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漾濞彝族自治县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漾濞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跨越多乡(镇)从事农药经营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7 号)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5 号)第四条;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农业厅云农种植 2018 21 号文)第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农药经营者(含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 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56 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
2、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 30 的营业场所、不少于 50 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有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
3、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情况;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变更的条件 1.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和与变更农药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营业场所、仓储场 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延续的条件 1.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9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
4、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 2)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 (四)补证的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农药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申请注销的条件 农药经营者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单位: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 受理地点: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路 65 号(县植保植检站)。 办事窗口: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 漾江路 65 号(县植保
5、植检站)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路 65 号。 六、申请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延续 依申请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新增时仅新增分支机构 2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公章) 原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4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加盖公章) 复印
6、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新增时仅新增分支机构 5 实地核查表及核查报告 原件 纸质 /电子文 1 新增时仅新增分支机构 件 6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原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新增时仅新增分支机构 8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说明材料 原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新增时仅新增分支机构 9 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新增时仅新增分支机构 10 计 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原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新增时仅新增分支机构 12 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7、 1 13 农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及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原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4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15 企业名称、 法人名称、调整分支机构、减少经营范围变更证明材料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16 农药经营许 原 纸质 / 1 可证 件 电子文件 18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电子文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 收到农药经营者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收件受理工作。 (二)办理时限:
8、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内)。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不收费。 九、 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到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经营许可服务指定地点提交申请,县农业局出具实地核查报告。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经营许可服务指定地点。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1:00,下午 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9、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 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 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指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四)审批发证 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
10、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经营许可服务指定地点。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2- 7521081,联系人:熊凤湘。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 0872 7521081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制作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经营许可服务指定地点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 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农业信息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
11、(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经营许可服务指定地点。 电话投诉: 0872 7521081。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漾濞彝族自治县纪委监委驻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纪监检查组及县农业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漾濞县苍山西镇漾江路 65 号,漾濞县苍山西镇苍山东路 40 号;邮政编码: 6725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漾濞彝族自治县人 民政府或大理州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农业信息网站下载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12、附件 农药许可办事流程图 附件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关于申请资料真实合法的声明(样本) 3.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4.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5.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6.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7.农药经营许可材料审查报告 8.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9.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 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适用于 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 申 请 人: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公章) 住 所 营业场所 仓储场 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13、电子邮箱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名 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 经营 范围 分类 申请经营范围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三、分支机构 序号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四、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是否提交(在相应 栏目中 打“”) 备注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