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與商標法,智慧財產權之分類,保護精神文明之創作:著作權法保護產業或技術成果: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營業秘密法保護產業之識別標章:商標法後兩者因與產業有直接相關,因此被合稱為工業智慧財產權,廣義的智慧財產權,亦包括以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為目的: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無庸登記)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與表示本名之權利)著作財產權(著作物品之財產權),著作權之種類,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包括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
2、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保護要件,原創性表達方式(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思想或理論本身,只保護思想與理論的表達形式)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9條),著作權法第九條,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權保護年限,著作人格權:永久(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著作財產權:1. 自然人:生存期間死亡後50年(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自公開發表時起10年(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二項)2. 法人:公開發表後或創作完
3、成時起50年(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3. 若為攝影、視聽、錄影、表演為公開發表後或創作完成時起50年(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專利權法,發明專利(指對於產品、方法或兩者之結合,提出新的技術方案加以改進)新型專利(對於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兩者之結合,提出更適合於實用的新技術方案)新式樣專利(對於產品之外觀,包括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互相結合,作出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發明專利權保護之要件,新穎性(指具有原創性,不得與現有技術相重複)實用性(指保護依照某種思想或理論而開發出來的實用技術)進步性(指在某一專業領域中,非一般技術人員容易發見者,亦即須非顯而易見之進步),關於發明專利之新穎性,專
4、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1.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2.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新穎性之例外,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1. 因研究、實驗者。2.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3.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發明專利權之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專利法第五十一條)可申請延展,只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分別為2年、2至5年、5年、5至10年數種,延長2至5年,專利法第五十二條: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
5、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而於專利案公告後需時二年以上者,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二年至五年,並以一次為限。但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所需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延長5至10年,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發明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失者,得申請延展專利權五年至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得申請延展。,專利權之內容,專利權人獨占以下權利:製造權使用權銷售權是否也包括進口權?現行法肯定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二項、第一零六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條第一項),專利權與著作權之交界,思想與理論本身不受保護,以防止
6、專利制度阻礙科學進步,與避免將原屬於公領域之物,放到專利領域中將思想與理論表現出來,形諸於文字、圖畫或身體語言等各種表現方式者,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利用思想與理論而發展出技術,將之作成具有實用性的機械或物品,該項機械或物品為專利權保護之客體。,侵害專利權或著作權?,假設某甲依據某項思想與理論,發展出獨特之技術而作成某項機器,為使購買者方便利用該項新機器,而將其製作方法與原理寫在使用手冊中。某乙將該使用手冊整本翻印,是否侵害甲的何種權利?某丙依據甲的使用手冊上所記載之製作方法,仿造出一樣功能之機器,是否侵害甲的何種權利?某丁依據甲的使用手冊上所記載之製作方法,卻無法仿造出一樣功能之機器,是否侵
7、害甲的何種權利?某戊使用甲的手冊上所記載之思想與理論,發展出新的技術,並將之作成與甲之機器外觀上相似的機器,侵害甲的何種權利?,新型專利權,新穎性實用性進步性無專利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情形,關於新穎性,專利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1.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2.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新穎性之例外,專利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新型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1.因研究、實驗者。2.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3.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關
