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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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赔偿法,冯艳,一、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一章 绪论1考核目的了解国家赔偿的基本理论,包括涵义、特征、产生与演变、功能与类型等。2考核的知识点(1)国家赔偿的涵义与特征(2)国家赔偿的功能与类型(3)国家赔偿的理论依据(4)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渊源3考核要求理解:国家赔偿中损害的特定性质;我国国家赔偿概念的特点;掌握:国家赔偿的功能;国家赔偿的涵义(概念);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四层意思: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首先,国家赔偿是国家

2、对受国家侵犯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所给予的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费用来自于国库。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明确:A、国家赔偿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B、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C、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国家赔偿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国家赔偿是一项旨在为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3、。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国家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其目的是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的提供补偿,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适用的领域不同。在我国,国家赔偿既包括行政赔偿,也包括刑事赔偿,还包括民事、行政审判中的侵权赔偿;国家补偿主要存在于行政领域。补偿的范围不同。国家赔偿虽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但比国家补偿的范围要宽;国家补偿一般以直接现实的损失为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发生的时间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国家补偿通常发生在损害之前,由法律直接规定。,一、考核的内容和

4、要求,第二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1考核目的了解国家赔偿立法的世界潮流和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现实条件及过程。2考核的知识点(1)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2)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3)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3考核要求理解: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演变;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掌握:我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与现实条件,一、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 总则1考核目的了解、掌握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2考核的知识点(1)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2)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依据(3)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4)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3考核要求掌握: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国家侵

5、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 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

6、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并且,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

7、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因此,只有以上四个要件均具备时,国家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四章 行政赔偿(一)1考核目的掌握行政赔偿的范围和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2考核

8、的知识点(1)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2)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3)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3考核要求理解:行政赔偿责任范围的概念及立法例掌握: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内容:(1)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2)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范围除了属于行政编制内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外,还包括非常设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在上述组织中的工作人员。(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行

9、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行政赔偿的请求人为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次,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到损害的人;最后,违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4)行政赔偿的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范围:(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下列情形下遭受损害的,无权请求国家赔偿

10、。这也就是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军事行为、不可抗力等。,一、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五章 行政赔偿(二)1考核目的了解并掌握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2考核的知识点(1)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和范围(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3)其他有关问题3考核要求理解:行政赔偿请求认的资格和范围掌握: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以及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A、共同侵权时的赔

11、偿义务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授权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C、委托行政机关授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D、致害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

12、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E、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义务。,一、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六章 行政赔偿(三)1考核目的了解并掌握行政赔偿的程序。2考核的知识点(1)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及其与民事赔偿、刑事赔偿的区别(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3)请求赔偿的要件(4)行政赔偿诉讼3考核要求理解:行政赔偿与民事、刑事赔偿的区别;行政追偿的概念和要件掌握: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概念;请求赔偿的要件;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行政追偿的概念;确定行政追偿金额应遵循的原则,我国行政赔偿程序实

13、行的是“单独提起”与“一并提起”两种请求方式并存的办法,并且分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这是我国行政赔偿程序的突出特点。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对行政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制度。这一概念以下几层涵义:(1)追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具体的追偿事务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的;(2)追偿的对象是对损害的造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公务的组织或个人;(3)追偿以赔偿为前提,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才能对责任人或组织行使追偿权;(4)追偿采用支付赔偿费用的方式,其程序与国家赔偿的程序不同,并且主要是一种内部程序。,

14、一、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七章 刑事赔偿(一)1考核目的基本了解刑事赔偿的范围。2考核的知识点(1)刑事赔偿范围的概念(2)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3)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4)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3考核要求掌握: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违法采取刑事拘留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拘留的对象错误、没有办理拘留的有关手续、超过法定的拘留期限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错误拘留限于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施拘留。因此,对有犯罪事实的人实施拘留,即

15、使违反法定程序,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实施拘留,即使符合程序,仍然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拘留,国家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诉讼法上,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超越法定期限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实施的逮捕。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应具备以下条件:(1)判决已经生效。(2)已生效的判决依法定程序撤销,经过再审程序对于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宣布撤销并作出无罪判决之后,被害人才能依法提出国家赔偿。(3)刑罚已经开始执行。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损害的。公

16、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施以暴力行为的,可能产生工作人员自己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妨碍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损害的赔偿一般有下面两种情形:一是在不该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二是在应该使用的场合,武器、警械的使用超出了法定的限度。3、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造成损害。采取强制措施应符合法定的条件:一是查封、扣押、冻结或追缴的财产的所有权必须属于负有义务的主体,二是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否则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4、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注意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公

