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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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各国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来实现的。随着各国科技文化交流的不断深入,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变得尤其重要。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有: 1.在国内法中规定对外国人的保护 2.双边协定 3.多边公约:它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方式 目前主要有欧共体的欧盟的地区性知识产权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非洲国家的班吉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86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2、 “乌拉圭回合”谈判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此之前,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依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及其管理的国际条约。但在此后, 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乌拉圭回合”谈判使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直接与国际贸易挂钩, 利用国际贸易对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施加影响, 在强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力度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或简称“协议”) 则作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在WTO 的框架下,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Trips 所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Trips 保护的知识

3、产权的范围是基于国际贸易实践中的需要, 特别是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为维护本国利益实际的需要而确定的, 共分为七类。并对每一类的知识产权, 都规定了权利的内涵、保护范围、保护期等内容, 版权与邻接权,Trips 继承了伯尔尼公约的大部分原则和制度, 但不包括其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内容; 增加了对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的保护; 规定了作者或其继承人的出租权; 丰富了版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对于版权的保护期,“协议”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补充, 规定了三种选择,即作者有生之年加50 年、作品合法出版之后50 年或作品完成之后50 年, 可见, “协议”比伯尔尼公约更具有弹性。Trips 加强了邻接权的保护力度,

4、 重申了罗马公约的有关规定, 并增加了以下强化邻接权保护的新规定: 第一, 要求各成员国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录音制品权利持有人的出租权给予法律保护; 第二, 延长了某些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延长到不少于50 年, 但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仍与与罗马公约的规定相同。,商标,Trips 沿袭了巴黎公约对商标的保护规定,内容包括防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的“国际优先权”等。同时, 还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至少7 年, 并可无限次续展注册。并且, 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一,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伸到驰名的服务商标; 第二, 禁止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

5、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加强保护力度和范围; 第三, 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为公众对该产品知晓的程度。,地理标志,Trips 所涉及的地理标志是指与特定商品的 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相关联的产品来源地标志。对于这类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防止非出自该来源地的商品使用有关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Trips 要求全体成员都必须保护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 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进口含有该设计的商品。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不少于10 年。,专利,Trips 规定一切技术领域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除了医疗方法、动植物及其生物生产方法外, 均可以获得专利。专利权的内容包括

6、制造权、使用权与销售权, 保护期为提交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0 年。允许成员国对专利权规定合理、有限的限制, 包括对专利内容的强制许可使用。同时, 还专门对适用强制许可规定了比较详细、严格的限制条件。,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Trips 援引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 要求成员国建立对半导体芯片上的电路设计(芯片掩膜) 的“注册保护制”, 保护范围包括进口权、销售权和其他形式的发行权, 保护期为10 年。,商业秘密,Trips 要求成员国保护商业秘密, 防止他人未经许可, 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合法处于其控制下的该信息。,三、Trips 关于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Trips 不产生

7、任何具有跨国效力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 条开宗明义指出: “成员有自由以其域内法律制度及实践确定实施本协议的恰当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持,“协议”允许成员以符合合理程序及符合合理形式为确认知识产权的前提。但是, 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国内法规定的程序, 行政撤销及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撤销程序, 要遵循公平合理、不得无休止拖延及仅仅根据证据做出判决等原则。,具体到每一类知识产权, 其获得和维持各有特点。版权是依法自动产生, 无需经行政程序批准、认可及维持既可生效; 商业秘密主要靠保密维持,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也会自动产生和自行维持有效; 商标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般需要

8、注册登记, 专利需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但是,考虑到各个成员域内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实践, “协议”对除版权及商业秘密之外的知识产权的获得和维持的办法, 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而是由成员根据协议的原则, 结合各自的实际自行决定。此外, “协议”还规定: 参加WIPO 主持的、含有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程序公约的成员, 没有义务向非公约成员提供公约产生及程序上的优惠待遇。,四、 WTO 框架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1.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各成员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相对独立的,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其获得、维持、利用和保护必须经由成员域内的法律而实现, “协议”并不产生具有跨国效力的知识产权。

9、2. 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3.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某成员提供予其他国国民 的任何利益、优惠、 特权或豁免, 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之国民。4.透明度原则。各成员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可普遍适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终局裁决, 都要有透明度, 使其他成员和WTO 知识产权理事会能够知悉和了解。5. 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和范围, 不能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必须有利于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6.权利合理限制原则。 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不是绝对的, 对权利的行使应有合理的限制。要防止权利人

