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济宁)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新增补漆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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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新增补漆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爱科(济宁)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盖章)编制日期:2019 年 7 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总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

2、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新增补漆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爱科(济宁)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Roger Neil Batkin 联系人 刘作厚通讯地址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丰路 1 号联系电话 14768729257 传真 - 邮政编码 272100建设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

3、丰路 1 号爱科(济宁)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厂区立项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2019-370812-34-03-024526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 代码 C3572 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制 造占地面积(平方米) 120绿化面积(平方米) /总投资(万元) 7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20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28.6%评价经费(万元) 预期投产日期 2019 年 8 月工程内容及规模:1、项目背景、概况爱科(济宁)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兖州区大丰路 1 号,占地 18.7 万平方米,是我国生产联合收割机的骨干企业。主产品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水稻联合收割机、大豆联合收割

4、机。产品出口印度、越南、乌干达、韩国、秘鲁等国家,年出口创汇500 万美元。为满足市场需求,企业投资 70 万元新上补漆房 1 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项目在建设前需首先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及其修改单表 1 所示,项目产品属于第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70 条“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拟建项目有喷漆工艺,喷漆年使用油漆量小于 10 吨,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项目选址及建设可行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属于机械加工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

5、新修订的 2013 年 2 月 1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21 号令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版),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2家产业政策的规定。(2)建设项目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在现有厂区东北侧闲置区域进行建设生产,不需要新增土地,且本项目用地不属于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中规定的用地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用地符合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

6、建设厅 2007 年 6 月 11 日)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3)项目与区域规划的符合性项目厂址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丰路 1 号,南临 S255,东临 S104。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 1,项目近距离卫星图见附图 2.本项目系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土地,根据兖州工业园区规划图(2014 年-2030 年)(附图 3),项目用地性质是工业用地。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工业园区北区(原兖州经济开发区),该区域水、电、路、通讯等各项基础设施完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十分便利,1、与兖州市大安镇城市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山东兖州工业园区北区(原兖州经济开发区)大禹北路东侧,汶

7、邹路(255 省道)北侧,位于兖州区大安镇,有兖州区大安镇出具的证明,具体见附件 3,该企业位于兖州区大安镇规划企业,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且根据对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的现场踏勘,厂址周围 500m 范围内无文物保护、饮用水源地等敏感环境保护目标,选址合理可行。2、与兖州工业园区规划相符性分析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是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其前身是 1992 年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工作协调小组批准设立的济宁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兖州工贸区,2002 年基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经济开发区更名的通知更名为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2006 年 3 月 7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鲁

8、政字【2006】7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槐荫工业园区等设立为省级工业区的通知,批准将其设立为省级开发区,批复的主要发展产业为机械制造、食品、纺织。2017 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733 号文)同意撤销兖州经济开发区,将其并入兖州工业园区。合并后的兖州工业园区规划面积 10 平方公里(系原两家开发区审核公告面积之和,保持总面积不变)。济宁市人民政府对撤销的兖州经济开发区要取消名称,撤销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合并后的兖州工业园区共分为两个片区,分别为北3区和南区,园区规划的目的是为优化兖州市经济发展产业格局,改善投资环境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规划借鉴国内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的成

9、功经验,结合兖州工业园区现状环境条件及整个兖州区的产业整体布局,力求通过科学规划,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备齐全、产业配套的,集科研、开发、生产、物流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科技工业园区。与兖州工业园区整体规划和行业性质定位符合性分析:兖州市大安镇为充分发挥区镇合一新体制优势,立足整合资源要素和促进跨越发展,高点定位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物流园区规划等三大规划,积极融入兖州市“一体两翼” 发展格局。以“一轴两带、五园一心” 为基本规划框架, “一轴两带”即以开发路为南北发展主轴,南与新城区融汇贯通,北与大安服务带衔接融合,在南北两端分别形成配套服务带;“

