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1章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二.doc

上传人:hw****26 文档编号:3854966 上传时间:2019-08-1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371章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第371章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第371章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第371章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第371章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 371 章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区域吸烟,并就烟草包上及烟草广告内展示健康忠告及其他资料,以及就附带事宜订定条文。“管理人”(manager)(a)就游戏机中心、电影院、剧院、音乐厅、公共交通工具、食肆、百货公司、购物商场、超级市场或银行而言,包括助理管理人、任何担任类似管理人或助理管理人职位的人或任何负责管理、或管控或控制游戏机中心、电影院、剧院、音乐厅、公共交通工具、食肆、百货公司、购物商场、超级市场或银行的人; (由 1992 年第 9 号第 2 条代替。由 1994 年第 91 号第 3 条修订;由 1997年第 93 号第 2 条修订)(b)就升降机而

2、言,包括升降机所在的建筑物的拥有人、占用人或承租人、或管控或控制该建筑物或升降机的人;(c)就根据第 3(1A)条指定的禁止吸烟区而言,指作出该项指定的主要高级人员; (由 1995 年第 68 号第 37 条增补)“广告”(advertisement) 指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作出或行将向公众作出的公告;“机构”(agency) 指附表 3 第 2 栏所指明的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或团体。 (由 1995 年第 68 号第 37 条增补)(由 1992 年第 9 号第 2 条修订;由 1994 年第 91 号第 3 条修订)第 371 章 第 3 条禁止在某些指定区域内吸烟第 II 部禁止吸烟区(1)

3、现指定附表 2 所述的区域为禁止吸烟区。(1A)任何机构的主要高级人员,均可将附表 3 第 3 栏就该机构所指明的任何区域或其中一部分指定为禁止吸烟区。 (由 1995 年第 68 号第 38 条增补。由1997 年第 93 号第 3 条修订)(1B)除第(1C)款另有规定外,附表 4 所指明的任何处所的管理人可指定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为禁止吸烟区。 (由 1997 年第 93 号第 3 条增补)(1C)以全高度间隔隔开以作某项私人活动专用的席位除外,提供多过 200个室内席位的食肆,其管理人需指定不少于三分一的面积作为禁止吸烟区。 (由 1997 年第 93 号第 3 条增补)(2)任何人不得

4、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或携带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3)如任何人看似正在违反第(2)款,则禁止吸烟区的任何管理人或任何由该管理人就此授权的人(a)经表示该人是在违反第(2)款下在禁止吸烟区内吸烟或携带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视属何情况而定)后,可要求该人将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弄熄;(b)如该人没有将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弄熄,可要求他(i)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及(ii)离开禁止吸烟区;(c)如该人没有按根据(b)段提出的要求(i)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证明文件;或(ii)离开禁止吸烟区,可在有需要时使用合理武力将该人逐出禁止吸烟区并将他扣留,并召唤警务人员协助强制执行本条的

5、规定。(4)任何人如根据第(3)款被要求离开禁止吸烟区、被逐出禁止吸烟区或被扣留,均无权获退还他为进入有关禁止吸烟区所在的处所或建筑物所缴付的入场费或款项。(由 1992 年第 9 号第 3 条代替)第 371 章 第 4 条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1)任何人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或携带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2)如任何人看似正在违反第(1)款,则任何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指导员、稽查、收票员或管理人或任何获该管理人就此授权的人 (由 1995 年第 68 号第 39 条修订)(a)经表示该人是在违反第(1)款下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或携带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视属何情况而定)后,可要求该人将

6、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弄熄;(b)如该人没有将燃的香烟、雪茄或烟斗弄熄,可要求他(i)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及(ii)离开该公共交通工具;(c)如该人没有按根据(b)段提出的要求(i)提供其姓名及地址,以及出示身分证明文件;或(ii)离开该公共交通工具,可在有需要时使用合理武力将该人逐出该公共交通工具并将他扣留,并召唤警务人员协助强制执行本条的规定。(3)任何人如根据第(2)款被要求离开公共交通工具、被逐出公共交通工具或被扣留,均无权获退还他为乘搭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所缴付的款项。(由 1992 年第 9 号第 3 条代替)第 371 章 第 5 条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展示标志管理人须

7、在所有禁止吸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显眼处,设置足够数目的中英文标志,表示禁止在禁止吸烟区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该等标志须属订明的式样,并须由管理人保持在清晰可阅及良好的状况。(由 1992 年第 9 号第 3 条代替)第 371 章 第 6 条(废除)(由 1992 年第 9 号第 4 条废除)第 371 章 第 6A 条在食肆外面展示标志(1)食肆管理人须在食肆内的可从食肆外面看到的显眼处,设置与维持设置一个中英文标志,表示该食肆内是否设有不准吸烟的座位区。 (由 1997 年第93 号第 4 条修订)(2)第(1)款所规定的标志,须具有订明的式样,并须由管理人保持在清晰可阅

8、及良好的状况。(3)任何管理人如没有按照第(1)款设置或维持设置标志,或没有按照第(2)款保持标志,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4 级罚款。(4)(由 1997 年第 93 号第 4 条废除)(由 1994 年第 91 号第 4 条增补)第 371 章 第 7 条第 II 部所订罪行(1)任何人违反第 3 或 4 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2)任何人如在根据第 3(3)或 4(2)条被要求提供其姓名及地址或出示身分证明文件时,不遵从要求或提供虚假或误导他人的姓名或地址,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3 级罚款。(3)任何管理人如没有按照第 5 条

9、设置标志或没有以该条所规定的方式保持该等标志,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 4 级罚款。 (由 1992 年第9 号第 5 条代替)(4)任何管理人违反第 3(1C)条,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4 级的罚款。 (由 1997 年第 93 号第 5 条增补)(由 1992 年第 9 号第 5 条修订;由 1997 年第 93 号第 5 条修订)第 371 章 第 8 条香烟及烟草产品的售卖第部烟草产品的售卖(1)任何人不得售卖或要约出售任何香烟,或管有任何香烟作售卖用途,除非(a)该等香烟是装载于至少载有 20 支香烟的封包内;及(b)该等香烟的封包及(如封包是在零售盛器内的话)盛器以订明的格式及方式载有(i)健康忠告;(ii)焦油量及尼古丁量。 (由 1997 年第 93 号第 6 条代替)(2)本条、第 8A及 9 条对于就 (由 1992 年第 9 号第 6 条修订)(a)扣存在保税仓库;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策划方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