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央单位在京用地调查和预登记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 84号)和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办法(国管房地2006 511号)的有关规定,2 月 1 日,组织召开了“2007 年中央单位用地调查登记工作会” 。根据各单位在会上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对用地调查和预登记的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请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第一步:申请单位收集以下土地权属材料:(一)房地所有证、房屋所有权证;(二)房地产划拨及调拨的有关文件;(三)北京市政府用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钉桩坐标成果表;(四)建设工程规划
2、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契税证明等。(五)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六)土地接收文件;(七)用地协议、会议纪要;(八)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用地批示。第二步:2申请单位到国管局领取并填写以下材料:(一)中央单位在京用地建筑物调查表(可在国管局网站下载);(二)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申请书;(三)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四)土地登记委托书;(五)土地登记收件单。第三步:申请单位将第一步和第二步的材料送一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企业单位)审核。一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企业单位)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预登记审核专用函(加盖司局单位公章),并于 2
3、007 年 4 月 15 日前将预登记审核专用函送国管局审核,提出预登记申请。第四步:国管局对未办理土地登记的中央单位独立宗地,安排专业测绘队伍进行测绘,同时对中央单位在京用地建筑物调查表中的信息进行核实。届时,测绘队将持加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土地权属审核专用章” 的“ 中央单位在京用地 预登记测绘工作委托函” 与申 请单位进 行联系,申请单位 须指派专人对使用的土地进行单方指界,协助测绘,并配合测绘队对建筑物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调查测绘后,测绘队将测量成果(宗地图、普查表)提供给各用地单位。3第五步:申请单位将测量成果(宗地图、普查表)、土地权属材料、中央单位在京用地建筑物调查表、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登记收件单送国管局审核,办理预登记手续。第六步:国管局在受理预登记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预登记申请单位核发中央单位在京用地预登记证。第七步:国管局填写预登记簿。注意:1、材料的领取和提交请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土地处,地址:西城区西安门大街 22 号 1 号楼 408室。2、中央单位在京用地建筑物调查表、填表说明、房屋用途分类标准、预登记审核专用函的电子版可从国管局网站“房地产管理 ”栏目下 载,网址: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