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实施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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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国质检监 2007176 号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 做 好产品质量 国家免检工作 , 进一步 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 不断 提高免检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总局 制定了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 ,并经 2007 年 4 月 18 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 七年四月 二十三 日 - 2 -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 工作 规范 1 总则 1.1 为实施 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 强化监管 ,提高 免检 工作 的 规范性 、透明

2、性 和科学 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9 号令 ) ,制定本 规范 。 1.2 组织实施免检 制度的 工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 规范 。 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 组织实施免检制度 ,制订 实施 免检工作的 政策、 要求和 发展规划 ; 研究确定 并公布每 年度 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 类别 及实施要求 ; 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 ( 以下简称省 级 局) 上报的企业免检 申报 材料进行审定, 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

3、业 颁发免检证书; 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查处 违反 免检管理 规定的行为。 1.4 各 省 级 局负责组织向 本省 、 自治区、直辖市 企业进行免检制度 和 政策 要求 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 企业 免 检 申报 材料,对申报企业 实施 必要的现场核查; 推荐 实施免检制度 的产品 类- 3 - 别 ; 负责 对免检产品 及其 生产企业 进行 监督管理,组织调查 和处理 有关 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5 市、县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受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的申诉 和举报,并及时向省 级 局报告;受省

4、级 局委托,参与免检产品 的 监督管理, 开展有关申诉和 举报的调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对免检工作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提出建议。 2 免检产品类别的确定 2.1 确定原则 。 2.1.1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 为统领 , 紧紧围绕 经济 社会发展的 中心任务 ,优先在有利于 促进 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有利于 调整和 优化产业结构, 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的 领域实施免检制度。 通过实施免检制度 , 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 着力 提升 我 国产业 产品 企业 的整体 竞争力 ,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 2.1.2 促进 自主创新的 原则。 优先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5、自主商标和自主创新型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 通过实施免检 制度 , 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 影响大 、经济效益好的优秀 企业 做大做强 、加快发展 。 - 4 - 2.1.3 加快 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优先在 资源节约 、 环境保护 、 新能源 、新材料等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 。 通过实施免检制度,促进 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业 快速 发展 ,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 规模龙头企业。 2.1.4 引导消费 的 原则。坚持 以人为本 , 对与 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产品 积极实施 免检 。围绕新农村建设, 突出加大 对农用产品的免检力度。 通过实施免检制

6、度, 树立一大批消费者信赖的优质产品 ,保障消费安全,提高消费层次 。 2.1.5 确保质量 安全 的 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优先 在 产业发展成熟、 总体 质量 水平长期稳定合格的 领域实施免检 。通过实施免检制度, 避免对 质量 可靠 的 优秀企业 不必要的监督检查, 达到 突出监管重点 、 增强监管效能 、保障质量安全 的目的 。 2.2 确定 程序 。 2.2.1 每年 1 月底前, 省 级 局 在 征求市县局和有关 方面 意见基础上,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目录建议 (见 附件 1) 。 2.2.2 国家质检总局汇总研究各省 级 局建议,提出目录草案,征求省局、有关行业、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

7、意见后,参照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GB/T7635-2002)等有关产品类别名称规范,研究 确定 当年度实施 免检 的产品类别 。 - 5 - 2.2.3 每年 一季度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当年度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 及实施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按照产品类别, 制定 公布 相应 的 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 ,并 具体 组织 实施 。 3 申报 3.1 申报条件和证明材料 。 3.1.1 法人资格。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 承担法律 责任。 证明材料:企业 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企业 提供公司组织机构图以及与 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关系证明 ; 企业组织机构代

8、码证书复印件。 3.1.2 注册商标。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 。申报企业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 根据 申报企业对商标的占有关系,分 4 种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若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提供商标注册证。 若企业已提请商标注册,但尚未获得商标注册证,提供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若所使用商标为从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变更获得, 在提供商标注册证的 同时 ,还需 提供商标变 更核准公告证明 。 若所使用商标为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 许可其 使用,必须提供 报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使用 合同。 - 6 - 3.1.3 产品质量 。 申报产品必须在申报前连续稳定生产 2 年以上,近 2

