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国际劳工标准体系概述,2.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力,2,标准制定,技术合作,研究和信息,国际劳工组织的行动手段,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 被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对成员国的适用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际劳工标准所设立的目标,3,就业,社会政策,基本人权,产业关系,社会保障,妇女就业,劳动行政,工作条件,儿童与青年就业,移民工,土著和部落工人,其他特殊类别的工人,国际劳工标准所覆盖的领域,4,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1948年, 第87号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第98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第29号 消除强迫劳动公约, 1957年,第105 号,同工同酬公约, 1951年,
2、第100 号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第111号,最低年龄公约,1973年,第138 号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1999年,第182号,基 本 公 约,5,结社自由:一个普世公认的权利,结社自由全是一个被世界公认和保护的权利,由于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性结构,结社自由对国际劳工组织来说尤其重要。,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明确要求承认和尊重结社自由,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工作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宣布所有成员国,即使它们仍然没有批准有关公约,仅仅出于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的事实,也有义务善意地根据宪章遵守、促进和实现基本权利的原则。“,其中包括结社自由。”,6,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3、,1948年(第87号)。,国际劳工组织结社自由的文书,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1949年(第98号)。,7,结社自由和组织保护权利公约, 1948年(第87号),旨在保护工人和雇主组织相对于公共当局而自由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8,结社自由和组织保护权利公约, 1948年(第87号),组织权利取决于三项原则:,2. 在成立组织之前没有必要获得授权,在享受结社权利者中间不做任何划分。,3. 在这些组织的成员问题上有选择的自由。,9,毫无区别地(第2条)建立和加入组织的权利,覆盖所有工人和雇主,不以诸如职业、性别、肤色、种族、宗教、年龄、住址、婚姻状况、国籍、政见而予以区别,仅有的例外:武装部队和
4、警察,并从严解释。,10,2. 在无事先授权条件下建立和加入组织的权利,法律手续的要求只要可以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公布也是可以接受的。,对拒绝授权向独立法庭上诉的权利,11,3. 工人和雇主自由选择地建立和参加组织的权利,只要符合有关组织的规则即可,规则和做法不可以影响组织的结构和构成。然而,有关以下方面也有一些可以接受的限制。,对最低成员数的要求,立法和实践必须不会不必要地影响组织的多样性和多样化。法律或实践不能强制实施垄断。,12,工人和雇主组织完全自由地选举其代表的权利(第三条),公共当局不应对选举过程实行控制,结果不应交由公共当局批准。如果出现这一情况,可以诉诸独立和公正的司法机构处理
5、。,13,工人和雇主组织安排其活动的权力(第三条),能够在不受干预的条件下召开成员大会,提供必要的财务自治和独立,14,工人和雇主组织制定其计划的权利(第三条),组织制定其计划的权力包括,罢工权利,尽管在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结社自由公约中没有明确提出,但是罢工权力是完全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工人组织推进其成员利益的合法手段,15,虽然不是关键服务但属于公共事业,则可以建立一种由谈判达致的最低服务,某些类别的工人可能会看到他们的罢工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禁止罢工,武装部队和警察 以国家名义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 关键服务部门的工人:服务的中断会威胁到整个或部分人口的生命、个人安全或健康,被覆盖的工人,16,
6、保护组织不被行政当局解散或中止(第四条),公共当局的最极端干预形式,如果存在行政解散的问题,向独立法庭上诉并暂停解散效力的权力。,17,建立联合会和同盟会并参加国际组织的权利,在更高层次上组织的权利,应该享有在基层组织所被赋予的各种权利,18,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第98号),保护工人不受雇主的反工会歧视行为影响,保护工人和雇主组织不受彼此干涉,促进集体谈判,19,享受抵抗反工会歧视行为的保护(第1条),任何人都不应出于其工会会员资格或合法工会活动而在其就业中受到不利影响。,这一保护对于工会官员特别必要。,对于抵抗反工会歧视行为的有效保护要求:,在立法中规定广泛的保护条款要制定能
7、够保障诉案得到及时、公正、便宜和有效审理的程序。,20,享受抵抗干预行为的保护,工人组织相对于雇主及其组织完全独立地行使活动权利,反之亦然。,有必要针对干预行动制定明确的立法规定,有效和劝戒性的制裁,迅速的上诉程序,21,促进集体谈判(第四条),成员国就因为其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这样一个事实而都公认的基本权利,为治理劳动关系设定标准的程序,民主化的工具,22,结社自由委员会,设立于1951年 理事会的三方委员会; 该委员会包括每个组(政府组、雇主组、工人组)的3名代表,并有一个独立人士做主席。 一年召开三次会议 (三月、五月和十一月) 处理针对一国政府侵犯结社自由公约和原则的控告案 。,23,结社自由委员会,诉案必须源于: 一个与有关事务有直接利益的国家组织 与国际劳工组织有咨询资格的国际组织(国际自由工联;国际雇主组织) 控告关系到直接影响其附属组织的国际组织 一国政府,24,结社自由委员会的特殊特点,不取决于国家救济的穷尽 甚至在没有政府答复的情况进行审议 不受国家司法决定的约束* 该委员会已经处理过近2600个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