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州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加强我院本科教学 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 )专项资 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 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 号) 和惠州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惠院教发2009132 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拨付资金、学院配套资金和校级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十个计
2、划及其他有关项目:(一)特色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优化计划;(二)精品课程建设与教学内容改革计划;(三)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计划;(四)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五)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高水平队伍建设计划;(六)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计划;(七)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计划;(八)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计划;(九)师范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十)质量保障与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计划;(十一)其他有关项目。第三条 “质 量工程” 专项资 金实行项目管理。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2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依法管理,实行按项目单独
3、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的顺利实施。第二章 资金划拨及使用范围第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属于教学基本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 、捐 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活动支出。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分为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经费和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项目管理经费按项目总经费的 5%提取,项目建设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 95%。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的业务需要,提交项目经费预算,经教务处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以作为支出审核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
4、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 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第九条 项 目管理经费由教务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使用,支出范围为:“质量工程”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资料复印、文件汇编、 组织项 目申报、遴 选、审核、 论证、 评估、评审、监督检查、验收、计划 协调、 调研、会议、交流、信息管理、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第十条 项目建设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一)重点课程、精品课程、优质课程与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经费支出范围1.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进修或培训费、调研费、教学研究会议费、差3旅费、打印复印费等(35%以内);
5、2教学仪器、设备、耗材、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15% 以内);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30% 以内);4课程网站、课程录像、试题库等项目建设费用及专家咨询费等(20以内)。(二)特色专业与人才培养示范专业建设经费支出范围1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进修、培 训、人才引 进、调研、教学研究会 议费、差旅费 、打印复印费等(35%以内);2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20% 以内);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25% 以内);4课程网站建设费用、项目建设专家咨询费等(20以内)。(三)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
6、地、示范项目与师范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1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进修、培 训、调研、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 费、打印复印费等(30%以内);2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25% 以内);3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30%以内);4项目建设专家咨询费、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信息检索费等(15以内)。(四)优秀教学团队建设经费支出范围1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进修、培 训、人才引 进、调研、教学研究会 议费、差旅费 、打印复印费等(30%以内);2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15% 以内);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
7、(35% 以内);4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信息检索费等(20以内)。(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教4师教育综合技能训练中心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支出范围1一般业务费,包括教师进修、培 训、调研、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 费、打印复印费等(30%以内);2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40% 以内);3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10%以内);4项目建设专家咨询费、专家学者讲座(讲学)费、信息检索费等(20以内)。(六)教研教改项目与教学成果培育项目经费支出范围1一般业务费,包括 调研、教学研究会 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等(35%以内);2小型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
8、学软件等购置费(25% 以内);3教学改革与研究及论文出版费等(30%以内);4专家咨询费、信息 检索费等(10以内)。(七)精品教材建设项目经费支出范围1一般业务费,包括 调研、教学研究会 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等(10%以内);2小型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20% 以内);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等(50%以内);4专家咨询费、教材 评审费等(20以内)。第十一条 其他涉及与“质量工程” 相关的项 目、内容经费执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376 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
9、教财2009130 号)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报销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各项目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教务处、财务处、各5系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组成员共同使用,项目 负责人必须组织项目组成员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经项目组成员代表签字、所在系部主管教学副主任及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表。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经费分年度使用。对于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停止经费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经
10、费本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及时登记使用情况,教务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审查、核实。校级项目 5000 元以下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后执行,5000 元及以上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学院分管教学和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审批后执行;省级及以上项目 10000 元以下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后执行,10000 元及以上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学院分管教学和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及比例执行。项 目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必须按项目承担单位
11、登记,由相关教研室、 实验室集体保管,供相关教师共享,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规范合理地使用项目建设经费,做到精打细算。对于经费 使用不当、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项目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院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并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第十八条 凡购置设备、物资,应同时执行学院设备物资购置有关规定。凡使用“ 质量工程” 专项资金形成6的资产均属学院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十九条 根据惠州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学院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
12、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 拨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系部应监督项目组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院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务、教务、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向教务处、财务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自评报告各一份。“质量工程”建设期满后,必须提交经费的使用效益总评报告。第二十三条 对“质量工程” 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启动实施的项目,项 目负责人自行清理后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