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质量意识,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学生、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在教学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评价范围包括学期内授课达 4 周以上的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及其课程,不包括社会实践、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课程。第三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主体(一)所有修读当学期开设课程的本科学生。(二)同行专家,指同一研究所、教研室教师。(三)教学管理人员,指学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
2、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等。(四)学校教学督导组或学院教学督导员。第五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理论课、实验实践课、体育课、公共外语课和双语课 6 类,分别按照不同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第六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定量评价为主,兼顾定性评价内容。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组应重视定性评价工作,评价途径以课堂听课、长期关注与监督、分析反馈指导为基础。第七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中的定量评价实行百分制。各类评教结果所占权重分别为:学生评教占 70%,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评教占 30%。-2-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性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组织工作;各学院负责本院同行专家、教学管理
3、人员和本院教学督导员的评教组织工作。第二章 实施要点第九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通过学校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第十条 学生评教工作于每学期第 10-16 周进行;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组的评教信息由各学院或教务处于第 18-19周集中上传至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评教系统。教务处于每学期第 20 周关闭评教系统,并对学期内评教数据进行统计,新学期开学第 3 周公布全校评教结果。第十一条 统计学生课堂教学评价结果时,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办法,即同时剔除最高和最低 5%的评分后再进行。第十二条 在一个学年中不同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的教师,统计其学年评价结果时,按两个学期得分的平均值计算;一
4、人多课的教师,统计其学年评价结果时,按其所有课程得分的平均值计算。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学期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其得到的同行专家评教、教学管理人员评教和教学督导评教结果将为“0”分。第十四条 本科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百分制对应的等级为:综合得分 等 级90 分以上 优秀80 分以上不足 90 分 良好70 分以上不足 80 分 合格70 分以下 不合格第十五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结果反馈形式-3-(一)教务处根据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编制中国政法大学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析报告,并予以公布。(二
5、)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在学院内公开。教师可以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中国政法大学教 师本科课 堂教学质量评价记录” ,读取本院所有教师的质量评价成绩和分析评价内容。(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教学管理人员,可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中国政法大学院部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汇总表” ,读取全校教师及其课程的质量评价结果。第十六条 本科课堂教学评价结果的使用(一)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记录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学工作考核、年终考核、教学奖励以及评优、职称评聘的依据。新任教师第一年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二)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
6、格” 的教师,所在学院应负责安排对其进行教学实践指导,时间为一学期。承担教学实践指导的教师按学校指导青年教师工作计算工作量。(三)连续两次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 的教师,学校可给予其停课自修一学期的处理。教师停课期间暂停发放岗位津贴,所在学院应创造条件帮助其进行整改提高。教师停课自修期满,经学院考核合格后,可以恢复课堂教学工作;学院考核仍不合格,或重新开课后教学质量评价仍为“不合格” 的,应继续停课自修。对于停课自修两学期后仍不合格者,由人事处、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转岗或其他处理。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兼职或外聘教师,学校或学院应予以解聘。-4-第十七条 教师对评教结果有异议,可向
7、所在学院提出申诉,由学院会同教务处对评教结果进行复议。复议申请时效为评教结果发布后 1 个月。第十八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原始数据保存期为 3 年,备查期 1 年。第三章 学生评教第十九条 学生评教旨在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全面获取并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师及时发现和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第二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所修课程进行评价,如未完成评教,在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新学期选课时,权限将受到一定限制。完成评教的学生在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新学期选课时,可以读取到拟选课程任课教师的过往评价记录。第四章 同行专家评教第二十一条
8、同行专家评教旨在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在教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促进教师不断提升专业技能,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教学质量监控需要,依托本院骨干教师建立同行专家评教小组,组成人员为 3-5 人,总数以不超过本院教师总人数的 10%为宜。同行专家任期一般为 4 年。第二十三条 同行专家选任条件(一)热爱教学工作,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二)学科带头人,或具有良好专业素养、具有 5 年以上本科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出色的骨干教师。-5-第二十四条 同行专家工作内容及工作形式(一)根据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要求开展听课评价活动,以独立听课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主。(二)根据课程建设需要
9、开展重点评价指导活动,一般为集体听课,并对教师及其所授课程进行评议、指导。同行专家进行重点评价和教学指导时,应事先与授课教师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听课、交流的时间、内容等具体事宜。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同行专家开展评价工作,确保同行专家每年重点听课评价覆盖率不低于教师总人数的 20%。第二十六条 同行专家进行听课评价工作按本科课堂教学工作计入工作量。第五章 教学管理人员评教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本科课堂,掌握课堂教学环节质量状况,及时了解师生对教学工作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教学效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第二十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具体
10、要求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次,每次不少于 1 课时;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 课时。教务处处长、副处长以及各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次,每次不少于 1 课时;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 课时。第二十九条 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对象可由管理人员自主选择,也可要求教务处或学院、教学部提供听课表或听课方案。第六章 教学督导组评教-6-第三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每周深入教学一线从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应不少于 2 课时。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可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聘任本院教学督导员,并创造条件支持督导员开展本院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3 月起实施。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暂行办法(校教字200357 号)、 中国政法大学教 师教学质 量同行评价实施办法(校教字200661 号)和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管理人员听课评价暂行办法(校字2002209 号),同 时废止。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学生用)2.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同行专家、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督导组用)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网上评价工作流程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