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3:住宿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为加强住宿业卫生管理,规范住宿业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住宿业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住宿业:向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以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经营单位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
2、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 仪器仪 表的总和。(三)储藏间: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及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四)工作车:用于传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2(五)公共用品用具:供给客人使用的、从业人员用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各种用品、用具、 设备和设施的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 工具等。第二章 场所卫生条件第四条 选址(一)宜选择地势平坦、交通方便、环境安静、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二)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并有足够的绿化和停车场地的区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三)应同时
3、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第五条 建筑结构与布局(一)住宿企业总平面布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噪声等污染源不得影响客房。(二)住宿企业必须设有消毒间、储藏间、员工工作间等专间,客房朝向宜选择南北朝向。设有不带卫生间客房的旅店,应有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盥洗室等。(三)客房净高不低于 2.4 米,客房之间应用良好的隔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良好。(四)客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应保温、透气性好、隔声、不吸潮,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3(五)普通旅店床位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 4 平方米;星级饭店、宾馆及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床位室内面积
4、每床不低于 7 平方米。(六)住宿客房卫生间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必须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并远离加工间。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七)公共浴室应男女分设,盥洗室每 815 人设一水龙头,淋浴室每 1025 人设一水龙头。第六条 清洗消毒专间(一)住宿企业宜在每个楼层设立一个功能齐全的独立的清洗消毒间,或在不同楼层设置一至多个独立的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总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二)清洗消毒间地面应由防水、防滑、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制成,墙面应 由防水、防
5、霉、可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三)饮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间内至少应设有 3 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应有相应的消毒药物配比容器。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消毒 间内必须有拖鞋、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各类水池应标明其用途。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的材料。(四)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五)应配有存放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的专用保洁设4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已消毒的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应有存放专区。第七条 储藏(一)住宿企业宜在每个楼层设一个或整个旅店设一至多个储藏间。(二)储藏间内应配备数量足够的物
6、品存放柜或货架,物品存放柜结构应密闭。(三)储藏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设施。第八条 工作车(一)住宿企业宜配备工作车,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二)工作车应有足够的空间,存放于工作车上的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清洁工具的区域应分开,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挂在工作车上的垃圾袋应与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清洁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 盆、抽水 马 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第九条 公共卫生间(一)公共卫生间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冲洗、不透水材料。卫生 间地面应略低于客房,留有一定坡度,并设置防臭型地漏。(二)公共卫生间内应配有洗手设施,且宜设置在出入口附近
7、。(三)公共卫生间应设独立的机械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安装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5动关闭。(四)男卫生间每 1535 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卫生间每1025 人设便器一个。(五)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水封。第十条 洗衣房(一)住宿企业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棉织品入口及洁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二)洗衣房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洗涤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 放区。 棉织 品分拣、洗 涤、干燥、修 补、熨平及清 洁棉织品分类、 暂存、发放等工 艺流程应防止交叉污染
8、,做到洁污分开。第十一条 给排水 住宿企业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如单位供水管网与市政供水管网直接相通,单位内供水管网压力不得大于市政供水管网压力,并有防止供水倒流入市政管网的设施。排水设施应当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和臭味产生的装置。第十二条 通风设施(一)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厅 、门厅等)及辅助用房(厨房、洗衣房、 库房等)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机械通风或排风装6置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异味互串。(二)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装置的经营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三)采用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9、的进风口、 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有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第十三条 采光照明(一)室内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的客房间,其采光窗洞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 1:8。(二)客房台面照度不得小于 100lx。(三)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第十四条 防病媒生物设施(一)住宿企业应设防鼠、防蚊、防蝇、防 蟑螂、防潮、防 尘设施。(二)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安装易于拆下清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门帘或设置空气幕。(三)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四)对外的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第十五条 废弃物处置设施(一)可能产
10、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收集容器。有条件的旅店宜设置分类废弃物收集容器。7(二)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用坚固、不透水的防火材料制成,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并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三)在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第三章 操作卫生要求第十六条 操作规程的制定(一)住宿企业经营者应制定公共用品采购、储藏卫生、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维护等操作规程。(二)操作规程应具体规定标准的操作程序、明确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三)应培训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其符合操作卫生要求。第十七条 采购卫生要求(一)采购的物
11、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二)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产品应有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生产 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识,同时还应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检验合格证明及发票等购货凭据,消毒剂还应索取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三)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并作好记录。第十八条 储藏卫生要求8(一)贮存公共用品的房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 蟑螂,不得存入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二)物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 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三)物品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除过
12、期物品。(四)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使用登记。第十九条 清洗消毒卫生要求(一)清洗消毒专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污,无 杂物存放。(二)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正常运转并确保消毒时间和消毒剂的浓度达到消毒效果。(三)清洗、消毒饮具、盆桶、拖鞋、清 洁工具的设施应分开并专用,防止交叉污染。(四)清洗消毒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消毒后茶具应当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五)清洗消毒后的物品应分类存放保洁。已消毒的饮具应存放于保洁柜内,保 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不得存放
13、杂物。第二十条 客房服务卫生要求(一)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二)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9(三)清洁卫生间不同物品的工具应分开,用于清洁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的抹布应分设,面盆、浴缸、坐便器清洗刷应分设。(四)卫生间内面盆、浴缸、坐便器每日应消毒。(五)补充应配备的杯具、食具时,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第二十一条 公共卫生间清洁卫生要求(一)清洁坐便器(便池)的清洁工具应专用。坐便器应配备一次性座垫或做到一客一消毒。(二)每日对卫生间进行一次消毒。第二十二条 棉织品洗涤消毒卫生要求(一)洁净棉织品、脏棉织品应分设运输容器或车辆。(二)客用棉织品、客人送
14、洗衣物、抹布应分类洗涤。(三)洗涤程序应设有高温或药物消毒过程。(四)棉织品经烘干后应在洁净处熨烫折叠,并使用专用车辆或容器及时运送入库。第二十三条 通风卫生要求(一)机械通风装置应正常运转,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二)集中式空调系统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第四章 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 卫生管理组织10(一) 住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 本单位的公共场所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二)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能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卫生档案,对本单位公共卫生负全面管理职责。(三)专职、兼职卫
15、生管理员应有从事旅店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公共卫生管理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五条 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卫生管理组织的组成成员或卫生管理员承担本企业卫生管理职能,主要职责 包括:(一)制订从业人员的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 标准和场所卫 生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的培训学习和考核。(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负责调离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病、化 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离开岗位。(三)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四)督促经营者、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时复核、 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