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改对照表修改前 修改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 号,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 国家税 务局关于贯彻关联第一条 为了
2、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 号,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 国家税 务局关于贯彻(关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 号)以及我国政
3、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 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特别行政区)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或安排),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
4、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 行调查、 审计 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 为规范实施本规程,可由设 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内设立的专职进行国际(涉外)税收管理的机构或其他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第二章 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 在 资金、 经营、购销
5、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 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或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 在资金、 经营 、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 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 的关系”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所称“ 在资金、 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 为第三者所拥有
6、或者控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或以上,或企业 借贷资金总额的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经济组织(以
7、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或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 50%或以上,或企业 借贷资金总额的 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 亲属关系
8、等。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依据进行审计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 分别检查填写。第五条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9、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分为类和 类 ,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类适用于业务 往来类型和内容多项的企业。第六条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30日。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报送的,可 处以
10、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第八条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并对照按关 联企业构成标准填制的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根据业务 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归类、 汇总、分析和认定。第九条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 、工具、商品( 产品)
11、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 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 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 维修、设计、咨询 、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 务的提供等。第十条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
12、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税务审计人员应按年度对上述五种交易类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分别填写以下表项,并由企业签认:.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表;.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第四章 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应结合关 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和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审核情况,全面、系统 地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销售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盈 亏率等情况进行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