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办事指南事项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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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及办事指南事项汇总表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处室 会计处 联系人 姚旭东 电话 0371-65808097 要素 内容事项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申请条件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 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

2、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一)关于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请示;(二)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三)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四)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五)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地点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夏季:上午 8:00-

3、12:00,下午 15:00-18:00。联系电话 0371-65808097办理流程表格下载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书面材料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审核,不符合条件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内 决 定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20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可 延 长 10 日 , 并 将 延 长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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