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在智慧财产权所作之法制调整与其评析—以着作权为中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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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國加入WTO在智慧財產權所作之法制調整與其評析以著作權為中心The Adjustment of Legal Regim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its Comments after Taiwans Entry into WTO focusing on copyright,許忠信 Hsu, Chung-Hsin 輔大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壹、前言,知識經濟時代無重量經濟知識經濟全球化WTO/TRIPs承認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貿易重要性避免智慧財產權被濫用為貿易障礙本文架構,貳、相關國際公約概述,一八八六年簽定的伯恩公約(本公約於一九七一年在巴黎再被修正

2、)一九六一年保護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與廣播機構的羅馬公約,貳、相關國際公約概述,TRIPs規定之主要內容著作權保護僅及於構想之表達而不及於構想本身著作權存續期間電腦程式出租權與著作權相關之權利,貳、相關國際公約概述,一九九六年WIPO之兩條約草案一九九六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第八條 公開傳播權(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一九九六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參、TRIPs中有關著作權之一般原則性規定,何

3、謂著作 - 原創性標準TRIPs本身並未對之加以明確定義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我國學者見解,參、TRIPs中有關著作權之一般原則性規定,何謂著作 - 原創性標準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系( copyright system )著作人權法系( authors rights system ) 原創性要件有消極的層面(原)與積極的層面(創)TRIPs中未明定原創性乃成為著作之一般要件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錄音著作,參、TRIPs中有關著作權之一般原則性規定,構想與表達形式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之構想表達而非構想本身構想的表達須能以客觀的形式或媒介(例如文字、語言與聲音)加以顯示於外原先本條是

4、針對電腦程式與資料庫,後來才擴及於全部著作類型。,參、TRIPs中有關著作權之一般原則性規定,構想與表達形式所謂表達形式乃表達著作內在構想或事實所用之言語,闡發(development),處理手法、安排以及順序等等構想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原因表達形式與構想可能因混同(merger)而合一必然情景(scenes a faire)原則,參、TRIPs中有關著作權之一般原則性規定,如何區別表達形式與構想(一)抽象原則(二)形式原則(三)抽象原則與形式原則並用模式Nimmer教授認為如將抽象原則與形式原則一體並用,將可得到適於判斷表達形式的可行方法,亦即將著作之一些對話、次要事件、背景等抽離而達到某種抽象

5、程度,然又尚能相當具體地表現出事件的順序以及主要角色互動關係,參、TRIPs中有關著作權之一般原則性規定,(四)有關電腦程式之連續過濾原則上述頗適用於文學著作之抽象原則與形式原則對電腦程式應合用名稱上稱為連續過濾原則(levels of abstraction)1.濾除程式中僅由構想所構成之成分2.排除因邏輯因素、效率考量所形成之程式成分3.排除因外在因素考量所形成之電腦程式成分4.排除屬於公共財範圍內之程式成分,參、TRIPs中有關著作權之一般原則性規定,如何區別表達形式與構想(五)連續過濾原則在英美法院之實踐英國法院在John R Chandson Computers v. Flander

6、s一案(六)我國法上的規定,參、TRIPs中有關著作權之一般原則性規定,權利耗盡與出租權TRIPs第六條放棄導入國際耗盡理論TRIPs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仍針對錄音物、電影、電腦程式,賦予其著作權人等出租權TRIPs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錄音物製作人以及錄音物上之其他權利人得享有出租權,參、TRIPs中有關著作權之一般原則性規定,上述之出租權並非絕對:電影(視聽)著作電腦程式錄音物TRIPs所要求者為智慧財產權之最低標準我國視聽著作、電腦程式、錄音著作出租權例外之情形:在電腦程式出租權例外方面在視聽著作出租權之例外方面在錄音著作出租權例外方面,肆、傳統著作-電腦程式,著作權法因僅禁止抄襲,獨占力較

7、專利等弱英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文學著作包括電腦程式及程式設計之準備資料TRIPs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電腦程式,不論係原始碼或目的碼,均應以伯恩公約(一九七一年)所規定之文學著作保護之電腦程式被納入著作權法保護,因不待登記即能獲得保護,對軟體輸出國有利歸類為文學著作,以免被某些會員國將之歸類為應用美術著作,肆、傳統著作-電腦程式,依TRIPs 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關於電腦程式的保護僅提及以原始碼及目的碼呈現的程式,而對於設計程式之草案資料是否一併加以保護,並不十分明確。而且其所需之原創性程度,亦未如資料編輯物般加以明白規定我國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仍將電腦程式列為獨立之著作,而非將之納入語

8、文著作概念之內歐體之一九九一年軟體準則英國一九八八年法亦對電腦程式之排他權採取較廣的定義歐體資訊社會準則草案尋求根據數位化環境而調整重製權之定義,肆、傳統著作-資料編輯物與資料庫,以電腦或其他電子方式儲存資料在今日之電子資訊時代扮演甚為重要之角色,但資料之收集、輸入之耗費有時相當可觀,但卻很輕易地便可被盜用與歐體資料庫準則相較,TRIPs對於符合原創性標準之資料庫固然給予著作權保護,但對於一些辛勤收集卻未能智能創作標準之資料庫,並未規定須加以保護矛盾的是,受歡迎的資料庫通常是因其資料齊全(而非有所選擇性),而且編排方式明白而易於使用,而此二特色卻很可能使該資料庫被認為在資料的選擇與編輯上不具原

9、創性,因而未能獲得著作權保護,肆、傳統著作-資料編輯物與資料庫,屬編輯著作之資料庫TRIPs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資料或其他素材之編輯,不論係藉由機器辨讀或其他形式,其內容之選擇或編排具有智能上之創作者,即應予以保護。但該保護不及於資料或素材之本身,且對該資料或素材本身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肆、傳統著作-資料編輯物與資料庫,資料庫在歐體中,由於並不存在一統和的不公平競爭法以規範對他人所收編之資料的不當盜用(undue misappropriations)之行為,因此才會有上述資料庫準則之創設。依該準則之規定,只要是以有系統、有順序的方式編排的數個獨立著作、資料或其他材料,而得以電子或其它方式各別地讀

10、取的集合物即可擁有一獨自成類的資料庫權,而不論其資料的選擇與編排是否構成著作人的智能創作之程度。權利內容構成要件,肆、傳統著作-電影(視聽)著作,根據TRIPs第十一條前段之規定,電影著作之著作人原則上擁有出租權。電影著作似可涵蓋現正風行的多媒体( multi-media )數位化技術與著作權法之配合修訂,伍、錄音著作,企業家著作(entrepreneurial works)乃為保障投資,而非保障創造活動TRIPs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著作視為獨立之著作類型,陸、結論,WTO/TRIPs即是著眼於智慧財產權對國際貿易之重要性,而有感於傳統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公約之缺乏執行力與強制力,希望藉助於GATT之爭端解決機制,以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在此一方面之重要性,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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