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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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 申请人 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2、 申请人 本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与 个体工商户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应标明 委托代理人 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使用名称的, 可以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必 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2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 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5、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 2】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申

3、请人签署的 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期申请书 , 委托代理人 办理的, 委托代理人 应同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供 身份证明 复印件 ; 2、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 注: 1、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 再次申请延期。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申请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延

4、期申请书 可以通过江3 苏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或者由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4、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其本人签字。 【 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变更预留 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 办理的, 委托代理人 应同时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提供 身份证明复印件 ;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申请人申请名称变更,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申请名

5、称变更预留时适用本规范。 2、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申请书 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4 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4】开业 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 开业 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

6、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 应当分别填写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和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 /台湾居民)登记表 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应标明 委托代理人 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3、申请人 身份证明 复印件; ( 1) 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 审查 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收取 其 复印件; 5 审查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 ,收取其 复印件; 审查 台湾

7、 农民身份有关证明的原件 ,收取其 复印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 2)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审查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收取其复印件 ( 3) 香港居民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 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 4) 澳门居民的 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两种中的任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 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 ;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依据江

9、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宅不得登记为经营场所,有关产权证明没有载明房屋用途或者房屋用途不明确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 规定 经营范围 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7 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8、国家

10、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 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 开业 登记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 个体工商户经营 者(台湾农民 /台湾居民)登记表 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4、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

11、字。 5、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 居民 、台湾农民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 7、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应当核定为个人经营。 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台湾农民”或“台8 湾居民” 字样 。 【 5】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 应标明 委托代理人 的委托事项、权限、委

12、托有效期限。 3、申请变更名称的,个体工商户 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留登记的 提交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 预留 通知书 ,未申请的,无需提交 。 4、申请变更经营者 的 ,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 当 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 登记申请书经营 者 签名栏中予以确认 。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 新的 身份证复印件 或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 6、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 由个人经营

13、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9 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7、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 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

14、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宅不得登记为经营场所,有关产权证明没有载明房屋用途或者房屋用途不明确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 关辖区范围内。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关一开 ”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 工商户,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10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 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设立的个体工商

15、户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证明 、 住所( 经营 场所) 登记表 可以 通过 江苏工 商网( 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 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4、以上涉及申请人签署的,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 6】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2、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 委托代理人证明 及 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 应标明 委托代理人 的委托事项、权限、委托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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