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研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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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教學相關之著作權與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承慶律師2009/6/6台灣大學,著作受保護的要件,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創意的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 920821 號函:一、有關您想要從他人的出版品翻拍古畫的照片,如該照片並無任何攝影技巧的成分在內,僅屬該古畫的重製物,並非新著作。若該古畫確已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所有時,那麼該古畫的重製物 (此指照片) ,亦無所謂的著作權,第三人如加以利用,並無涉及著作權的問題。,著作受保護的要件(續),(續前頁)二、但是,如果該古畫的照片,是

2、含有攝影技巧的成分在內,足以表現攝影者的創意、思想而具原創性時,自其拍攝照片完成時起,攝影者就該照片即享有著作權。則翻拍他人的照片,是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照片 (攝影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三、按照通常情形,出版品上所刊登古畫的照片,大多僅屬該古畫的重製物,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惟若您想要從故宮古畫的出版品直接翻拍,可能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公立古物保管機構保管之公有古物,得由原保管機關自行複製出售,以資宣揚。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建議宜

3、先行向國立故宮博物院徵詢意見。,著作受保護的要件(續),須非法律規定不保護的客體(第9條)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 961119a 號函:有關出版社如收錄各校之期中、期末考題作為題庫加以販售,是否侵害出題教師之智慧財產權乙節,如其收錄者是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及期末考考題的話,因前揭考試是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依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該等試題並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因

4、而收錄並販售該等試題題庫,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著作受保護的要件(續),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此種表達成果受到保護;尚未具體表達出來的思想、概念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 920724 號函:五十位小朋友畫同一顆蘋果,只要是自己獨立完成的,縱使所畫的蘋果大同小異,也沒有所謂侵害著作權的 情事。此時,所稱的觀念,就是蘋果本身,所稱的表達,就是所完成的圖畫。因此,若某一小朋友是拿別人畫好的圖來抄襲創作者的筆法佈局等表達方式,就是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但是,如果小朋友自己看著蘋果畫的,就是自己創作的表達方式,不會發生抄襲的問題。,著

5、作權歸屬何人享有?,原則:創作者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外:依據法律或契約約定決定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第2項)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3項) 上課教材著作權屬於誰享有?,著作權歸屬何人享有?(續),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1項) 依前

6、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第2項)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3項) 專案、計畫結案報告的著作權歸誰享有?,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姓名表示權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禁止不當改變權對於他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造成作者名譽的損害時,作者可以加以禁止。,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即各種著作利用權利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

7、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的公開演出權;錄音著作的報酬請求權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教學活動常涉及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例如影印教材改作:例如翻譯原文書或期刊論文散布:例如散發影印之教材給學生公開上映:例如上課時放電影給學生看公開演出:例如上課時放CD給學生聽公開傳輸:例如將教材上網供學生瀏覽、下載,著作權之合法利用方式,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自他人處受讓著作財產權。自行創作(須注意雇傭、出資聘用等特殊著作權歸屬問題)。取得授權以被授權人身分依據授權約定利用著作。可善用現

8、有的制式授權條款(ex. CC創用授權)。合理使用利用非屬以上任何一種情形,即可能構成侵權!,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1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第2項),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續),具體評價標準利用人是否從中得到商業利益? 是否用於教育目的? 利用的性質是是否有特殊性? 使用他人著作的質或量

9、,占該被利用的著作的比例有多高? 是否影響他人著作的銷售量? ,為學校授課之重製,著作權法第46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1項)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2項) 著作權法第44條但書之規定: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依本條規定合理使用者,並得進行改作及散布(著作權法第63條)。,為學校授課之重製(續),著作權法第46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判決:著作權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為學校授課時得重製他人著作,其條件須是依法設

10、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且在合理範圍內,始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件被告並非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擔任教學之人,自難認其得依上開規定重製他人著作,且其係將系爭教材全部重製,亦難認係合理利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宣導說明資料:基本原則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為編制教科書而利用,著作權法第47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第1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

11、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2項)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3項) ,為編制教科書而利用(續),智慧局(89) 智著字第 89005709 號函:前開條文所稱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依教育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台 (八九) 研字第八九六二二號函示,係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不包括大專校院所用圖書。大學教師為上課而製作之教材,應適用之合理使用規定為著作權法第46條,而非第47條。,私人目的之重製,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

