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園著作權 與學習有關 與有學生身分有關 延伸到圍牆之外、畢業離校後 校園著作權 著作權不只存在於校園 校園是使用著作最多的地方 但也是創作源出之處 鼓勵學習 不代表可以濫用 要能融會貫通 且身體力行 不要偷懶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美術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類別 5 著作種類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 六 月十日台 (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 語文著作 詩、辭、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 音樂著作 曲譜、歌詞 戲劇、舞蹈著作 舞蹈、默劇、歌劇、話劇 美術著作 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 (
2、卡通 )、素描、法書 (書法 )、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攝影著作 照片、幻燈片 圖形著作 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 5 著作種類 視聽著作 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錄音著作 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建築著作 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 電腦程式著作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之著作 表演 9 不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
3、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10-1 著作權保護之範圍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 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提示著作內容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姓名表示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作內容之保護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財產權 (一 ) 重製 指以印刷、 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各類著作都有。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暫時性重製 著作財產權 (二 ) 公開口述 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僅語文著作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