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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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著作權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第三章著作權的內容第四章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第五章強制授權第六章侵害的救濟與處罰,第一章概述,第一節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第二節 著作權法之基本原則第三節著作權法的過去與未來第三節著作權、製版權與鄰接權的區別,第一節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一、促進文化發展 二、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節著作權法之基本原則,一、創作保護主義二、創作及原創原則三、保護表達原則 四、保護有限原則五、屬地原則及國際化六、互惠保護原則,第三節著作權法的過去與未來,現行著作權法,係自西元1928年制定陸續修訂而來;其經歷長年以來多次之修正,其內容本多已與世界之潮流接軌。惟因電腦與網

2、際網路之發展,著作權法亦正不斷地面臨在適用上諸多不同之挑戰。在全球化之時代,著作權法勢必需更加貼近國際上一致之規範,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已通過有關之公約,如西元14996年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演與錄音物公約等,我國之著作權法自應相應予以適時之修正,以符國際化、全球化之需求。,第四節 著作權、製版權與鄰接權的區別,一、著作權的目的在於鼓勵並保障創作 的行為 。二、然而製版權與鄰接權的保護目 的,則在於鼓勵並保障對文化散播 有貢獻的行為。,第二章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第一節著作受保護的要件第二節著作的種類第三節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者第四節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有哪

3、些?第五節權利的歸屬,第一節著作受保護的要件,一、原創性(獨立創作)二、必須是人類精神上之創作三、必須具有一定之表現形式四、必須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別性或獨特 性,第二節著作的種類,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第二節著作的種類,十一、衍生著作十二、編輯著作十三、表演著作十四、共同著作注意:上開所定著作類別係採例示規定,縱不屬例示內著作類別,凡合於著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義者,均為著作權標的。,第三節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者,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

4、譯物或編 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 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第四節受保護的外國人著作有哪些?,一、在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者雖非在我國管轄區 域內首次發行,然而在其於國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 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 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 者為限。 採互惠主義原則。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我國人之著作得 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採互惠主義原則;且不論有無發行。三、雖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 並經 立法院議決通過者,

5、亦可依其約定而受到保護(著作權 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五節權利的歸屬,一、創作著作的人為著作人,原則上其於著作完成時 就享 有著作權。二、如果創作人是受雇人、公務員,其權利的歸屬,原則上 著作人仍為受雇人、公務員,惟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 有;然著作人格權仍屬受雇人等。惟在契約另有約定 時,依各別約定。契約自由及其 限制三、如果創作人是受聘人,如未約定,受聘人為著作人,著 作財產權亦歸受聘人所有,惟出資人可享有利用權。問題:受聘人與受雇人有何不同,為何著作權法有相異之規定 ?,第三章著作權的內容,第一節著作人格權 第二節著作財產權,第一節著作人格權,一、著作人格權概論 1.為特別人格權之一種

6、。 2.需有創作始能享有。 3.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惟理論上 無保護期間之限制。 4.著作人格權可以拋棄。二、著作權法中著作人格權之種類 1.姓名表示權 2.禁止變更權 3.公開發表權,第二節著作財產權,一、著作財產權概說二、權利之種類與類型 1.有形利用的權利 2.無形傳達的權利 3.改作、編輯的權利:,第二節著作財產權,二、權利之內容 (一)重製權 (二)公開展示權 (三)出租權 (四)散布權 (五)公開口述權 (六)公開播送權 (七)公開傳輸權 (八)公開上映權 (九)公開演出權 (十)改作權及編輯權,第二節著作財產權,三、權利的存續期間 (一)原則: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

7、十 年;如為共同著作,則以最後死亡 者起算五十年 (二)例外:二種類型 (三)特別規定:回溯保護,第二節著作財產權,四、權利的讓與、授權及行使 (一)讓與是指將著作財產權的全部或部分終局地 移轉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契約自由原則及有利於著作人之解釋原則 (二) 授權是指將著作財產權的一部分利用權非終局 地,而只是在一定期間之內讓與他人使用。 (三)共有之著作財產權問題,第二節著作財產權,五、權利的消滅(一)存續期間屆滿(二)著作財產權人死亡,而其著作財產權依 法應歸屬國庫者(三)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 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者,第二節著作財產權,六、權利的集體管理

8、1.法源依據:著作權法第81條第3項著作 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2.主管機關:經濟部 3.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4.要點,第四章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與合理使用,第一節限制的目的第二節合理使用判斷標準之概括規定第三節著作財產權限制具體規範之類型第四節電腦程式著作的特別規定,第一節限制的目的,一、賦予著作權人許多財產性質的權利,以保障著作權人的 權益。二、兼顧社會大眾的利益,而對著作人的權利加以適當的限 制,允許他人得於一定的範圍內使用該著作,而不須先 經著作權人的同意。而使用著作之他上,在上述所稱之 一定範圍內,即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惟仍需注意 對著作人格權的維護。三、就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反

9、向而言即可謂為他人之合 理利用;我國法制就著作權之合理利用,區別為列 舉之規範及概括之規定,,第二節合理使用判斷標準之概括規定,一、合理使用之法律性質二、判斷之概括標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5.參考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 使用範圍所達成之協議 6.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第三節著作財產權限制具體規範之類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以下所規範之各種著作財產權之限制(或合理使用)約可分類為: 一、為國家機關運作之目的而為之限制。二、為教育 學術研究之目的而為之限制。三、為提升藝文之目的而為之限

10、制。四、為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而為之限制。五、為社交活動之目的而為之限制。六、為商品流通之目的而為之限制。七、為個人非營利使用之目的而為之限制。,第四節電腦程式著作的特別規定,一、只有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的所有人可以 修改程式或重製備份。二、欲修改其程式,只限於因配合其所使用機 器的需要,亦即限於配合電腦硬體使用上的需 要才可以。三、欲重製電腦程式,必須是因備用存檔之需 要才可以。四、如喪失程式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則不得再保 有其修改或另行重製之程式。,第五章強制授權,強制授權之合法要件(著作權法第69、70條): 1.需係發行滿六個月以上之銷售用錄音著作。 2.欲利用上開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

11、製作。 例如欲將已發行滿六個月以上之台灣民謠錄音著 作,改寫由笛子吹奏並灌唱片商業化 3.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 4.申請不得有虛偽情事。 違反者撤銷許可。 5.依授權利用方式使用。違反者廢止許可。 6.給付報酬。 7.重製物不得輸出國外,第六章侵害的救濟與處罰,第一節民事救濟 第二節行政救濟 第三節刑事處罰,第一節民事救濟,一、侵害之民事責任 1.侵害著作人格權 2.侵害著作財產權二、擬制視為侵害著作權及再排除視為侵害著作權 之情形三、違反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與防盜拷措施保護規定 之責任四、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免責事由討論:真品平行輸入之問題,第二節行政救濟,主要的方法是海關的查扣(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節刑事處罰 一、侵害著作人格權的處罰。 二四年修法時,部分刑事處罰之規定被恢復(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二、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處罰。 二四年修法時,將除罪化予以廢除,再科予刑 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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