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办事指南一、 办理条件: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二、所需材料: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 A4 规格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 、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各提交 2 张 2 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红底或蓝底);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石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