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朝阳区 夹馅棚户区改造 项目 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实施 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 根据 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2017年第一次棚改项目审批会会议纪要 (长安组 2017 1 号)文件 精神 , 结合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实施 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朝阳区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 征收具体范围以实际图纸为准 )。 二 、征收补偿对象及内容 (一) 征收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 、个人的房屋所有 权 人。 (二)征收补偿内容
2、: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 、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货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搬迁补偿金额、临时安置补偿金额及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 (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 2 ( 2) 搬迁补偿金额: 按照每户 300 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 3)临时安置补偿金额:被征收人选择货币
3、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 3个月, 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 。 ( 4)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 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 4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25平方米、小于 33 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 35%;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33 平方米、小于 41 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 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41 平方 米、小于 49 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 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 20%。 ( 5)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 49平方米
4、以下的,应当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 49 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9平方米补增到 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 2004 年 7月 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 2004年 8月 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 49平方米的,补增到 49 平方米。)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 1) 产权调换房屋安 置地点 : 首山路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建设项目。 ( 2)产权调换标准户型。 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 1.5室 49平方米、 2室 54平方米、3 2.5 室 64
5、 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 3 米,居住面积不低于 13 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 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 4 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 1.8 平方米。 a.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多层住宅建筑 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6、b.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多层住 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标准执行。 (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 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 公开 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 4)临时安置补偿。 a.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 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 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
7、,4 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 1 个月计算)。 过渡期限 25 个月 , 每月每平方米 12 元; b.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 1-3 个月的,每月增发 50%;逾期 4 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 100%; c.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 5)对城市低保户的安置标准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 1 处建筑面积 不足 49 平方米 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 建筑面积 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 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8、 ( 6)免交房屋契税的情形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免交房屋契税。 ( 7)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征收人按照多层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小于标准户型的,应当按照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的价格 返还不足面积款。 3.公有住宅房屋 ( 1)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 2)征收公有房屋,被征
9、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5 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 20补偿被征收 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 3)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4)对不享有公有房屋承租主体资格的承租人,不予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 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
10、屋评估金额的 20补助; ( 2) 从事办公、生产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 15补助; ( 3)从事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 10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 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6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
11、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b.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 45 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 平方米 30 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 c.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 3 个月停产停业
12、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 1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 对于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办理。 四 、签约、 搬迁 期限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 五 、奖励政策 1.因夹馅棚户区地块较为分散,在签约期内
13、签订协议并搬迁的 被征收人,给予 每户 10000 元人民币提前搬迁奖励 及20000 元人民币 整体搬迁奖励。 2.对在规定 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 20%折合货币给予奖励。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由评估公司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评估确定 。 3.选择货币补偿, 在征收补偿 协议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购买长春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商品房的 , 凭签订且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不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承诺(除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外),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 10%给予购房奖励 (不含相关补助金额,实
14、际购房金额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金额的 10%给予购房奖励 )。超过 6个月期限,或被征收人被执行强制搬迁后购买商品房,不予奖励。 在长春市买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凭权属证明、完税凭证,可获得购房奖励。 4.相关奖励政策按照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 程领导小组文件长安组 201414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府办发8 201625 号规定执行。其中,长安组 201414 号文件中确定“ 在原 被征收住宅 房屋 建筑 面积基础上,参照 房屋安置 的情况,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 由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 ”的补偿政策,被征收人只可在此项补偿政策和本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第( 4)、( 5)项补助金额中选取一项进行补偿,不可兼选。 六 、 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朝阳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朝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