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浙江 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 培 育对象 培养 计划任务书 甲方(组织单位): 浙江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院 乙方(培 育 对象): 丙方(乙方所在 学院 ): 起止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浙江 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院 二一 七 年 制 2 共同条款 为顺利完成浙江 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 培育对象 培养任务,甲方(浙江 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院 )、乙方(培 育 对象)、丙方(乙方所在 学院 ),根据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 印 发研究生 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计划 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特订立本 培养计划任务书 ,作为甲乙丙 三 方在执行中共同遵守的依据。 第一条 任何一
2、方均应严格遵守本 培养计划任务书 及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 二 条 甲方和丙方 导师 应根据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要求,进行经费核拨与配套,丙方应做好管理、协调工作,解决培养过程中的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培养计划的实施;乙方应严格按要求培养计划,参加定期考核,如 实汇报培养进展情况。 第 三 条 培养计划任务书 由 乙 方根据自身特点和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下发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等规定,结合申报书等材料,与 导师 一起共同研究制定,按规定要求详细填写,经丙方
3、 审核后报甲方审定,作为培养考核评估的有关依据。 第四条 甲方将对乙方进行 中 期考核,考核合格的转入后期培养资助,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培养并取消后期资金资助。培养期满后甲方将组织验收考核。 第 五 条 乙方在培养期内,用培养经费取得的 论文、 发明创造或成果 等 知识产权 归属学校 (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 。 3 第 六 条 本培养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由乙方提出变更申请,经丙方审核同意后,报甲方批准执行。任何一方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相关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外 二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第七条 丙方应加强对乙方的教育引导,在培养期间,乙方如有弄虚作假
4、、违背学术道德等情况,甲方有权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八条 在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时 , 甲方对乙方按培养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考核。乙方按规定提交真实的业绩材料,丙方负责相应材料的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以上条款如有异议或不明,由三方协商后决定。 第十条 本培养计划任务书一式 三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存一份。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 一、 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民族 贴照片处 学号 专业 联系电话 手机: 实验室: E-mail: 所属身份 201 级 士 研究生 家庭地址 导 师 导师单位 本科、硕士毕业学校及专业 二、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 培养目标 1.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2
5、. 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录用)一级刊物论文 4 篇及以上,其中发表于 EI/SCI 至少 2 篇。 硕士生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录用)一级刊物论文 3 篇及以上,其中发表于 EI/SCI 至少 1 篇。 (第一署名单位均须为浙江中医药大学。获得 1 项发明专利(第一作者)或主编学术论著 1 部或获得全国性学术类竞赛二等奖(排名第一)及以上可视同发表 1 篇一级刊物论文,但至多相抵 1 篇论文;获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位,或二、三等奖排名前三位的,可视同发表 1 篇一级刊物论文。) 3.学位论文为优秀。 4.境外交流一个月及以上, 或省外交流六个月及以上。 5.综合素质测评达到省优秀
6、毕业生评选标准,或,硕士生取得本校硕博连读资格或取得博士“推荐 -考核”免试资格,博士生进入本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5 培养计划 分学期阐述 6 三 、主攻方向 与预期成果 7 四、 学院 与导师配套措施 (单位和 导师 对本培养计划实施的支持措施,包括政策、环境和设施条件建设措施, 指导 、资金配套承诺等) 8 五、其他 事项 9 六、经费预算 支出科目 金额(元) 计算根据 和理由 合 计 注:预算支出科目按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实验材料费、版面费、省外或境外交流费等顺序填写。 10 七 、签订方 甲方 (组织单位) : 浙江中医药大学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培养对象)( 签字 ) :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乙方所在 学院 ): 法人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