10、五园一心” 即规划建设机械制造产业园、物流技术服务园、高新技术产业园、食品加工产业园、精细化工产业园等五个专业区中园和一个集管理、科研、孵化、信息、培训、商业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亦称开发区 CPU),从而形成园区特色产业布局。项目与兖州工业园区规划图(2014 年-2030 年)见附图 3。兖州工业园区北区规划的主要产业定位为“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化纤纺织、食品加工”。本项目处于开发区机械制造产业园北部延伸处。其功能为全面提高机械制造装备水平,打造机械制造产业集群。本项目为机械制造类项目,故本项目建设性质与园区规划产业定位相符。与园区准入条件符合性分析:根据兖州市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11、中开发区项目准入条件如下:入区企业应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修订本)鼓励类和允许类企业;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基础上可以适当引进与产业定位相关、配套的清洁型、无污染或轻微污染的项目;入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为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用水符合 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 和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的要求;符合“循环经济概念”,有助于形成项目区内部循环经济产业链;无固体废物产生或固体废物产生量少且固废利用率高,有利于各类废物资源化;必须严格遵守“ 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拟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订本)限制类和淘汰类,4属于允许建设项目;

12、与产业定位中机械加工区配套相关定位不冲突;清洁生产水平属于国内先进水平;所产生的固废均得到综合利用或处置。因此,本建设项目与准入条件不违背。(4)项目与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关系表 1-1 项目与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条款 具体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一、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本项目位于京

13、杭运河28 公里处,项目在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15km 之内,属于一般保护区(详见附图4)符合第十五条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线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应当符合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在未完成削减排污总量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符合第十六条沿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前款规定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或者对调水水质产生明显

14、影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限制产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治理。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符合二、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分定期清运,集中处置。项目一般固废外售物资回收部门符合三、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设置排污口、扩大排污口或者改变排污口位置的,应当符合水体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

15、总量控制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符合5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严格限制设置排污口。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与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名录,并优先安排无污染或者污染轻的项目。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削减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符合第二十六条核心保护区内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16、项目;原有的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于调水前拆除或者迁移。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符合第二十七条重点保护区内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或者生产线,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搬迁或者停止运行。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符合四、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渣废液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核心保护区或者主要河流两岸露天堆放、储存固体废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体的物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分定期清运,集中处置。项目一般固废外售物资回收部门,不外排。符合(5)项目与兖州区水源地的关系兖州区现有城市

17、集中饮用水源地三个,分别为龙湾店水源地、高家庙水源地及西郊水源地,另有谷村、小孟、大安、颜店、新兖、兴隆等 6 个农村小型集中供水水源地。兖州区饮用水水源地主要分布在城北、城西的汶泗河冲洪积平原区和兖西断块岩溶水分布区内。兖州区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类型主要为中深层孔隙水承压水型,龙湾店水源地、高家庙水源地开采井为岩溶地下水。兖州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见图 5。由附图 5 可知,拟建项目不在兖州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与项目距离较近的水源地保护区位于项目东北方向的古村水源地,距离项目 4.0km 处。(6)“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的符合性分析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

18、环评2016150 号),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鲁环发2016176 号),分析项目与“三线一单”原则的符合性,详见图 6。表 1-2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 符合性分析 整改措施建议6生态保护红线该项目位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未处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该项目营运期间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环境质量底线该项目附近地表水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该项目烟尘废气经处理措施处理后,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不新增生活废水

19、;生产废水委托处理,不外排,该项目生产设备均设置在车间内,可以有效的隔声,该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负面清单 该项目位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不在该功能区负面清单内。 /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及其登记表可知:兖州区共有生态保护红线区 2 处,分别为泗河兖州以东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兖州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兖州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距离较远,不在其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7)与环发201277 号文符合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

20、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的规定,对本项目环境风险源进行了识别,制定了防范措施,本项目建设符合上述文件中关于环境风险评价的要求。(8)本项目与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符合性本项目调漆、补漆及烘干废气采用瓦楞纸+过滤棉初步吸收漆雾,再经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15 米排气筒排放,符合山东省“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9)与济宁市表面涂装行业 VOCs 治理技术导则符合性分析表 1-3 项目与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项目 具体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基本规定1企业应合法经营,必须具备生产资质、工商注册、土地使用、环保

21、手续等基本要件,并且符合产业政策。2企业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负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应当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环保负责人和环保专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将各项环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3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要求,将各环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所有废气污染物排放同时满足国家、省排放标准要求。4对排气筒 VOCs 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 2.5kg/h 或排气量大于 60000m3/h 的固定排放源,安装 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实现联网。对符合上述条件企业的车间及厂界,安装环境在线监测设施或超标报警传感

