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菏泽 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 考核规则 (试 行) ( 2014 年 12 月 5 日第 四 届菏泽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 , 2016 年 3 月 15 日 进行第一次修订 , 2016 年 9 月 2 日进行第二次修订 , 2018 年 2 月 22 日进行第三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活动,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队伍输送合格人才,确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山东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 ,结合 本地 实际情况,
2、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在 实习一年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接受 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菏泽市律师协会 (以下简称“市律协”) 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接受菏泽市司法局、山东省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2 第四条 市律协组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考委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担任考委会委员的 执业律师 ,应当具有 10 年 以上 的执业经历, 且在 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 或者 行业处分。 第五条 考委会对实习人员的考
3、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 道德品行、业务素质、 业务 素养、执业理念以及完成实习项目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也可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 处 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3 政治
4、素质的考核,包括: 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4、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5、社会责任感。 道德品行的考核,包括: 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 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3、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4、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职业 素养的考核,包括: 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2、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5、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
5、文化素养。 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包括: 1、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2、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 3、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4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尊重指导老师、服从 指导和管理以及工作责任心的情况; 5、实习人员的团队精神和配合协作意识的情况。 第九条 实习人员实务训练应当填写实习工作日志。指导律师应当每月进行检查并签署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每半年审核一次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并出具审核意见。实习工作日志作为面试考核的重要依据。 专职实习人员工作日志表载明的实务训练 时间 不得少于 150 个工作日 ,兼职实习人员工作日志表载明的实务训练时间 不得少于 50 个工作 日。 第 十
6、 条 考委会 每 年度内 组织 六次实习考核活动,每年1 月、 3月、 5月、 7月、 9月、 11 月的 第一周的工作时间 受理实习人员 申报的考核材料,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 考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 安排 书面考核与面试考核 时间 ,如有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需延期举行的,考委会将在菏泽律师网上 予以 公告。 考核材料的初审: 考核材料 齐全 的进入书面审查程序; 考核材料不 齐全 的应在受理材料三日内书面通知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按时补正材料齐全的,进入书面审查程序; 5 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 齐全 的,考委会将给予考核材料
7、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 十 一 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 90 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考核申请,经市律协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协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一年的实习。 第十 二 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市律协提交下列材料: 实习人员申请实 习考核
8、申请表; 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 3000 字的实习总结; 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6 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 三 份; 实习工作日志 (不少于 150个工作日) 、指导律师指导意见 (每月 1 次 )、律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 每 半年 1次) ; 市律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 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 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 5次接待当事
9、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准备该项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接待情况; 2.案件简介; 3.案件特点; 4.接谈案件 指导 律师 的法律意见 ; 5.实习人员的观点; 6.心得体会。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 5次 办理委托手续 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准备该项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办理委托手续包括委托书及委托合同内容 ; 2.应当注意的问题; 3.心得体会。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 5 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活动的 个案工作记录 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庭审笔录为实习人员参加庭审情况所做的庭审笔录,不得使用法院工作人员所做的庭审笔录替代) 。 7 准
10、备该项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庭审时间、审理法院、案件名称、诉讼地位; 2.参与案件的具体环节; 3.案件的基本情况; 4.庭审笔录; 5.实习人员 对案件的观点; 6.心得体会。 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 5次整理案卷归档的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准备 该项 材料应注意以下几点: 1.案件审理时间、判决书签收时间、整理卷宗时间; 2.案卷内容、装订卷宗时 间;3.卷宗归档交接人、交接时间 ; 4.整理卷宗的 心得体会。 第十 三 条 实习人员 协助 接待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活动的,接待笔录、委托合同、 授权委托书、 裁判文书上 必须有实习人员的
11、姓名,可在实习人员姓名后加“(实习)”, 否则该项实习材料无效。 第十 四 条 市律协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如遇特殊情况,经报会长同意可延期举行,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5 日 。同一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市律协将分批进行考核, 间隔 时间不超过 10 日。 第十 五 条 自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 考委会组织 书面材料考核小组 对考核材料 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处理: 8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核对材料, 查看实习人员是否有 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的情形 ;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相关资料,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
12、的活动的情形; 如有违反该规定情形的, 按照本规则第四十 四 条处理。 书面 考核材料符合本规则 及相关规定 的,在规定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 参加 面试考核; 书面 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则 及相关规定 的, 书面通知实习人员 重新申报 考核材料 并参加下一批的考核活动 第 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 六 条 考委会安排面试考核小组, 负责 实施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小组由 5 人组成。 第十 七 条 执业律师被选任为面试考核 小组 成员时,应当兼顾不同专业领域 ;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参加面试考核时,应着正装参加面试考核活动。 第十 八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是参加当
13、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与 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9 第十 九 条 面 试考核工作由市律协秘书处具体实施,秘书处提前 3至 5 日通知面试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方式采取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 第 二十 条 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规程 第十 五 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律协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 一 条 为维护律师的 良好 形象, 严肃考
14、场纪律 ,实习人员应着正装参加面试考核活动 ; 对于未 按规定 着正装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 取消其 本次 面试 考核 资格 。 第 二十 二 条 面试考核采取 实习 人员 抽取固定题目回答与 针对实习人员所参与案件实务 互动 式 问答 方式 进行。 抽取固定题目思考加答题时间为 10 分钟,互动式问答为 5-10分钟。 第 二十 三 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是: 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5%; 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15、20%; 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20%; 10 仪容仪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 10%。 第 二十 四 条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 100 分,实习人员得分为 60 分以上且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的 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实习人员未通过本规则第八条第款第 1项、第款第 1 项、第 3项、第 4 项、第款第 3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 给予 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委评分 应当单独对实习人员表现进行评分。 5 名评委中有 4 名 (含本数) 以上 评委打分超过 60分,且 5 名评委的平均分为 60 分以上,为合格。 5 名评委中有 3 名 (含本 数)以上 评委打分不足 60分的, 由 5 名评委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为实习人员最后考核成绩 。 第 二十 六 条 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面试考核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实习人员 作自我介绍,进行 2-3 分钟的个人展示 。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人员的 仪容仪表、 举止、涵养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