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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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医科大学各 级学术委 员会的组织 和行为,加强学校学 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医疗水平和服务 社会的能力, 实现我校“研究教学型一流医科大学”发展目标,依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有关规章,设立天津医科大学学术 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术委 员会是学校、院系(含大学医院)的学 术审议机构,是学校学术评议 、审议、论证 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 力机构。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 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天津医科大学学 术 声誉,倡导学 术自由,鼓励学术

2、创 新,服 务于学校发展战略。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四条 学术委 员会由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校学 术委员 会二级组成。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 会为院系、大学医院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 术审议机构。第五条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 委员会由 5-19 人组成,成员 包括:(一)院长(系主任);(二)本院系(含大学医院)有代表性的教授、主任医 师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 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3 名。50 岁以下的委员数不少于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第六条 校学术 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上不超过 23 人, 成员包括:(一)校长、相关副校长 ;(二

3、)部分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 员会主任;2(三)校内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3 名。第七条 两级学术委员会的组 成应保持学科、 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 成人数应为奇数。第八条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 会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委员,但校外专家人数不超 过委员总 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 员会主任有 权 聘请校内外专家 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 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 为学术委 员会决策提出建议。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有 权 指定 3-5 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组 ,就专业技术人员 聘任和 职务评聘事宜提出评

4、估意 见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处理校学术委 员会的日常事 务。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 员 会办公室挂靠其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学校学科建 设与发 展战 略、教学科研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评价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审议人才 项 目选 拔;(四)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与聘任、 专业技术 人员职务评聘;(六)审议学校学术规范、学术 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工作;(七)学校、院系(含大学医院)负责人认为应当

5、提交 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 应 当审议的事项。第十二条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 委员 会的职责是:(一)审议本 单位学科建设 与发 展规 划、专业建设 、人才培养、实验 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的政策与措施,为校学术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二)负责本单位选聘专业技 术人 员和 拟引进人才的学术评 价工作; 评审3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 项 目和成果奖励;国内外重要学 术组织 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项目人选的评议和推荐;(三) 评审和推荐本 单位专业技 术职务拟 任人选;(四) 负责对本单位涉及学术问题的有关工作进行论证和咨询;(五) 负责本单位学风维

6、护和学术道德建设 的有关工作;(六) 负责完成校学 术委员 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第十三条 校长有权提议 校内外知名学者担任学术 委员会委员。两级学 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 业绩,工作在教学、科研和医 疗第一线,在本学科领 域有重要影响,原则 上学术委 员会委 员应为 教授(或研究员 );(二) 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 ,身体健康;(三) 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 风端正,学术 道德高尚,秉公办事。第十四条 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 员会委 员 由所在学院院 长 (系主任、大学医院院长)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 协 商的基 础

7、 上,提出委 员 候选人名单,由院长(系主任)办 公会讨论 通 过,并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 选人名单。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经校长办公会 审 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 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其他委 员由校长提名和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相 结合,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第十六条 两级学术 委 员会届期四年,委 员可以 连 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 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七条 两级学术委员 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的;(二)工作变动或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8、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 员职务发生变动的;4(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五)违反本章程有关 规定的;(六)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 员职务的。属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 员会的报校 长批准;属校学术委员 会的 报 校长办公会审 核、批准。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 ,可经 由相 应的产生办 法补聘。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有关学校建 设与发 展的信息;(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 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

9、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第十九条 两级学术委员 会委员应 恪尽职 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 价的言 论 ;(二)学校、院系、大学医院的技 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 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 会讨论事项 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讨论事项所涉委 员 本人或讨论 的当事人与委 员 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 在委员会讨论过 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 因特

10、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 应在学术委 员会办公室备案。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不得委托其他委 员代投票。第六章 工作制度5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 全体会议履行 职责。两级学术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学年 应至少举行两次。第二十四条 根据校长提 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 委员会委员提议 ,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根据学校安排,或者根据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 委员会委员 提议 ,可以召开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员 会会议。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 员会 办公室 应 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 员 会会议由主

11、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 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 的基数中扣除:(一)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回避的委 员;(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 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 对 票或者弃权 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 规章规 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 过应 到委员(不记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按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无论其是否为当事人投同意票,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 得的同意票和 统计基数均减少一票。第

12、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 委员 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 存在尚待 调查 的 问题 ,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 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 项暂缓表决。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 会在召开会议时,如 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 询问。第三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 术委 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6投票。第三十二条 两级学术委 员会 审议 的事项 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 表决结果 应 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 位。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天津医科大学两级 学术委 员会及校学术委 员会授权 的 专门委员会。第三十四条 校、院系(含大学医院)学术委 员会可分别 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由校长批准后 实 施。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学术委 员会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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