22、装置。对未达到上述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车间及厂界视无组织排放情况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本项目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固定排放源,应安装VOCs 在线监测设施;企业喷涂等所有产生VOCs 的生产环节,实现密封环境内操作符合75企业喷涂等所有产生 VOCs 的生产环节,应实现密封环境内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6企业对因自身生产经营行为所造成的厂区周边环境污染行为负责,应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对厂区外环境的影响。7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和标准后,本导则中对应内容按照新政策和标准执行。技术要求1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废气处理技术选择原则由于不同表面涂装企业所用涂料

23、和产污工段均有不同,导致产生的有机废气在气量、浓度和组分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 VOCs 处理工艺的选择必须结合废气的规模、污染物种类和浓度、企业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处理工艺,总体应该遵循以下 5 个原则。1.1 分类处理由于表面涂装生产流程中,喷漆室、调漆室、修补室、流平室等工段产生的废气属于大风量、低浓度的常温含 VOCs 废气。烘干房产生的废气为中、高浓度的高温含 VOCs 废气。废气浓度、温度等物理特性的差异,决定了如果将两类气体收集后合并处理,相较于分类单独处理会造成处理设施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大幅上升,不利于企业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1.2 资源回收利用结合 VOCs 的浓度和实

24、际成分,尽量提高废气收集率,优先选择能够对废气中 VOCs 进行回收利用的技术方案。回收下来的有机物可以用于生产或出售,降低治理成本。1.3 处理达标项目建设应按国家相关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技术改造审批程序进行,总体设计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过治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山东省环保厅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中的相关规定。治理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

2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1.4 效率稳定生产企业应把治理设施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行管理,应根据待处理废气的参数和要求,选用适合企业实际、处理效率稳定的废气处理技术。尽量选择运行、操作、维护及管理简便易行,自动化程度高的技术方案,减少人为操作导致处理效果不稳定的可能性。1.5 经济实用在保证安全稳定达到排放要求的基础上,选择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较低,经济实用的技术工艺;建设中充分利用地形和可用场地面积,缩短废气管网长度,降低废气处理能耗,节约成本。尽量采用经济节能型工艺设备,减少处理设施的数量。拟建项目为修补修补室废气处理项目,其废气处理后

26、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中的相关规定82清洁生产技术2.1 源头控制采用环保型涂料可有效降低 VOCs 的排放总量。在表面涂装中常见的低 VOCs 含量涂料有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三种。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 VOCs 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 580克/升、600 克/升、550 克/升、550 克/ 升。2.2 生产过程控制(1)减少涂装和烘干工段(2)提高涂着效率(3)用机器人喷涂替代人工喷涂(4)其他措施使用涂料中的相关成分需要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

27、物质限量(GB24409)中的相关要求。加强涂料和溶剂的管理,溶剂和含溶剂物料容器间的转移宜通过管道输送或桶泵输送,除必要的操作时段外,其余时段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必须密封或加盖,减少有机溶剂的挥发,加强清洗溶剂的回收再利用。已开盖的或非密封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须设置专门的收纳储存场所,并设有排气及净化系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清洁抹布等材料,使用后须收纳到密闭的容器中,清洗等过程产生的废溶剂和废料须及时密闭收存,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处置。专门设置指定的油漆间或密闭场所进行油漆的配置和调色,调漆间按负压设计要求设置排气净化系统。开发或引进移动式喷漆雾捕集装置,将涂装过

28、程中产生的漆雾向周围空气的散发率控制在 10%以下。对于客车、货车驾驶舱、厢式货车、货车的表面涂装,建议设置通风量与喷枪数量的联动系统,确保排风中有机废气浓度在一定可控范围内波动,保证后续处理装置的净化效率。拟建项目使用高固分漆料,采用先进的涂装方式,涂着效率较高符合4环境管理4.1 总体要求治理设施应遵循综合治理、循环利用、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本着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并考虑节能、安全和操作简便。建设应按国家相关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技术改造审批程序进行,总体设计应满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企业应把治理设施作为生产系统的一部分进

29、行管理,治理设施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开启、后于生产工艺设备停机,并实现联动控制。经过治理后的废气排放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的规定,治理过程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控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治理设施建设方应提供治理设施的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明确吸拟建项目产生的漆雾采用瓦楞纸+过滤棉进行预处理,颗粒物含量小于10mg/m3, 处理后的废气经过活性炭+活性炭处理系统后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废气采样口按照相关标准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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