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 2003 1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贯彻 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本通知下发后,福建省人民政法关于印发 的通知(闽政 1999文 172 号)同时停止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 OO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我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2、要把贯彻采购法作为一项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部署,认真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 ,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切实遵守采购法在政府采购必须遵守的各项原则,政府采购方式、程序、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 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全面实行政府采购。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3、,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 府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积极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和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项目,仍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并纳入同级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三、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政府采购委员会更名为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省政府采购委
4、员会办公室相应更名为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仍挂靠省财政厅,承担领导小组的各项服务工作。 四、省财政厅是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采购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提出方案或意见; (二)定期向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省政府采购情况,提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四)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 、批复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省级政府采购资金; (五)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六)管理政府采购信息; (
5、七)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上岗任职要求,认可其资格,开展培训活动; (八)受理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和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九)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事务。 五、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为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各级政府可根据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对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 购项目和属于部门有特殊要求性项目,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 (三)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六、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对照采购法修订本级原有政府采购的地方配套文件及相关制度,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主题词:财政管理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省法院、省检查院、中央驻榕单位、各民主党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