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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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018 年 3 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攀枝花市森 林 公安局 填报日期: 2018 年 3 月 20 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 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8号 叶 林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 年 1月 8 日,叶 林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 下,组织工人在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新庄村尖山从事野外焊接作业,不慎引发山火,造成西区格里坪镇新庄村三、四社共管的 1.

2、5 亩林地过火。林木权属集体,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2018 年 1 月 8日 被我分局立案 查处。 依据森林 防火 条例 第 50 条规定 , 给予 叶其林 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警告; 3、处罚款 2000 元。 2018 年 2 月5 日 已 缴纳罚款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2月 5 日 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6号 闵明盗伐林木案 自然人 2017 年 9 月至 12 月期间,闵明以树木遮挡 自家栽种的芒果树生长为由,在仁和区太平乡大坝村大坝组大槽地山脚处砍伐青冈树幼树 75 株,并用作烧火柴 。 林木所有权为集体,林木起源为天然。

3、2018 年 1 月 12 日被我分局立案查处。 依据:森林法第 39条第 1 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倍的树木,计 750 株; 2、没收盗伐的 75株青冈树幼树; 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8倍的罚款,计 3000 元 。 罚款已于2018 年 2 月8 日缴纳;补种树木正在执行中。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2月 8 日 2 3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22 号 杨 明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 年 2月 14日 22 时许,杨 明在公园大地后山路边给去世的母亲烧纸时,风将纸灰吹到草丛中不慎引发山火,经 GPS

4、 测量过火林地面积 1666.68 平方米 , 过火林地权属为 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炳草岗村地龙箐社集体所有 ,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经查询四川省森林火险县级行政单位等级名录,攀枝花市东区为二级火险区,杨秀明烧纸处为森林火险二级火险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 3.处 1000.00元的罚款。 处罚 已全部执行。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二 一八年三月九日 4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23 号 柴 珍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自然人 2018 年 2 月 16 日上午,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五道河村 1组村民柴 珍在五道河村 1组曾家湾马脖

5、子下方处,上坟烧纸引发山火,过火林地面积 1370 平方米,被过火林地权属为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五道河村 1 社集体,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薪炭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森林防火等级为二级火险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 3.处 500.00元的罚款。 处罚 已全部执行。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二 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5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7号 彭 美滥伐、毁坏林木 自然人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5 月,彭 美为了栽种板栗,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擅自在仁和区平地镇辣子哨村黑么组寨子山处陆续砍伐 6株云南松丢弃于现场 ,并将 1 株云南松环状剥皮致死。 依据:中华人民共

6、和国森林法第 44 条第 1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 彭胡美滥伐林木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倍的树木,即补种云南松30 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的罚款,计356.7 元。给予彭胡美毁坏林木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2月 8 日 3 为; 2补种毁坏林木株数 1 倍的树木,即补种云南松 1 株; 3处毁坏林木价值 3倍的罚款,计 147.57 元。 6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7第 67号 周 友滥伐林木 自然人 2016 年 12 月,周 友在未办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坝乡中坝村孟古桥组大岩子处砍伐

7、红椿树 2 株,又以林木影响其果树生长以及枯死木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擅自在现场砍伐 1 株桉树及1 株枯死的攀枝花树。其中 2 株红椿准 备给其母打造棺木, 1 株桉树及 1株枯死的攀枝花树准备用作烧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39 条第 2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 彭胡美滥伐林木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倍的树木,即补种桉树 5株、红椿树 10 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4倍的罚款,计 3322.72元。 未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1月 24 日 7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1号 毛 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自然人 2016 年 3 月,毛 辉未经县级

8、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仁和区平地镇波西村跌达组对门山处占用林地 404 平方米,修建一个水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 1款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 1.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计 4040元。 未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1月 29 日 4 8 攀森公林不罚决字 20181号 攀枝花市 水果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单位 2014 年 12 月份,攀枝花市 水果专业合作社为了浇灌其公司在仁和区平地镇波西村丫皮拉组对门山处种植的芒果树,在仁和区平地镇波西村丫皮拉组对门山

9、处修建水池。经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攀枝花市亲农水果专业合作社修建水池处现占用林地面积 6355 平方米 (9.53 亩 )水池 ,权属为仁和区平地镇波西村丫皮拉组集体所有,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经济林。 决定不予林业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2月 11 日 9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7第 62号 中铁 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项目经理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单位 经调查, 2015 年 10 月份至 2016 年1 月中铁 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项目经理部为了堆放其公司在修建隧道过程中的弃渣,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10、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仁和区总发乡板桥村五社加油站北侧修建渣场。经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成昆铁路米易至攀枝花段项目经理部修建的渣场占用林地面积共计 4016 平方米,已处罚面积 882 平方米,未处罚面积 3134平方米( 4.7 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 1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收到林 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 25 元的罚款,计 78350 元。 未执行完毕 。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2月 11 日 5 10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8第 10号

11、 罗 才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自然人 2018 年 1 月 10 日 3 时,罗 才在仁和区中坝乡学房村小纸房组林区回头湾至中坝乡方向约 500米处仁拉路边,以 400 元的价格收购桤木原木 7 件(材积 1.1268 立方米)准备运往正庄后面木材加工厂改制成板材后拉回家自用,运至中坝乡木材检查站时被查获。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43 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 1.1268 立方米;3.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 1 倍的罚款,计400 元。 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1月 30 日 11 攀森公林罚

12、决字 2018第 15号 喻 福毁坏林木 自然人 2017 年 12 月初,喻 福为了不影响其种植的芒果树的生长及遮阳,擅自将仁和区总发乡红旗村四组红石岩坟坪子处 6株桉树根部环状剥皮,树枝、树梢全部剃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44 条第 1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坏株数 1 倍的树木,计补种桉树 6 株; 3、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的罚款,计 80.75 元。 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2月 24 日 12 攀森公林罚决字 2017第 61号 攀枝花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单位 2017 年 4 月 12 日,

13、攀枝花市仁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来到攀枝花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进行安全综合检查时,发现搅拌站旁采石场台阶上有危石、悬石存在安全隐患,接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后,该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 批同意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挖掘机对其山体进行挖掘排危处理,占用林地面积1872 平方米。林地权属为仁和区前进镇普达村河边组集体所有,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薪炭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 1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20 元的罚款,计37440。 处罚事项已执行完毕。 市森林公安局 2018 年 2月 5 日 6 审核人: 汪向东 填报人: 杨光兆 备注:本表由局属各行权单位汇总填报,市森林公安局包括本局和三区分局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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