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 3 年(含 3 年)以上;(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2013 年的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9789 元(含);(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2013 年的住房困难标准是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二、申请审核程序及时限申请:申
2、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审核:入户调查、公示(街道办或镇政府在 2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区住房保障中心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区住房保障中心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轮候配租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书;(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和属借住性质的,除分别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借住证明外,还需提供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无房产产权登记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收入包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相关税收缴纳凭证;(四)属本市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五)其他必要材料。规定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等,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