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 工作 实施方案 各 市(州)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各省(部)直属医疗(保健)卫生机构 : 为进一步 全面 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建立 具有常态、动态、循环、不间断 为特点 的 我省 医师定期考核长效 机制, 规范我省医师定期考 核工作, 提高我省医师的执业水平, 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具体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望 各市 ( 州 ) 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 全面 贯彻 落实实施方案 , 完善 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做好本地市直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工作。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 科学
2、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 为指 导 ,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提高到 推动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 ;把医师定期考核 和协会 工作 管理紧密相结合 ,突出 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维 权、监督、管 理 ” 的 工作职责 ;调动广大医师的积极性,配合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依托 信息 化管理手段,开展 并规范 好我省 的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依据 2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 年月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 (二)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 卫医发 2007
3、66 号 ) (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卫办医管发 2010 208 号 ) (四) 卫生 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 卫办医管函 2011 146 号 ) (五) 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六) 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管函 2013389号 ) 三、考核对象 截止到 2013 年 6 月 30 日,经注册在医疗、预防 及保健机构执业时间 满 2年 及以上 的执业医师和 助理 执业医师 (包括助理 执 业医师满 2年,在此期间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并进行注册的)。 第二章 实施方案 一
4、、 省和各市(州)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 范围 (一) 、 省 负责直接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的 范围为 :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医疗、预防及保健机构 。 (二) 、 各市(州) 负责组织的医师定期考核的 范围为 :3 由市 (州) 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医疗、预防及保健机 构。 各市(州) 参加考核的机构, 由 市(州)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核准后,上报至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 二 、 健全医师定期考 核组织机构 (一) 省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设在 吉林省医师协会,负责处理 全省 医师定期考核日常事务性工作。组建与医疗、预 防及保健有关专业 专家构成的考核专家委员会, 负责 全省
5、业务水平测试 的组织及指导 等工作。 (二) 各市 (州) 卫生局 要 按照吉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的相关要求,成立 本辖区内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及 医师定期考核 办公室 。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 在省医师协会。原则市(州)及县(区、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设 在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各市 (州)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及下设办公室的组建 情况请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 前报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备案 (附: 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地址及邮箱等 相关 信息) 。 (三)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 1
6、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或医师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可 以 向 相应 各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申请 自行组织考核 。 申请时要 填报医4 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附件 1) , 同时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预防机构)、拟成立的院内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架 构、成员名单及个 人简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2013年 11 月 30 日之前上报至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四) 、市 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在 1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做出书面答复 ,并上报省医师
7、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 (五) 、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要 对考核机构进行复核。经 复核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 的 和未提出 自行 考核申请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由相应的省或市 (州) 医师资格定期考核办公室直接组织考核。 (六) 、经定期考核办公室批准的 自行 考核机构可 按照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标准 (试行) ( 附件 2, 3) 对本机构 医师 的工作业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考核 。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的评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师年度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考评 相衔接。按照考核结果如实地填写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表,并上报所属 的医师
8、定期考核办公室 进行复核 (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业务水平测评 (集中考试的形式) 由省、市医师定期考核 办公室 统一组织实施。 5 (七) 、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 50 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 所属的省或 市 (州) 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建立的考核 专家 委员会按照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标准 直接组织 实施。 三 、考核 方式、 内容 、 标准及安排 ( 一) 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 1、简易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 医师 定期考核 简易程序 : ( 1)具有 8 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
9、 之日起),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详见附件 6)。 ( 2)具有 12 年以上执业经历(从注册之日起),在考核周期内 无 不良记录的 (详见 附件 2、附件 7) 。 ( 3)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考核周期内 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成绩合格者及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者, 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可进行简易程序的考核。 ( 4) 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简易程序的确定:由申请简易程序的医师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 5) ,6 经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同意,报考核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执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申请未通过
10、审核的医师须执行一般程序考核。 2、一般程序 除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外,其余医师均 执行一般程序 。 (二) 考试内容 1、 工作成绩评定:要 结合单位年终(度)考核进行。考核周期内 年终(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不称职)的,即评定为工作成绩不合格。评定标准可参照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定标准 的工作成绩评定标准(详见附件 3) 。 2、 职业道德评定: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办发 2007296 号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及 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考核周期内职业道德评定扣分超过标准即评定为职业道德不合格 (详见附件 2) 。 3、 业务水平
11、测评 : 考核内容根据医师执业类别、专业等,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分类分级至二级诊疗科目(现中华医师协 会医师定期考核题库分为 22 个科目)进行测评。考试 内 容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从“国家医师定期考核题库”中抽取。 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此部分考试内容包括相关专业及人文医学,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此部分仅进行人文医学的考试。 业务水平测评在有条件的地7 区应采取人机对话的形式进行。 (三) 、评分标准 1、 业务水平测试,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合格标准。 2、 工作成绩测评,根据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标准 (详见附件 3) ,满分 40 分, 24 分为合格。 3、
12、职业道德评定,根据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标准 (详见附件 2) ,满分 20 分, 12 分为合格。 4、 三项测试,为单科否定,即有一项测评不合格,即视为此次医师定期考核周期成绩不合格。 ( 四) 考核 安排 : 1、参加 第 1 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机构、预防及保健机构,要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将本机构内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人员,按照办法二十及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填报相关信息,上报至各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进行审核。 2、省、市(州)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对所辖区域内上报的医师信息进行审核, 审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人数、类别,及应执行的考试程序(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并 于考核前
13、公布执行 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 3、 凡每连续三次执行简易程序考核,且考核合格的医师,需在下一周期考核中执行一次一般程序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可再执行简易程序。 8 4、 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 (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首先要进行职业道德及工作业绩的 测评。成绩合格的,方可 参加统一的业务水平测 试。 四 、医师执业记录 1、县级以上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将医师执业注册系统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医德档案 管理系统 相衔接, 实 行联网管理,信息共享,以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全面有效地进行,真正 实现 国家进行医师 定期考核的最终目的。 2、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
14、理,档案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及医师定期考核等相关内容(同时建立数据库)。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医师行为记录, 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医师执业档案库。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详见附件 6) 4、参加城乡医院对 口 支援工作的医师,由受援机构提出考核意见,由支援医院纳入 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5、省 、市(州)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将参加医师考核医师的考核结果下发到医师 所在的医疗、预防及保健机构 ,由各机构负责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 录入到 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6、考核合格者由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下发 医师定期9 考核结果通知。考核机构在该医师
15、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 7、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 30 日内,向 所在辖区的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提出复核申请。 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 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机构 。 第三章 其它 1、未按规定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 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执业机构 开具证明文件向考核机构申请,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完成此次考核。 2、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
16、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个月至 6个月接受强制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 及晋职 ;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所属的省或者市 (州) 考核办公室考核 办公室 组织实施。 4、被考核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合格考核结果的,经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查明事实后,视为此考核周期为10 不合格,并采取一般考核程序进行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注: 1、 所需表格均可在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专网上下载。 2、该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附件 : 1、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2、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评定标准 3、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工作成绩标准 4、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5、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 6、良好行为记录 7、不良行为记录 8、医师定期考核申请所需提 交材料说明 二 O 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