9、 年内 未出现 产品质量事故,出口产品 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 所申报产品的投产试验报告 或 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全项目检验 合格 报告 ; 市县 局 关于 该企业 近年来 稳定生产、未出现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者投诉的证明文件; 所在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关于近 2 年来产品出口合格情况的证明。 3.1.4 质量体系。一是 企业要 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包括 产品 设计、采购、工艺 、 设备、生产 、 检验、包装 、 储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 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二是具备健全的 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和质 量管理体系,能够 有效 保障出厂产品质量;三是认真处理质量投

10、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未造成 有 重大 不良 影响的质量投诉,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证明材料: 申报企业 自行提供 生产工艺 情况 ; 主要生产 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厂及成品出厂检验情况;检验检测 体系 建设情况, 包括检验设备、 检验人员清单; 售后服务情况; 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通过体系认证的,应提供 认证 证书复印件 。 省 级 局应提供申报企业 无重大 质量投诉的证明。 - 7 - 国家质检总局 向其所属产品质量申诉中心核实申报企业 及其产品的 投诉情况。 3.1.5 经济效益。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位于本行业全国 前列。 证明材料: 申报

11、产品 上年度产量、产值、销售量、销售额、出口创汇、 纳税、利润 情况。其中产量、产值由 市 级 以上 (含市、地) 统 计部门出具证明, 企业 纳税 由市级以上(含市、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出口创汇由海关或市级 以上 (含市、地)统计部门出具证明, 利润由会计和审计机构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证明 。 3.1.6 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 无国家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的要求。 证明材料: 市 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标准水平证明 ;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同时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 3.1.7 监督检查。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近年 内 组织的监督检查中

12、连续 3 次以上(含 3 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 按 申报产品 品种提供 3 份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必须是源自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 产品质量监督抽- 8 - 查 。 申报企业涵盖子(分)公司和委托生产 单位 的,子(分)公司和被委托 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提交三次以上监督抽查报告。 3.1.8 其他条件。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的有关 要求。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下达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百种产品目录的通知(国质检质【 2006】 102 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

13、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 2007145) 规定, 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管理的产品,企业 必须入网,未 入网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检资格; 未 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应积极入网,对入网企业申报免检资格优先考虑 ; 实行 生产许可等 行 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获得行政许可批准 ,并提供相应证明 ; 产品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 鼓励和支持 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环保产品认证的 企业申报免检 ; 产品应符合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鼓励和支持 取得产品节能认证的 企业申报免检 ; 产品应符合标准化、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鼓励和支持 通过计量检

14、测体系确认,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 9 - 动,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取得 C 标志的 优秀企业申报免检 ; 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优先考虑 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 、 自主品牌的产品 及 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申报免检 资格 。 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 电子监管网入网 证明 ; 生产许可证、强制 性认证 、安全生产 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等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等符合 环 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纳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 应 提供相关证明。 3.1.9 委托生产的 特别规定。 允许以委托或定牌方式

15、组织生产的企业进行申报 ,但 申报企业必须 为所申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并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 ; 申报企业 与被委托企业 必须已建立 履行 两年以上稳定 的委托合作关系 ; 委托合 作关系 必须 在获得免检资格的有效 期内持续有效 ;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 签订 有效的委托生产合同 并公证 ; 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 同类产品的 免检 资格或达到本规范规定的免检 产品 生产企业应该具备的有关条件 。 证明材料: 被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按照 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 的 资质证明 ;按照本规范规定,被委托企业符合免检产品生产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被委托企业所在 地 省 局 对- 10 - 其生

16、产条件达到免检产品生产要求的现场核查证明材料 ; 被委托企业与申报企业签订的有效委托生产合同 和公证文书 。 3.1.10 集团 申报 的特别规定。允许集团企业以集团名义进行申报,并涵盖其所属子 ( 分 ) 公司。 子(分)公司必须具备本规范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和 条件 要求 ,且必须稳定生产 2 年(含 2 年)以上。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也可以单独申报,但必须 符合 本 规范规定的要求。 3.1.11 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材料。 3.2 申报程序 。 3.2.1 宣贯培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部署要求,省 级 局应 及时部署免检申报工作,并组织有关企业 进行 免检制度、申报要求 和 各类产品 申报细则 的宣贯培训 。 3.2.2 企业 申报 。 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规定 的 产品 生产企业, 符合 本规范及该类产品申报细则规定 的, 可以向省 级 局提出 申报 并提供有关材料。 3.2.3 申报 受理。省 级 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并 做出是否受理 的 决定 (见附件 2)。不予受理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退回有关材料(见附件 3)。 3.2.4 省 级 局 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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