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朱某原是某商场的司机,并与商场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朱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金 5 万元。在商场工作期间,他踏实肯干,同时又生性正直,疾恶如仇,他举报商场某主要负责人在购销活动中有不规范做法一事被该负责人知晓后,常遭到此人的报复打击。朱某一忍再忍,后来两人终于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吵中朱某提出不在商场干了。结果从争吵发生的第二日起,朱某就没来上班,并于一周后与一出租汽车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成为了一名出租车司机。 商场以朱某擅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将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朱某、某商场和
2、出租汽车公司三方就有关的损失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朱某和出租公司共同赔偿有关损失。问:1.朱某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2.商场与朱某约定的若朱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金的做法对吗?3.在本案中朱某是否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王某于 2006 年 10 月 9 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 10 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 2007 年 9 月、10 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 年 11 月 15 日,王某向区劳
3、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3.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 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4.2008 年 1 月 10 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 3 月 15 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
4、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5.56 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他的合同于 2008 年 1 月 31 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 2008 年 1 月 1 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 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6. 2007 年 2 月 1 日,甲公司与工会
5、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 1000 元。2007 年 2 月8 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 年 1 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 2 年的合同,月工资 5000 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 年 6 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 800 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 年 7 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 800 元的工资,为什么? 27.小明 2005 年 3 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
6、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 年 6 月 10 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请问公司可否就小明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8.2008 年 4 月,吴某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吴某需先交200
7、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则 200 元押金不再退还,李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 500 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 800 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李某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请大家帮忙分析下该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的地方!9.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红卫村村民胡荣福在该村有土木结构旧房一栋(建筑层数为一层,墙高约 3 米)要拆除。2003 年 12 月 7 日,胡荣福将该旧房承包给本村村民赖友廷负责拆除,并于当日签订了“旧房拆除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拆除期间赖友廷应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
8、安全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拆除,一切安全防范措施由赖友廷方负责,并承担拆除工作范围内所引起的安全责任所发生的经济费用和安全责任;拆除工资结算,按建筑占地面积(空坪除外)每平方 3 元计算。 ”2003 年 12 月 9 日,邱石金受赖友廷的雇请,口头约定每天工资 30 元为其折房。2003 年 12 月 12 日下午,邱石金和其他雇员付南火等人自带钢尖,赖夫妇准备畚箕,在赖友廷的带领下,为图快捷掏空挖墙基致墙体突然倒塌,邱石金来不及躲开,被墙体压伤,赖友廷等人将邱石金送进长汀县汀州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赖友廷、胡荣福分别支付给邱石金的家属赔偿费 7000、12761.18 元。 此后,因对赔偿款未能达成协议,邱石金的家属以原告的身份将赖友廷、胡荣福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邱友廷赔偿经济损失 99654.05 元,胡荣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