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等 相关 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国食药监办 201313 号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 来 访、网络、电话、传真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 品 (含保健食品,下同)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含向其他相关部门检
2、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 根据举报人的申请, 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查处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奖励部门,按照 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 的原则,实施 举报 奖励的告知、 审核 和发放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牵头组织查处的跨区(县)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举报奖励。 第
3、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编入部门预算, 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县(市、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奖励资金 由同级财政部门 纳入预算管理 。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 六 条 举报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活动,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 七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4、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 五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 八条 实施举报奖励 应当 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举报人 应当 在举报时与 举报 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结案后,经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给予匿名举报人举报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 两个以上 (含两 个 ,下同) 举报人 分别举报的, 以食品药
5、品监管部门收到举报的时间为准 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分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 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 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 ,能够提供
6、部分证据 或 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 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 应当 根据举 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 10%给予奖励 。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 7%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 4%给予奖励 。 (四) 举报情况属实,但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可视情况给予100 2000 元的奖励。 ( 五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受理 举报 后 认为 案件 构成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并 由其 立
7、案 侦破, 经人民法院裁判 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应当 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被告人被判处 5 年以下( 包括 5 年)有期徒刑的 , 奖励不低于 1 万元 , 被判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奖励不低于 3 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及 以上刑罚的 , 奖励不低于 5 万元。 (六) 对举报人的奖励,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奖励金额有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 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应当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
8、件的举报人有申请举报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济南市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告知书(附件 1);电话 告知的,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举报人 应当 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奖励申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 或领取奖励 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人申请奖励 时 应当到告知其申请权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或通过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填写 济南市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申请审 核 表 (附件 2),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或举报密码;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 的 , 被 委托人 还 应当 提供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 。 举
9、报人或其委托申请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内容不符的,不予 奖励。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 应当 提出初步奖励意见, 报分管负责人 审核 批准 ,并 在 30 日内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 奖励金额超过 1 万元的, 应当 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经审核 不予以奖励的 举报, 应当制作 济南 市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不予奖励通知书(附件 3),加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送达 举报 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 应当 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 有效身份证 明领取奖金 。 匿名举报的,凭举报密码领取奖金。 拟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
10、奖金的, 应当 同时提供 银行账 户 信息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七 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八 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 审 核 表 、 奖励发放登记表 (附件 4) 、 转账 凭证等。 第十 九 条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或奖励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 作出决定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诉。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满意的,举报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 十 条 对举报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一 条 举报人故意
11、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 二 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二十 三 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或 泄露举报人 相关 信息 ,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四 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有效期 5年。 附 件 1: 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 编号: 济 食药监奖 告 字 第 号 :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 举报 , 我
12、局经过立案调查,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到 申请举报奖励 。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 自动 放弃。 特此 告 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济南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注:本通 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 告 知人。 附 件 2: 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审 核 表 编号: 济 食药监奖申字 第 号 个 人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约定密码 企业或 组织 单位名称 注册号或登记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举 报 奖 励 申 请 本人于 年 月 日 收到关
13、于对我举报 违法 行为进行举报奖励的告知通知,现提出奖励申请。同时承诺:本人未就同一举报事项领取过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举报奖励。 申请人 : 年 月 日 举报奖励领取方式: 现 金 ( ) 银行转账 ( ) 执 法 部 门 填 写 案 由 处罚决定书文号 (判决书号) 行政处罚 (或刑事判决)结果 涉案货值(万元) 奖励等级 及依据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拟奖励金额(元) 办理 人员: 年 月 日 奖励承办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审核 意见 审核 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机关 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注: 1. 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3. 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 。 4. 在举报奖金领取方式旁的括号内打钩确认领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