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
2、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
3、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4、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 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 支机构设立
5、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 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
6、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7、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设立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 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8、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 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变更 1.合伙企
9、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
10、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注销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
11、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 设立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
12、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分支变更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
13、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 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
14、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公司法人设立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 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
15、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
16、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法人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
17、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 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
18、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 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 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19、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
20、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法人注销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 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
21、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 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 , 不提交此项材料 ,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
22、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省级或省级以上报纸)。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 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法人分支机构设立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3、 7.分公司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公司法人分支机构变更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4、。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的,提交 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 照正、副本。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