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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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北京市大学结核病控制常规工作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2目 录一、背景 .3二、组织领导 .4三、大学结核病控制的常规工作内容 .61、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入学体检 .62、肺结核病人的常规发现工作 .73、肺结核病人的报告与转诊 .84、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 .95、密切接触者筛查 .106、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 .137、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148、肺结核疫情处置 .15四 、学校结核病的预防 .15五、预防控制结 核病核心信息 .163一、背景大学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环境。一方面,大学生大多来自高结核病疫情地区,结核感染率较高,发病危险较大,另一方面,大学生学习生活紧张,相互接触密切,容易

2、造成结核的发生和传播。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3187 号)的精神,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范。4二、组织领导大学结核病控制工作适用属地化管理的原则。1、大学:学校是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普通高等学校应按有关规定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 ,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主管校长是学校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结核病控制的领导及管理工作。校医院或者卫生科在辖区结防所的指导和支持下,具体负责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报告与转诊、治疗管理,5健

3、康教育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等。2、区县结核病防治所:是大学结核病控制的主要技术指导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协助学校制定结核病控制工作计划,对学校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活动,指导并参与学校肺结核疫情的处置。3、区县卫生局:负责对大学结核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4、市教委:负责全市大学结核病控制的组织领导以及学校结核病控制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65、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大学结核病控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三、大学结核病控制的常规工作内容1、将结核病检查纳入入学体检,及时发现肺结核病人认真做好新生入学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将结核病检查列入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所有

4、大学新生进行结核菌素(PPD )皮肤试验检查。对于发现的 PPD 强反应者以及有可疑7症状者由结防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诊治处理,包括免费 X线胸片检查、痰结核菌检查等。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为保证结核病检查质量,应在区县结防所的指导下由校医院或学校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经认可的医疗或预防保健机构具体承担结核病检查工作。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健康体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2、肺结核病人的常规发现工作8常规的病人发现方法包括:因症就诊:病人因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到校卫生室、综合医院或结防所就医;因症推荐:校医、班主任、学生管理员等发现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建议其

5、去结防所进一步检查;密切接触者筛查:在学校发现肺结核病人后,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肺结核筛查。3、肺结核病人的报告与转诊校医院医务人员发现肺结核/9疑似肺结核病人,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在 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或寄送传染病报告卡,向辖区结防所报告。同时使用三联转诊单将病人转诊至结核病防治所进行进一步诊治。4、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对确诊的痰菌阳性或痰菌阴性但病变较重的肺结核病人要实行休学,由家庭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病人的治疗和管理。经过治疗痰菌阴转,病灶稳定后,凭学校所属辖区内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经学校有关部10门讨论同意后方可复学。痰菌阴性且病灶较轻的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由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或在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 监督化疗” ,确保规则用药。5、密切接触者筛查学校发生肺结核病人后,为进一步发现潜在的传染源以及被感染者,以控制疫情蔓延,应积极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筛查的执行单位:辖区结防所或校医院。筛查的条件:发生 1 例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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