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浙江德清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以境内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 立的,服务于 “ 三农 ” 、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 经费。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德清农商银行 英文全称: Zhejiang De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英文简称: De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或 DRCB 第 五 条 本行住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沈长圩街 50 号,邮编:313
3、200。 第 六 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8,500,005 元。 第 七 条 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2 第 八 条 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 九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 十 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
4、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 一 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 二 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 “ 三农 ” 、中小 企业、微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 三 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 四 条 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
5、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 提供保管箱业务; (十一)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十二)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6、。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 六 条 本行总股本为 808,500,005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 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本行股东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其中,本行前 10 名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持有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 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袁建华 武康镇 4204.767 5.200 德清县中能热电有限公司 姚建华 雷甸镇 4099.641 5.071 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丁鸿敏 洛舍镇 4099
7、.41 5.070 德清县万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蓝云 武康 镇 2940 3.636 浙江湖州兆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姚银龙 新市镇 2472.54 3.058 德清辰德投资有限公司 杨敏 禹越镇 2450.7 3.031 德清莫干山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杜军 武康镇 2205 2.727 德清县联盛投资有限公司 丁思婕 武康镇 1943.34 2.404 4 浙江深汇印业有限公司 范昕炜 雷甸镇 1009.89 1.249 浙江津岩进出口有限公司 唐海荣 经济开发区 1001.07 1.238 本行前 10 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持有股 份(万股) 持股比例( %) 郑
8、 毓 330*22756 德清武康镇 294.1911 0.36 钱小妹 330*73622 德清武康镇 294.147 0.36 张耿曼 330*13002 德清武康镇 279.447 0.35 王克祥 330*10211 德清武康镇 243.432 0.30 罗仿津 330*94842 德清新市镇 231.3796 0.29 许树根 330*20311 德 清雷甸镇 220.6911 0.27 陈建荣 330*62637 德清武康镇 191.247 0.24 钱海平 330*80216 德清钟管镇 191.247 0.24 魏律明 330*90215 德清武康镇 176.547 0.22
9、黄珍珍 330*20046 德清武康镇 176.4 0.22 上述前 10 名法人股东和前 10 名自然人股东涉及股东名单、股东信息内容修改的,由董事会就修改内容决定本条款的修改。 第十 七 条 本行向股东 签发记名股票(即股权证)。股票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股票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本行全称; (二)本行成立日; (三)股份数额及面值; (四)持有股票的股东名称; (五)股票编号。 股票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 5 第十 八 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10、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法人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第十 九 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本行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 第 二十 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 一 条 本行股份可以依法及依照本章程规定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 二 条 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本行股东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
11、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先书面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 意。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股权质押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提出申请,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核准。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股权质押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自该事实发生后 3 日内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且 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的
12、,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或转让。 6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在股东大会和其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本行股东出质股权数量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股权的 20%。 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须经本行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 三 条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和赠予,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其他员
13、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股权结构调整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二十 四 条 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其中,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 1%以上的,应取得董事会认可。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批。 第二十 五 条 本行制定股份管理办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三节 股份的增加和减少 第二十 六 条 本行根据
14、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 (一) 向特定法人定向募集股份; (二)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7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 七 条 本行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 第二十 八 条 本行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形式之
15、一增加注册资本并发行或配售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股份发行或配售方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行股东有权选择按照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行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以维持各股东在本行的持股比例。 第四节 股份回购 第二十 九 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因本条第 (一 )项和
16、第 (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 )项、第 (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四)项情形的,由本行股东大会依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 三十 条 本行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份权属变更自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本行股东及持有股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东名册为准。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
17、(如适用)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最高负责人姓名;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股权转让、质押情况; (五)法律、法规 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 一 条 本行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条件。 第三十 二 条 本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权利的行使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十 三 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 第三十 四 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
18、一)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股份; (六)在缴付成本费用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查阅和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复印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八)本行终止或清算时,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剩余财产分配;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 五 条 股东提 出查
19、阅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第 (六 )项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 六 条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和撤销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 七 条 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 (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五)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报告股东信息变更情况,主要股东报告的信息不限于
20、: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所持本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名称变更,合并、分立,10 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六)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七)支持本行采取的有利于控 制资产风险及其他经营风险的相关措施;应当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八)遵守关联交易规定,维护本行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
21、务; (九)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 (十)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滥 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二) 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 等权利; (十三)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八 条 本行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