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 品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邵 蓉 2007.2.26一、关于履行职责与社会 经济协调 发展关系l DA法定职责: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l 社会协调发展与否:评价其科学性、合理性的标准l 正确理解 “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 ”方针l 科学监管的理念合法行政与科学行政l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符合情理二、不断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执法观念应与时俱进l 避免墨守成规l 不断更新知识l 善于思考与总结l 避免有色眼镜看人l 正确处理好与相对人的关系l
2、 避免进入怪圈: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以放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 -科学性1、关于超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定性l 原 SDA7号令 21条相关内容效力的思考l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l SFDA6号令l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原来:关于定性为无证经营的依据l SDA7号令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 21条第 1款第 2项规定:l 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l (二)非处方药经营单位经营处方药或其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 -”, 法律责任l 第 73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3、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l ( 2002年 9月 15日实施)第 16条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l 第 13条规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 l 2004年 4月 1日、 6号令法律责任l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74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