17、民仍然被确认有罪,即使原判被变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1)受害人故意引起导致关押或被判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这一免责事由,必须符合条件:A、受害人须有主观故意;B、受害人所作的虚假供述或伪造的证据应当对认定犯罪具有关键性作用或决定作用;C、受害人故意与被羁押、被判刑有因果关系。(2)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况: A、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外之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C、精

18、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 (3)对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了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D、依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F、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上述(2)、(3)项的人拘留、逮捕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4

19、)司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导致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表现为:A、司法工作人员作出的与其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B、利用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5)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7)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一、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八章 刑事赔偿(二)1考核目的了解刑事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2考核的知识点(1)刑事赔偿请求人(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3)我国刑事赔偿义务

20、机关3考核要求理解:刑事赔偿请求人的概念;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规定:(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

21、机关;(5)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出强制措施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司法人员非法暴力行为、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行为的,该司法人员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一、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九章 刑事赔偿(三)1考核目的了解我国刑事赔偿程序。2考核的知识点(1)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2)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3)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4)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及刑事追偿3考核要求理解: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与赔偿义务机关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决定,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22、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十章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1考核目的基本了解国内外国家赔偿的方式及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2考核的知识点(1)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2)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3)赔偿标准(4)赔偿费用的来源3考核要求掌握: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赔

23、偿费用的来源,国家赔偿的方式,指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1)金钱赔偿。金钱赔偿是指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它主要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一、是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对人身造成损害必将给受害人带来一系列的财产损失,如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报酬减少等,支付赔偿金可以填补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质损失;二、是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一般都可将被损害的财产折算成一定的金额,再予以相应的赔偿。如查封财产所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可以在计算损失或灭失财产的金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4、(2)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合法占有状态。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如行政机关违法收缴的罚款、违法没收的财物、摊派的费用等。适用返还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则无法返还,只能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二是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返还财产是作为一种辅助性赔偿方式而存在,故只在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时才为采用;三是不影响公务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而应采用金钱赔偿。(3)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国家机关

25、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前的性能或形状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操作比较复杂,因此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的情况下才能采用。采用恢复原状方式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受损财产能够恢复原状;二是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三是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采用。恢复原状的内容包括:恢复自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做、更换、不动产的拆除等。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一、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26、与附则1考核目的基本了解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程序、时效规定及涉外赔偿的原则。2考核的知识点(1)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程序(2)我国国家赔偿的时效规定(3)涉外赔偿的原则3考核要求全章作基本了解。,二、试题类型,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三 、重点讲解,单选题1、我国的国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 )A、 1986年 B、 1989年 C、 1994年 D、 1995年某企业违反了食品卫生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并已经执行,后经过该企业起诉,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变更为罚款1000元,则超出的9000元,应

27、( )A、 国家应赔偿 B、 国家不赔偿 C、 由企业和行政机关对半承担 D、 由行政机关给予补偿,三 、重点讲解,1、下列选项中,哪些可成为行政追偿的对象?( )A.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受委托的组织B.故意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公务员C.因重在过失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D.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有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我国的司法赔偿的程序由( )组成。A、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B、赔偿请求人申诉程序C、复议程序 D、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简答题1简述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2、我国国家赔偿与民事

28、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3简述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4简述确定司法赔偿范围的原则5、简要回答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及适用范围。 6、试述我国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三 、重点讲解,案例分析1王某系河南某棉纺厂业务员。2005(1995)年4月24日,王某为其所在棉纺厂订购棉纱,打电话与周口地区棉麻物资供应公司联系,双方在电话中约定:棉麻供应公司供给王某棉纱9吨,总价值25万元,货到付款。25日棉麻公司将货运到平顶山,因王某未按约定及时付款,棉麻供应公司逐将棉麻又运回该公司所在地郸城县。当天下午,在平顶山市,郸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王某强行带到平顶山公安局,办案人员告知王某拿出15000元即可放人。4月27日,王某

29、交不出钱,办案人员将其带回周口地区,28日将王某拘留(收容审查)。5月9日王某的亲属向郸城县公安局交纳15000元,县公安局未开收据,当日将王某释放,王某被拘留(收容审查)12天。问1:王某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为什么?答:可以;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侵犯了王某的人生权。问2:王某可以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的途径有哪几个?有3个途径:通过行政复议一并提出赔偿;通过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赔偿程序 问3:王某仅就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违法行为的确认途径有哪几个?答:有3个途径,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问4:王某提出行政赔偿时,可以提出哪些行政赔偿请求?15000元的赔偿请求,受审查12天的误工费问5:如果王某提出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可以提出哪些行政赔偿请求?答:要求郸城县公安局支付王某限制、侵犯人身权利的赔偿金,要求公安局返还王某15000元 问6:王某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王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可要求郸城县公安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问7:本案中的赔偿义务谁?为什么?答:郸城县公安局(诈骗行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捕,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问8:王某最迟何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而没有超过时效?答:两年内。,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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