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若干问题研究方业树二0一三年九月十四日,案件1,2013年3月16日晚,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购物时摔倒受伤(原告诉称因超市工作人员在附近拖地,导致地面湿滑,原告摔倒受伤)。超市工作人员将其送往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随即对胸腰椎进行X光片检查,经检查没有脊髓震荡伤。2013年3月17日晚,原告就诊于合肥市滨湖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2013年3月21日进行“右侧全髋置换术”。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相当于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为此,原告起诉至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各项损失207263元。,2013年5月19日晚,原告和同事在被告(酒店)就餐,期间,原告去洗手间,因被告洗手间门
2、口呕吐物没有清理,致原告滑倒受伤并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为此,原告起诉至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7920元(自付)。,案件2,2012年9月12日晚,原告在被告(健身会所)处健身,期间,原告从浴室走至更衣室时,因被告的更衣室地面有积水、湿滑,导致原告滑倒受伤并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相当于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为此,原告起诉至蜀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45764元,后续治疗费依据鉴定结论确定。,案件3,以上是三起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消费时遭受侵害而引发的责任纠纷,案由均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3、的界定、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方式的认定等问题。,评析,一、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民事案由规定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设为第三级案由,并依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不同,下设了两个第四级案由:(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
4、纷。,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概念,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列为其法定义务,在违反或未尽此义务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即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两种观点】,(一)过错责任原则 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据此,受害人须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者,公共场所管理人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推定的事
5、实基础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具有过错。如果公共场所管理人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则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给特定主体课加的较高标准的义务。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经很不容易,再要求其举证证明公共场所管理人存在主观过错,更是强人所难,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四
6、、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公共场所管理人有过错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损害事实及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五、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第37条采用列举以及兜底的方式规定了责任主体,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共场所管理人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如饭店、快餐店、酒吧、茶座、浴室、电影院、KTV、体育场馆、健身会所、游泳场馆、公园、商店、书店、候
7、车室等。,六、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而言是具有过错的。这种过错性质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不包括故意在内。这种过失的表现,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就是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判断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三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法定标准,二是行业标准,三是合理谨慎人标准。也要考虑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获益、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公共场所管理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七、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承担方式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补充责任)两种类型。因此,公共场所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就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损失责任。但如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