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急救中心监禽流感防控物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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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长春急救中心监 禽流感防控物资 采购 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 采购项目编号: JM-2017-07-9738-Z01】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 2 -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 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 1 响应文件包封密封标贴(格式) 附件 2 最后报价表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 4 政府采购 投标 担保 函 附件 5 政府采购 履约 担 保函 - 3 - 第一章 谈判邀请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

2、活动。 1. 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 ( 1)采购项目编号: JM-2017-07-9738-Z01 ( 2)采购项目名称: 长春急救中心禽流感防控物资 采购项目 ( 3)采购预算金额: 43 万 元。 ( 4)采购内容: 禽流感防控物资 (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5)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详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和第二章采购需求。 ( 6)采购项 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 中小企业 发展 , 保护环境 等 。 2. 邀请供应商方式: 发布公告 3. 谈判文件提供期限: 自本谈判文件发出之 日起至 2017年 11 月 09 日 17:00 时止。 4. 谈判文

3、件获取方式: 供应商应于谈判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 )免费下载。 5. 确认参加谈判的时间及方式 :供应商应于谈判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长春市政府 采购网( )点击“登记”,确认参加谈判。 6. 谈判保证金要求 : 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 1%计算数额(取整数到元)交纳, 详见供应商须知。 7. 响应文件数量 : 正本一份,副本 三 份。 8. 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已报名确认参加本项目谈判供应商于 2017年 11月 10日 09:00时至 09:30时将响应文件提交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9. 开启时间及地点: 2017年 11 月 10日 09:30时;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4、10.联系方式 : 采购人: 长春急救中心 联系方式: 13756473451 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5888号 采购需求咨询人 : 张华宇 联系电话:( 0431) 88779603 谈判程序咨询人 : 张辉 联系电话:( 0431) 88779609 谈判保证金咨询人:高碧莹 联系电话:( 0431) 88779630 传真:( 0431) 88779620 网上注册咨询人 : 祝海磊 联系电话:( 0431) 88779623 传真:( 0431) 88779602 88779607 邮政编码: 13001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 3177号长春市政务中心二楼 B区 - 4

5、-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 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否 (三)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三、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分包填列) (一)项目概述 应急照明灯 20个 防毒面具 100个 头盔马甲 100套 采购人名称 长春急救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 5888号 项目联系人 王萌 座机 手机 13756473451 采购项目名称 禽流感防控物资 采购项目编号 JM-2017-07-9738-Z01 采购预算金额 43万 分包情况

6、(每包预算) 1包 现场考察 是否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否 现场考察地点: - 5 - 生化防化服 100件 普通防化服 200件 防护靴 100双 N95口罩 500个 护目镜 100副 简易呼吸器 100个 电动气溶胶消毒器 20台 一次性气管插管包 150个 一次性使用医用检查手套 大号 2000副,中号 4000副,小号 4000副 (二)技术要求 应急照明灯 手持充电式,持续使用时间 4小时以上 防毒面具 具有透明度高,耐磨性强,防雾功能,佩戴舒适,方便胶体采用硅胶,无毒,无味,无刺激,气密性能好 头盔马甲 马甲前后要有荧光条,头盔要钢盔带防护网 生化防化服 前面开口,弹性袖口,双

7、排气口,透明面罩,双层拉链门襟,可内置空气呼吸器,带袜靴,防酸,防热,透气性好 普通防化服 耐酸,耐碱, 防护靴 带袜靴和保护盖,具有防水,耐酸,耐碱,耐腐蚀,防沙,防化学剂 N95口罩 防护灰尘、颗粒物、气溶胶 护目镜 耐酸,耐碱,密闭性好,无异味,对皮肤无刺激 - 6 - 简易呼吸器 体积小,重量轻,面罩材质 PVC,有氧气导管,无异味 电动气溶胶消毒器 喷雾流量 250-300ml/min 一次性气管插管包 PVC钢丝加强气管插管型号 EB-S1-7.0,内径 /外径 I.D.7.0mm/O.D.9.8mm,套囊充起直径 24mm,含气管插管,呼吸道用吸引导管,吸引连接管,注气筒,麻醉咽