12、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2936號刑事判決:又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係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非規定:供教育等合理利用為目的,。本案被告僅為自己觀賞之用而重製阿甘正傳錄影帶一份 (上、下兩卷) 而已,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其有以營利為目的而重製該錄影帶,應屬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私人目的之重製(續),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 940414 號函:二、所詢如錄製電視台所播放之影片,如果是供私人欣賞依本法第 51 條家庭錄製之規定,可有合理使用之空間,似尚不

13、至於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但若將所錄製之影片重製後並提供他人使用,則應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原則上必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三、至於您所詢將出租店租來的 DVD 錄下來,供私人欣賞,與歷來一般對上述第 51 條規定之解讀 (係指因加班,無法準時收看電視節目而錄製、聽收音機、看電視、將喜歡之著作錄製再加以欣賞等) ,相較似已有所逾越 (如果喜歡租來的 DVD 蝙蝠俠,可以去買家用版,或再多租一次,而用燒製方式留下來欣賞,將發生替代出租市場,或出租零售市場之效果,與第 65 條合理使用的原則不合) ,但實務上也有認為此種行為是合理使用的判決 。,引用,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

14、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合理使用者,並得進行翻譯及散布(著作權法第63條)。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 940912 號函:引用是否在合理範圍內,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各款情形審酌,您為報導老藝人之生平事跡,於所撰書稿中少量引用數張早期唱片外觀圖案,不影響唱片之潛在市場與現有價值者,依上開規定,似有合理使用之空間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所謂引用他人著作,須所引用他人創作之部分與自己創作部分得加以區辨,如不能區辨何者為自己之創作,何者為別人之創作,亦即將他人之創作當作自己創作加以利用,則非屬引用。,為製作試題而重製,著作權法第54

15、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依本條規定合理使用者,並得進行翻譯及散布(著作權法第63條)。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 930929 號函:惟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其創作目的在供考試之用,尚不得依上述規定予以重製。台端為學校編製試題時,如利用的部分屬坊間教科書業者所編製供學生練習測驗卷或學習講義中之試題,係屬非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自不得依上述規定予以重製,應取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 侵權問題。,非營利性活動之利用,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

16、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 961026b 號函:一、所詢在學校利用午休或課間時刻播放音樂一事,係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CD)之行為,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部分,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音樂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雖無須事先取得授權,惟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支付使用報酬。(續下頁),非營利性活動之利用,(續前頁)二、其次,本法第 55 條雖然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

17、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可主張合理使用,無需事先獲得授權而公開演出他人的音樂,錄音著作部分亦無須支付使用報酬,惟來函所指貴校擬於午休時間或課間,或以教學目的舉辦長時間的活動播放音樂一節,係屬經常性播放,並不符合本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宣導說明資料:運用教室本身既有的器材或學校視聽設備於教室播放 運用學校電腦網路系統播放供多數班級收看,媒體時論之轉載,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

18、此限。智慧局智著字第 09500036710 號函:按著作權法第 61 條規定,有關該條但書之適用,說明如下:(一)註明之主體:依本但書規定註明之主體,係指由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之著作財產權人本人或其所委託註明之人所為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意思表示而言。非著作財產權人本人或其委託註明之人所為之表示,不發生該條但書禁止他人利用之效力。(二)註明之方法:依本但書註明禁止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本法未規定註明之方式、內容及位置,但應以客觀上已足以使利用人於利用某特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之問題論述時,能明確知悉該特定論述業經著作財產權人禁止轉

19、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方符本條但書之立法意旨。(三)註明之出處:又利用人依本條但書規定利用他人之著作者,應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明示其出處。,公開演說與公開陳述之利用,著作權法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依本條規定合理使用者,並得進行翻譯及散布(著作權法第63條)。內政部(85)台內著會發字第 8510808 號大院院會實況,有關立法委員之質詢及演說、與行政官員之報告及答詢之內容,如係上述規定之公開演說或公開陳述,任何人得予利用,但專就同一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合理使用需註明出處,著作權法第64條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第1項)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第2項)著作權法第96條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THE END,歡迎踴躍提出問題!mannli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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