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植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植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学会章程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植物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会根据社会、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第三条 学会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植物学会 ”(Bota
2、nical Society of China),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学会章程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并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二)组织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研讨;(三)组织开展本专业的科学普及和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四)发现、培养和推荐本专业优秀科技人才;(五)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六)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七)承办学会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申报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
3、过,报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到民政部办理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学科范围内已形成某一独特的专业领域,并且该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已有的分支机构不重复;(二)在全国已形成有较大覆盖面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方面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力量;(三)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四)申请成立分支机构之前,已经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开展业务培训等等,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基本成熟;(五)有规范的名称;(六)有
4、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不予受理:(一)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二)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四)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学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五)分支机构超越该学会设定的活动范围;(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并接受学会和挂靠单位的双重监督和管理,接受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年检,积极开展学术活动。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 11 月底向学会报送第二年活动计划,重大事项和建议应随时报告,经学会核定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两年至少举
5、办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其组织的活动对学会会员(名誉会员、高级会员)给予不低于 8 折的注册费优惠。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种活动,在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将会议文件报送学会(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文件包括:(一)会议通知;(二)会议日程表;(三)代表名册;(四)会议纪要;(五)会议论文集(3 份);(六)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等。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委托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即为学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学会在其开展活动时给予一定的经费的支持。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办公地点、主要负责人发生变
6、动需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变更登记表,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到民政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与学会理事会换届同步,每届五年,且在中国植物学会每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 3 个月内完成。 其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全国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推选,由中国植物学会理事会批准任命。分支机构委员通过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由中国植物学会理事会聘任。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民政部准予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须向中国植物学会提出申请,
7、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按照以下条例使用和管理:(一)分支机构的印章,系该分支机构的公章,只能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和有关业务活动方面的联络、通信、通知、文件、报告、证明等,不得用于经济往来及其他与学术、业务等活动无关的各项事宜;(二)分支机构印章由各分支机构主任负责保管;主任因特殊原因而另请分支机构的其他人员负责保管印章,需报学会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移交;(三)分支机构换届更换主任后,需及时将印章移交;后任主任是印章的当然保管者;(四)印章一旦遗失,保管者必需向学会做出书面检讨遗失原因,并需登报申明作废,经学会查证后,方可重新申请领取新印章。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设独立的账户。分支机构的经费可以交由其挂靠单位或由学会代管。第二十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等有关手续由学会按中国科协、民政部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国植物学会。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