10、滥用知识产权, 采用限制贸易的行为。要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五、WTO 框架下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用尽当地救济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知识产权国际侵权案件, Trips 同样要求被侵权人首先寻求侵权地一切可能的救济办法。为了使各成员域内法律规定的救济办法确定、有效, 并且足以达到救济的要求, “协议”规定了一整套保证执法的规则。为了有效地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流入市场, 把侵权活动消灭在初发阶段, 还规定了有关当局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和海关措施。,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为了阻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发生或保存侵权证据, 司法当局有权采取迅速有效的临时措施。程序包括: 首先由当事人提出申

11、请, 并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受侵犯的权利人, 以及侵权行为已经或马上就会发生的证据, 提供诉讼保证金(做一旦未诉或败诉时赔偿之用) 以及其他供司法当局辨认侵权行为的必要资料。在司法当局采取临时措施之后, 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20 个工作日或31 天) 没有起诉, 司法当局可撤销临时措施。若在这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所指控侵权不实, 则司法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被告做出赔偿。,关于海关措施的规定,当权利人有正当理由怀疑有假冒商标或盗版商品进口时, 应向当局提出书面申请, 要求海关暂停放行。暂停放行期限为10 天, 必要时可再延长10天。其程序与采取临时措施基本相同, 但另外赋予主管当局不经权利人的申请即

12、可依职权采取行动的权力。由于“协议”规定了一套全面的、执法程序上的规则, 使WTO成员的国民在国际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上具有了国际法制度上的保障。并且,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确保“协议”的规则在成员域内得到法律的贯彻和实现, 从而, 可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和力度在WTO 框架下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六、WTO 框架下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Trips 明确规定, 把“协议”引发的争端纳入WTO 解决争端谅解的机制。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 应根据“违法之诉”为主、“非违法之诉”为辅的准则, 遵照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在WTO 成员之间禁止单方面使用贸易报复或威胁的原则, 以谋求当事方自愿和解

13、为首要目标; 以专家小组调解为中心, 以在特殊情况下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和监控的贸易威胁、报复为强制实施的最后手段, 按照以实际履行义务为通例、中止义务或承诺为例外的方针提供救济。同时以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最低法律援助来保证WTO 成员解决争端的平等机会。,七、准确把握Trips 的要求, 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于2001 年12 月11 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成为WTO 的正式成员。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上, 我们既享有“协议”所规定的权利, 同时也要履行各项义务。准确把握“协议”的要求, 深刻领会“协议”的法律含义和立法精神, 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首先, 我

14、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由于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原创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较少, 因此,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我们而言, 更多的意味着是义务, 而不是权利。所以, 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既要符合“协议”的基本要求, 又要尽可能地与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同时也鼓励成员适用高于最低标准的、更严格的制度, 对此, 我们必须有清楚的认识。在制度的设计上, 很多方面宜“就低不就高”, 切忌脱离实际, 盲目追求高标准。,其次, 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公约以权利为本位不同, “协议”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 力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因此,“协议”中有限制权

15、利滥用的原则规定和专门条款, 在这方面, 我国的立法至今仍是空白。而许多发达国家对此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譬如, 美国1995 年颁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 欧盟、日本分别制订了技术转让规章和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 结合中国国情, 尽快完善反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再次, 知识产权的执法一直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受到最多诟病的焦点, 也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难点和重点之一。“协议”规定了一整套详细的执法规则, 目的就是要防止成员在实际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普遍采用的是行政执法, 其规范性、程序性不足, 透明度不高, 对某

16、些行政裁决还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措施。严格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要从规范行政执法入手; 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增强公开性。此外, 要强化知识产 权的司法保护和救济, 健全审判机构, 提高业务水平, 增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最后, WTO 不产生具有跨国效力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独立性决定了国际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利用和保护需要高昂的成本, 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作保证。对于我国广大中小企业而言, 很多均没有这方面的预算和开支, 只能放弃获得国际保护的权利。因此, 国家不仅要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同时, 在知识产权

17、的国际保护上, 也要有配套的制度和措施。要建立规范的筛选评审机制, 对那些确能影响产业竞争力的知识产权要给予经费、税收等方面的扶持, 使其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得到充分和必要的保护。,综上所述,“协议”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确立了一种崭新的机制和框架。在这个框架下, 通过把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直接联系起来的做法, 把知识产权纠纷纳入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 以贸易威胁和报复作为最后的强制手段, 使“协议”的强制执行制度为整个国际法的有效遵守指出了未来的出路, 树立了一个范例。了解我国加入WTO 后的国际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机制、新特点, 准确领会和掌握“协议”的内涵和精神实质, 增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 对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 实施符合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战略, 具有极其现实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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