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海南省电力 直接交易暂行办法 ( 送审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9号)及配套文件 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 2018 12 号)精神,按照海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加快 推进电力直接交易, 逐步构建有效 竞争的 电力市场体系, 深入 结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 2016 2784号)和海南 发展 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直接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 电力用户依托公用电网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
2、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二章 交易电量规模 第三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当年直接交易电量约占上一年度全省工商业销售电量的 10%。 具体交易电量 每年度单独印发 通知。 第四条 根据 市场 发展情况 和国家相关政策 , 逐 步扩大发电计划 放开比例 。 - 2 - 第三章 市场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电力用户 准入条件 (一)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 电力用户 经法人单位授 权, 可以参与 交易 。 (二) 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政策要求,能耗限额、环保排放均达到国家标准。属于产业
3、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2013修改版)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不得以集团名义参与直接交易。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选择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售电 企业准入 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海南省内, 电压等级 110 千伏及以上,年用电量1 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 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 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 的发电企业( 电网 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 经法人单位授权, 可以参与 交易 。 (二)海南省内 取得发电业
4、务许可证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燃煤机组和核电机组。 - 3 -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当前只 开展年度交易, 采用 双边协商及双边挂牌 两种 交易方式。 后续 视市场建设 情况 , 再增加月度 集中竞价和 合同转让等 交易品种 。 第八条 交易 品种 (一) 年度 双边协商交易。发电 企业 与电力用户( 或售电企业 ) 自主协商 交易价格、交易电量 , 签订交易 意向 合同 。 (二) 年度 双边挂牌交易。同一 交易日 内, 发电 企业与电力用户( 或售电企业 ) 分别 在 海南 电力交易中心 申报 挂牌电量 和价格, 滚动 调整、互相 摘牌 。
5、 第九条 交易 电量上限 (一) 总量 控制。 双边 协商交易和双边挂牌交易成交电量,共同构成 当年 年度交易电量 ,总电量 不得超过年度发电计划放开电量规模 。 (二)电力用户年交易电量不高于该用户上年年生产用电量的 70% (三) 各煤电机组 交易电量上限 =K参与 市场化交易 机组 容量 /全部准入机组的 总装机容量 年度 交易规模 ( 2018年系数 K暂定 为 1.5) 。核电 机组 2018年 交易 规模 上限为 4.8亿千瓦时。 第五章 交易价格机制 - 4 - 第十条 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及 交叉补贴 )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关于海南电
6、网 2017-2019 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 2017 449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场交易价格由电力 用户( 或 售电 企业 ) 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实施峰谷电价的直接交易电力 用户( 或 售电企业 ) ,其购电价格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暂不参与分摊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峰平谷时段划分与现行状态保持一致 。 第六章 交易实施流程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申报程序 (一) 拟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 用户 向市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工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工信厅;拟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 (二) 经省
7、工信厅 审核同意 ,并公示无异议后 ,在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获 得交易资格 。 第十四条 交易实施程序 (一) 自主 协商。 具备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 ( 或 售电 企业 ) 、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确定年度交易电量和价格等意向结果 , 并 分解至月度计划,提交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 5 - (二) 挂牌 交易。自主协商 不成 的, 剩余 电量由 电力 用户( 或 售电 企 业 ) 、 发电企业在 海南电力 交易中心 进行 挂牌。挂牌成交电量分解至月度计划,提交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发电 企业 之间, 电力 用户( 或 售电 企业 ) 之间 不 得 互相摘牌。 (三) 海南 电力 交易 中心
8、将各方初步意向 汇总 ,形成年度合同 交易 电量( 含双边 协商和挂牌交易电量) ,并 分解 至月度 计划,提交 调度机构校核。 (四) 安全校核通过后,由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发电企业 与电力用户( 或售电企业 )签订 正式 交易合同 , 并 监督调度 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正式交易 合同签订后, 交易 中心 应 于 5 个 工作日内 报省工信厅、海南能监办备案 。 第十六条 实际申报 电量超过年度 计划 交易总电量时,按时间先后原则 对 超出的电量 予以 扣减。 第七章 偏差电量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电力 用户( 或 售电 企业 ) 应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交易电量提供月度发电计划、用电计
9、划 (含基数电量计划和市场直接交易电量计划 ) , 交易中心以此作为考核依据 。偏差电量指 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其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之间的偏差, 允许范围暂定为 4%。当前 按年度电量 实施偏差 考核 ,月度偏差仅作 记录 。 - 6 - 第十八条 超出 允许正偏差的 电量,电力 用户( 或 售电企业 ) 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 超出 允许 负偏差的 电量 ,电力 用户( 或 售电 企业 ) 需向电网企业缴纳考核费用,考核费用 =目录 电价 *10%*偏差 电量 。 第十九条 发电 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交易电量的,偏差 电量 按上网电价的 10%考核。 电网企
10、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发电企业 因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交易的免于考核。 第二十条 因机组检修计划变更、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发电企业无法完成交易时,可以通过交易中心挂牌转让,转让交易不改变原有合同与 电力用户 约定的价格和结算 ; 第八章 计量结算 第二十一条 直接交易电量结算优先于其他购售电合同电量, 按照 “ 按月结算、年度清算 ” 的原则,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据。 第二十二条 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电力 用户与发电企业不直
11、接结算。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 7 - 同调度机构及时向 电力 用户( 或 售电 企业 ) 、发电企业 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电网拓扑模型、厂网检修计划等, 或 其他需向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电力 用户( 或 售电 企业 ) 、发电企业 等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交易中心、调度机构提出,交易中心、调度机构有义务对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解释,但严禁泄露市场主体私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 应按月向省工信厅、省 发改委 和海南能监办报送各 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执行情况。 第十章 其
12、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电力 用户( 或 售电 企业 ) 、发电企业应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提供 调峰 、 调频等辅助服务 。在紧急状态或电力供应存在缺口的情况下,电力用户要按政府有关规定配合采取错峰、避峰等有序用电措施,造成的电量偏差不计入余缺电量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市场 主体 因自身原因,交易合同期内需退出的,经交易 中心组织 相关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报省工信厅、省 发改委 和海南能监办备案;市场 主体退出后,原则上 3年 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按目录电价向 电网企业 购电 。 第二十九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工信厅取消交易- 8 - 主体资格;情节 严重的,将 纳入电力 行业失信名单 : 1违反国家电力或节能环保政策的; 2拒不执行交易合同的;3不服从调度命令的; 4互相串通报价,恶意报价,严重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当 发生危及电网安全的重大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市场交易无法 正常 进行时 ,经 省工信厅同意后, 交易中心 可 进行 临时市场干预 或 暂停直接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 未 详细规定 内容,按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9号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 规则(暂行)以及海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执行或 另行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