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簡介,主講人:王美花智慧財產局副局長96.03,TRIPS產生之緣由,經濟全球化、知識經濟之高價值,導致IP受到重視。利益平衡之重要性與困難點:對創作人發明家之補償VS公眾利益之考量。侵權所應負之責任很大,但侵權與否判定困難。高技術研發困難VS技術複製之容易性,如製藥業、電腦軟體業。,TRIPS制定背後之運作,包括醫藥業、電腦軟體業、影音電影業、奢侈品業之強力運作,最後也確實呈現該等行業之影響。,TRIPS 制定之邏輯,以已有之國際公約為基礎,僅另增加少數新的權利,如出租權、地理標示。已有公約之例外或限制不合理者,予以修改。如,巴黎公約中規定商標權之
2、移轉應與營業一併為之,顯不合時代潮流。針對以往公約中僅有很少數之執行規定,加以詳細規範,尤其希望能遏止假冒和盜版猖獗之問題。,增訂有拘束力之爭端解決機制。為達到目的,其他配合規定,如最惠國待遇、便利取得之程序、透明化。小結:TRIPS協定是片段的、外交家的談判結果,與法律文件有落差。,TRIPS在各領域之重要條款,引進最惠國待遇。電腦程式納入文學作品,保護五十年。新增著作出租權。自申請日起二十年之專利保護期。不得排斥任何領域之專利保護。方法專利之舉證責任倒置。,生物發明之保護,雖然可排除基本生物和較高生物之保護,但又規定一定要用一種以上之法律保護植物之繁殖權。給與有限之專利強制授權,並明定給與
3、補償。擴大著名商標之保護,承認服務標章、集體標章。禁止商標之強制許可,減少撤銷之條件。,增加地理標示之保護。確立商業祕密之保護,保障向行政部門提供之商業祕密不被洩漏。禁止不公平競爭。強有力之執行措施:損害賠償和故意侵權之刑事制裁。限制IP之濫用。爭端解決。小結:TRIPS外交式之談判結論,導致今日爭端之所在。,符合 TRIPS之意義修改國內法以吻合 TRIPS之最低要求。,目前 TRIPS之幾個爭議點,醫藥品專利VS人類健康。涉及立法宗旨之落實,與專利強制授權之修正或刪除。動植物之加強保護VS自然環境之維護。轉基因動植物之研發利益VS天然基因之保存。,智慧財產權之加強保護VS 生物多樣性公約、
4、傳統知識之保護。壟斷權之享有VS 智慧財產之分享。酒類地理標示之爭議以及非酒類地理標示之保護。 增加保護成本,認定困難(例如,已成為習用名稱。),我國面對之問題,已解決部份專利保護期間二十年,已修法完成(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電腦程式著作給與文學著作之保護期,已修法完成(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尚待解決或加強之部份國民待遇問題:專利及商標之優先權主張是否認可之問題,且有修法之必要。專利權效力及於offering for sale尚待修法解決。落實TRIPS所定之執行面問題,包括行政審查、司法救濟、暫時措施、邊境措施、透明化等,問題更為全面性。TRIPS所涵括相關公約之落實如巴黎公約所定商標展覽優惠期,未列入我國商標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