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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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吉林建筑 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 大学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学生、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

2、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2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 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合理 使用学校提

3、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 学校的发展状况 , 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 ,本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课程设置以及经费投入等基本情况;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与监督; 享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 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

4、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珍惜时间,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3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 书 和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 限 到校 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 报到的 ,应 于规定报到日起的 2 周内由新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有关证明, 向学校请假 ,期限一般不 得 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的 ,除因不可抗 拒力 等正

5、当事由以 外, 取消 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 复查(入学资格审查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 的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报告 有关部门查 处 。 第 九条 对 复查中发现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 应 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治疗休养。 第十条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填写新生入学登记表 及学生证上要求的项目。 在校生必须 在每学年第一学

6、期按规定时间 办 理注册手续。 因故 不能如期注册 的 , 必须提供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4 或请假未获准逾期 2 周不到学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 在 注册前,须 缴纳学费、 住 宿费 等 , 未 按规定 缴 纳 费 用 的不予注册 ,并不能修读课程( 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 的 资助,经学校同意后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第 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 的研究生 ,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其 课程按开课性质分为学位课、选修课。 实行学年学分制 的本科生 ,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其 课程按开课性质分为必

7、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必修课是指根据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选课是指根据培养方案,学生必须选学全部或其中一组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根据培养方案,学生可以结合个人志愿和基础选学的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推荐的任选课程中任选 。原则上,凡是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之外的课程均可 设置 为任选课。 实行学年制的 专科( 高职 ) 生, 其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均为必修课。 第十 二 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必须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要求修读课程,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或成绩。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必须分别参加每学期的考核,每学期按 1

8、门课程记载成绩、计算学分。未经选课程序选修 任选课程者 ,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的不予记载成绩。 第十 三 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必须在考核前向课程所在院5 (系) 或 研究生处申请 缓考,经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 该 课程的缓考。 实行学分制学生的缓考随本年级该课程重新学习考试或 在 下一年级该课程考试 时 进行 。 实行学年制学生的缓考在本课程补考时进行,并在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 四 条 学生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 又 未参加课程考核 或 有 参加课程考核不交试卷等行为 的, 视为旷考。学生旷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在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字样。

9、第十 五 条 课程 考核 的方式 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 的 出勤、完成作业、能力培养 (实验课成绩 、课程论文等 )、平时测验以及学习态度、课堂讨论等情况 进行 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由开课系、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课内实践环节等因素确定,并于学期初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第十 六 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载方式分为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 /良好/中等 /及格 /不及格)和二级分制(通过 /不通过)。其中,培养方案中注明为“ 考试课 ” 的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记载;其他必修课和限选课,按五级分制记载;任选课可按五级

10、分制或二级分制记载。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前 , 教师要检查学生出勤、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情况 。 对缺勤或缺交作业( 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 要求 总数 1/3 的,取消 该 生该课程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6 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取得课程的学分,应 重新 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其中,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以放弃重新学习而另外选修其他课程 。 放弃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绩点以零分记载,并列入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范围。重新学习后的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注明“重学”字样。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制学习年限内,同一门课程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实行学年制的学生经过考

11、核不及格的,必须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 实行学分制学生的 课程(除任选课外)经考核后成绩合格,但学生本人认为成绩不理想的 , 可向学籍所在单位 提出 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重新学习该课程,其课程成绩按高分记载。 第二十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因招生、培养方案修订或调整等原因无法或不便参加重新学习的,可向学籍所在单位 提出 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 。 课程的成绩在成绩单上注明“重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并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 须 向授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认定后 方可 免修该门课程,但 须 参加该课程的 统

12、一考核。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十二条 本科 生已修读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且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3.0 及 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学生学籍所在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提前修读部分后续课程。每学期提前修读后续课程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7 15 学分。 若提前修读 后续课程与正常课程安排 发生 冲突,本人可提交申请, 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同意,授课单位批准,教务处备案,学生可自修有冲突的部分课程,但必须按规定完成作业和参加该课程的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与统一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科 生实行主辅修制。学生完成 培养方案规定的 1 学年以上课程的学习 且 所修课程平均学

13、分绩点 在 2.0 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的跳级。本科 生经批准提前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后续课程,在完成本学年培养方案全部课程的同时取得上一年级培养方案 2/3 以上理论课程学分,且上述全部课程平均绩点达 1.5 以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学籍所在单位审核并经教务处批准,可以跳级,其学籍转入上一年级。 第二十五条 本科 生 1学期内取得的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少于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 1/2 的,学校向学生本人提出学业警告。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 留级 :( 1)学生在 1 学年内 取得的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 低于培养方案规定 应修学分的 1/2,且未取得的

14、学分达到 20 学分的 ;( 2) 不及格的必修课、限选课 学分累计达到 35 学分的 ;( 3)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本人申请 留级 并经教务处批准的。 留级学生学籍变更至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8 留级学生在下一年级学习期间,其已修读并考核通过的课程可以免修,成绩予以保留;也可以重新学习该课程并参加课程统一考核,其成绩以高分记载。 留级学生在学籍变更后的 1 学年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按学校选课规定修读上 一年级全部后续课程。留级学生在学籍变更后 1 学年内取得学籍所在年级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的学分,同时取得上一年级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学分,且上述平均学分绩

15、点达 1.5 及以上的,其学籍可升回到原年级。 留级学生因其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导致无法变更学籍时,允许留级学生在原班级修读后续课程。在学籍变更后 1 学年内,经重新学习(重考)取得学籍所在年级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的学分,同时取得上一年级培养方案内全部课程学分,且上述平均学分绩点达 1.5 及以上的,其学籍可升回到原年级。否则,其毕业日期延后 1 年。 留级 统计以学年为单位,每学年 统计 1 次。 学生在本专业学校规定的最高学制学习年限内最多可有 2 次留级。如经 2 次留级,在 1 学年内取得的总学分仍少于学年应修学分 1/2 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科( 高职 ) 生 1 学期有

16、3 门以上(含 3 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向学生本人提出学业警告;学生 1 学年内累计有 4 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 仍 不及格的,予以留级。 留级学生学籍变更至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9 习 。 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随原班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随原班级学习,但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学生 留级必须依照教务处下达的通知 书执行,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从本人接到留级通知书之日起,在 1 周内未到指定班级报到的,从第二周起按旷课处理,每日按 6 学时计算。 编入下一年级的留级学生 , 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 可以免修 其已通过考核的课程 。其中,实习、

17、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已通过考核 的,可不参加,但由相关教研室为其安排其他教学内容 。 在此期间擅自离校或不服从教研室安排的,按旷课处理,每日按 6 学时计算。 随原班 级 修读后续课 程 的留级学生,在学籍变更 1 学年内,其所修读的后续课程考核全部合格且原有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全部通过的,可升回原年级。 第二 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考试、国家教育考试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

18、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6)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 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7)未在 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8)10 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 、 纸张答题 , 或在试卷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 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0)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11)在考场内及考场窗外、走廊等距离考场较近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

19、考场秩序行为的;( 12)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其中第( 1) 、 ( 2) 、 ( 3) 、 ( 4) 、 ( 5) 为严重违纪行为。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 携带 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考试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 且 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含两份 )答卷答案雷同的;( 10)考试工作 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 经 查实的;( 1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12)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其中 ( 1) 、 ( 2) 、 ( 3) 、 ( 4) 为严重作弊行为。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视其违纪、作弊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监考教师根据上述规定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客观记录,经教务处审核或研究生处认定,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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