供:(一)“三旧 ”改造“工改 M0”项目,须按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土地总面积 15%且不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按上述比例计算土地面积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不少于改造项目计容建筑总面积 15%的公益性建筑

12、面积。(二)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容积率 3.5(含)以下的项目无需提供产业用房,容积率 3.56.0(含)的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的 10%提供产业用房,该部分产业用房归市级政府所有,相应部分的土地价款从补缴土地价款7中扣除。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第 21 条(开发主体的告知义务) 开发主体有义务向买受方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出让年限、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买受方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具体前提条件,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第 22 条(买受方要求) 产业用房买受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13、册的法人单位,符合新型产业项目类别,经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购买;买受方须与项目属地镇政府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第 23 条(登记要求)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新型产业用地项目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登记薄上标明“新型产业用地项目” 等字 样 。第 24 条(首次登记材料)申请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首次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复书及规划验收图纸);(五)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六)房地产测绘报告;(七)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

14、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8(八)修建人防工程的报建、验收资料或人防工程管理部门核准意见;(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 25 条(分割管理要求)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条件后,允许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办理不动产分割登记和转移登记。(一)开发主体自持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产业用房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51%。(二)产业用房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转让。(三)已办理分割转让部分不得再次申请分割。(四)可分割部分的产业用房由开发主体通过现售方式出让的,属首次转让。第 26 条(分割转让材料要求)可分割转让的新

15、型产业用地项目,需办理转移登记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五)受让方符合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准入条件的材料;(六)税费缴纳凭证;(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第 27 条 (二次转让管理) 产业用房经首次转让后,由买受方再次转让的,均属二次转让;通过股权转让将产业用房作为资9产注入其他公司的,参照二次转让进行管理。完成首次转移登记届满 5 年的产业用房再次转让的,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按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原开发主体、政府及其

16、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方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第七章 履约管理第 28 条 (监管主体) 履约监管协议由项目所在镇区政府与开发主体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第 29 条 (监管要求)项目所在的镇区政府应按照履约监管协议要求进行监管,并将履约情况报领导小组备案。第 30 条(整改要求)对不符合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的项目,责令开发主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履约期届满之日起一年。第 31 条(违约责任) 开发主体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项目所在的镇区政府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市自然资源局或市城市更新局提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市自然资源局或

17、市城市更新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出让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职责。(二)通报市企业诚信主管部门,并依法予以处罚。第 32 条(开发主体的监管责任) 开发主体应制定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运营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日常监管,包括:(一)协助镇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对入驻企业统一进行登记,定期统计整理入驻企业的产业、R&D 投入、知识产权、综合能耗等情况。10(二)严格监管入驻企业对项目用房的使用,严禁入驻企业擅自转租、转售、改变项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违法加建改建等行为,一经发现,应责成入驻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通知并配合属地政府进行查处、处罚或拆除。第 33 条 (政府监管责任) 项目所在的镇区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应加强对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日常巡查,按照约定条款对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章 附 则第 34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