8、於新型專利之進步性,其與發明專利之差別為:技術創新之高低。技術創新高低,難以有客觀可以衡量之標準。目前實務上,申請發明專利者,由智慧財產局實質審查,是否具有技術之高度進步性;若申請新型專利者,採形式審查,亦即原則上准許其新型專利,但若有公眾異議,則採實質審查。若申請之新型專利屬於某一專業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其先前技術可以輕易完成者,亦不具有新型專利之進步性(專利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新式樣專利,新穎性創作性無須進步性無須實用性,關於新式樣專利之新穎性,專利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式樣,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式樣專利:1. 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式樣,已見於
9、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2.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新穎性之例外,專利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規定:新式樣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有前項各款情事,並於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1.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2.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關於新式樣專利之創作性,必須非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不得申請新式樣專利(專利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專利案之審查方式,專利申請案 專利審查案 智慧財產局之處理方式(向智慧財產局) 公告專利案(93/7以後) 核准專利案 不准專利案 利害關係人舉發 利害關係人異議 申請人訴願(向經濟部提起) 舉發、
10、異議不成立 舉發人或異議人提起訴願 不服經濟部之訴願決定 (向經濟部提起) 提起行政訴訟(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商標法,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銀行、公司名稱)證明標章(產地證明標章、產品品質標章、產品安全標章)團體標章(獅子會、青商會、扶輪社、政黨)團體商標(農會、漁會),商品商標之保護要件,顯著性(亦即識別性):商標係連接廠商之商品與消費者間之管道,必須讓消費者足以辨識。,商品商標之種類,平面商標(大部分商品商標屬之)立體商標(例如Jaguar汽車、Hello Kitty立體造型、可口可樂之波浪曲線瓶、麥當勞與肯德基店面之整體造型)顏色商標(郵局的綠色標誌
11、)聲音商標(Intel的聲音、McDonald的聲音),商標不具識別性之例一,單純的數字與文字,尤其是描述性文字,原則上不具有識別性。例如XX桶麵、XX大哥大、XX可樂、XX汽水、XX鹹酥雞。但如將數字或描述性文字予以藝術化或進一步設計,例外則可,例如566洗髮精、555香菸、M(黃色拱門之麥當勞標誌)、KFC(紅底白字之肯德基標誌),商標不具識別性之例二,常用成語,不可申請為商品或服務商標。例如高枕無憂用於枕頭商品、壽比南山用於祝壽商品。通用領域之顏色,不能申請為專用標誌(例如綠色十字之於藥房,紅色十字之於救護車)通用領域之聲音,不可申請為聲音商標(例如晚安曲作為關店時之用、少女之祈禱作為垃
12、圾車之用),商標不具識別性之例三,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1.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2. 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3.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4. 相同或近似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5. 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商標不具識別性之例四,6.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7.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8. 有著名之法
13、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混淆誤認之虞者。9. 相同或近似於我國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保護商標之國家或地區之酒類地理標示,而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者。,商標權保護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可以申請延展,每次10年延展次數不限,如何判斷商標是否近似?,外觀近似(例如洗王與洗玉、北海與比海FILA與FELA)觀念近似(例如王子與太子、愛情與Love、星牌與Star、美而美與美又美)讀音近似(張家屯與章家屯、新新與馨馨、爽得與爽德),判斷近似之重要原則,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商標與網際網路之發展,隨著商業活動從平面、立體擴展至網際網路,在網際網路中登陸商標,遂為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之重要方
14、法。,網路之類別通稱,.gov 使用於政府機構.com 使用於公司等商業組織.edu 使用於教育及學術研究單位.net 使用於網際網路管理機構.org 使用於非政府、非商業機構之組織.idv 使用於個人除此以外,第三層為區域簡稱(除美國以外,世界各國都有區域簡稱。例如台灣tw、中國cn、德國de、英國uk、日本jp。,新的網路類別名稱,.biz 供商業使用.info 供一般用途.name 供個人用途.pro 供專業用途.museum 供博物館等展覽機構使用.aera 供航太事業使用.coop 供合作事業使用,將他人商標搶先登錄為網際網路名稱?,坊間有所謂網路蟑螂(cybersquatter),亦即在網際網路上搶先登記他人公司之名稱與商標,再企圖以高價賣回給原名稱或商標之所有權人。,將他人商標搶先登錄為網際網路名稱?,此種行為並不直接違反商標法。但是此種行為對於原名稱或商標之所有權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不公平競爭行為,因為其阻礙原所有權人進入網際網路市場,爭取交易之機會。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參考文獻,陳櫻琴、葉玟妤,智慧財產權法,舞男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