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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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规模、标准、方案科学合理,保证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项目)在工可、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造价管理活动。第三条【造价管理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造价制度、标准、市场、信息等的管理,以及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的

2、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养护工程根据工程规模、工作程序和工程管理等要求,参考有关规定开展造价管理。第四条【基本原则】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遵循科学计价、合理定价、依法管价的原则。第五条【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承- 2 -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相关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造价管理机构)承担。第六条【管理体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符合市场规则的政府监管、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造价管理体系,确保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二章 管理职

3、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三)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批(核准) ;(四)组织开展全国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六)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受托承担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3 -第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

4、造价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二)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造价地方标准;(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省管公路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批、核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五)组织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六)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职责】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

5、制度和造价地方标准;(二)承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等具体业务工作;(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4 -(四)提供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五)承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标准;(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核查意见并组织上报交通运输

6、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三)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四)参与组织造价标准等计价依据的测定;(五)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应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设计单位应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真实性和质量负责,做好- 5 -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第三章 造价标准第十二条【造价标准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标准,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

7、、费用标准、造价指标等,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和管理标准。第十三条【全国造价标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对公路工程建设中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工艺,编制全国统一公路工程定额标准。第十四条【地方造价标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公路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组织制定造价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全国统一公路工程定额缺项的,且地域性强、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工艺,应编制补充定额标准。第十五条【特殊工艺标准】对公路工程造价标准中未涵盖但建设项目亟需的计价依据,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应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进行单价分析;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其分析报告

8、应经省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标准动态修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 6 -定额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确保定额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鼓励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编制企业定额。第十七条【造价软件】公路工程造价软件的开发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造价标准,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应使用经测评合格的公路工程造价软件。第四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八条【确定和控制含义】本办法所称造价确定和控制,是指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采用合适的造价标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第

9、十九条【投资估算】项目立项阶段,编制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配套指标等规定,编制投资估算。第二十条【设计概预算】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规定,编制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初步设计概算与审批或核准的工可静态投资估算与之差,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 10%以内。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7 -第二十一条【招标报价】项目招标阶段,招标文件应对工程计量计价事项作出约定。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及造价标准进行编制;招标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出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投标报价由投标

10、单位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自主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工程量清单预算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第二十二条【合同清单】项目实施阶段,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管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工程量清单报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经备案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结算、审计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第二十三条【费用控制】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程序,合理确定变更费用。在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工程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

11、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第二十四条【调整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确需调整概算的,可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 8 -门申请调整概算。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概算调整,经原咨询审查单位评估及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复调整概算;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概算调整,当实际投资超过静态投资估算 110%时,应先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复调整概

12、算。当实际投资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 1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批复调整概算。第二十五条【工程结算】项目交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全面清理工程变更审批情况后,承包方和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第二十六条【竣工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未经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编制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第五章 市场管理第二十七条【从业管理】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 9 -立完善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注册、继续教

13、育、信用管理制度。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应配备公路工程造价专业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三)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四)出具虚假公路工程造价文件;(五)采取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六)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的信用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行为】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4、:(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签署虚假公路工程造价文件;- 10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五)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六)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的信用信息;(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信用档案】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和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管理信用档案,并将其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对其编制、审查或审核的造价文件和咨询报告质量负责。对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信息管理含义】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包括公路工程造价制度、造价标准、造价数据、价格信息、造价从业人员和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信用管理等信息。第三十二条【信息管理内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国家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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