8、喉镜,导丝,气管插管固定器,口咽通气道,橡胶检查手套。 一次性使用医用检查手套 合成丁腈橡胶 (三) 产品要求 (包括产品认证和检测报告等要求) (四)服务要求 1. 电动气溶胶消毒器, 质保期内免费 7*24小时上门服务。两次相同故障,乙方要免费给予换新。良好的专业售后保障,至少质保 24个月,提供终身维护。 2.在 电动气溶胶消毒器 出现故障后, 24小时无法修复的需要提供同档次的备用设备供用户使用。 3. 在产品出现破损(非人为), 3天内给与更换新的。 4、供货时提供产品合格证。 (五)合同草案主要条款 1、供货期(工期):采购合同签订 之日起 30 天。 2、交货地点:长春急救中心

9、3、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4、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5、其他: (六)其他要求 - 7 - 第三 章 供应商须知 1.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详见谈判文件。 1.2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依据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受采购人委托具体组织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单位,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 合格的供应商 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本项目供应商特定条件,详见采购需求。 2.2 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 )下载本项目 谈判文件,并按第三章第 6条的要求确认参加谈判

10、。 2.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5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格的服务 3.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服务 。 3.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3.3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 谈判 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 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在任何情况下

11、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谈判公告、成交公告、更正公告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 )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集中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完整地提交全部资料或- 8 - 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 供应商参加谈判的确认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要求,

12、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 )点击 “登记” ,确认参加谈判。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首页“新用户注册”中的一般供应商注册 简介 。未报名 确认 的,不具备参加谈判资格。 8. 答疑会 8.1 谈判项目原则上不召开答疑会 。 如召开的 , 将在谈判邀请中明确答疑会时间和地点。 8.2 谈判项目召开答疑会的,答疑会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人代表对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提出的 询问 做出答复。如果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 8.3 谈判项目需要现场考察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 察。 9.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0. 联合体 10.1 除特别说明外 , 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 1个供应商联合体,以 1个供应商的身份谈判。 10.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

14、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 联合 协议, 载明 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 义务 。 10.4 联合体 成交 后,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 政府 采购合同,就 政府 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0.5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谈判,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1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简体字 。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

15、中文为准。 11.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谈判文件中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3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 谈判小组 有权要求 报价供应商 限期提供相应 证明 文件或认定该 响应文件无效。 - 9 - 12. 响应文件的构成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 第四章规定的内容及格式 完整地编制响 应文件。 13. 报价 13.1 所有报价均使用人民币。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3.2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所附的 报价函及 报价分项价格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 服务 的价格 。 13.3 报价应当是 供应商 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

16、润。 13.4 最后报价 相关规定见第三章第 26 条。 14. 谈判保证金 14.1 谈判保证金应为人民币 。供应商应 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 1%计算数额(取整数到元),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 部分。 14.2 谈判保证金 应当在提交 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前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两种方式:一是 采用 电汇、转账或者网银等方式,以资金到账为准;二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方 式(格式详见附件 2),随同 响应 文件一并提交。保证金付款账户名称应与参加 谈判 的供应商名称一致,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 交 存 谈判 保证金的,其 响应无效 。 谈判保证金账户: 账

17、户名称: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长春分行 账 号: 6101 0155 2600 03485 14.3 凡未按要 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4.4 集中采购机构 按规定 退还 谈判 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4.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1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

18、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4.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 谈判 保证金,其交纳的 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 报价有效期 除特别说明外,报价有效期为 30日;少于此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 价而予以拒绝。 16. 响应文件的签署 16.1供应商应递交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谈判文件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必须明确标- 10 - 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6.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 应 由

19、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如有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处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6.3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在提交报价、谈判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 不得使用带有“专用章”字样等其它形式的印章, 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 。 16.4 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 16.1条 、 第 16.2条和第 16.3条要求 提交的 , 响应 文件 无效。 17. 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7.1 响应文件的

20、装订 响应文件要编制目录及页码,使用不小于 5号字的标准字体、 A4型纸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装订成册。响应 文件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活页装订是指在不破坏原有装订以及黏贴痕迹的条件下,可添加或者去掉文件的装订方式。 17.2 响应文件的密封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封装在一个包封中并密封完好,同时在包封外加盖密封标识 。 17.3 响应文件的标记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包封上应粘贴密封标贴,密封标贴格式见附件 1。未按 此要求粘贴和填写 密封标 识 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7.4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本须知第 17.1条、第 17.2条要求提交的,响应文

21、件无效。 18. 响应文件的提交 18.1 供应商应当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 并登记签字确认 。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提交的响应文件,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予接收。 18.2 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第 7条的规定,通过修改谈判文件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 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 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9. 响应文件的 补充、修改或 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 谈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同时应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 谈判小组组建 20.1 谈判小组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保密。 20.2 除特殊情况外,评审专家应当从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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