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民事诉讼实务我国专利的类型 明,是指 品、方法或者其改 所提出的新的技发 对产 进 术方案。 用新型,是指 品的形 、 造或者其 合所提出实 对产 状 构 结的适于 用的新的技 方案。实 术 外 ,是指 品的形 、 案或者其 合以及色观设计 对产 状 图 结彩 形 、 案的 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 适于工与 状 图 结 并 业应用的新 。设计 利法 施 第二专 实 细则 条本法所 的 明 造是指 明、 用新型和外 。称 发 创 发 实 观设计 利法第二专 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三性 新 性,是指在申 日以前 有同 的 明或者 用新颖 请 没 样 发 实型在 外出版物上公 表 、在 公 使用
2、或国内 开发 过 国内 开 过者以其他方式 公 所知,也 有同 的 明或者 用为 众 没 样 发 实新型由他人向 院 利行政部 提出 申 且国务 专 门 过 请并 记载在申 日以后公布的 利申 文件中。请 专 请 造性,是指同申 日以前已有的技 相比, 明有创 请 术 该发突出的 性特点和 著的 步, 用新型有 性实质 显 进 该实 实质特点和 步。进 用性,是指 明或者 用新型能 制造或者使用,实 该发 实 够且能 生 效果。并 够产 积极 利法第二十二专 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授予 利 的外 , 同申 日以专 权 观设计 应当 请前在 外出版物上公 表 或者国内 开发 过 国内公 使用 的
3、外 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开 过 观设计, 不得 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 利相冲并 与 权突。 利法第二十三专 条专利权人的权利 明和 用新型 利 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 定的以发 实 专 权 规外,任何 位或者 人未 利 人 可,都不得 施单 个 经专 权 许 实其 利,即不得 生 目的制造、使用、 售专 为 产经营 许诺销、 售、 口其 利 品,或者使用其 利方法以及使销 进 专 产 专用、 售、 售、 口依照 利方法直接 得的许诺销 销 进 该专 获品。产 外 利 被授予后,任何 位或者 人未 利观设计专 权 单 个 经专人 可,都不得 施其 利,即不得 生 目的权 许 实 专 为 产经营制造、 售
4、、 口其外 利 品。 销 进 观设计专 产 利法第十一专 条专利权人的权利 明 利申 公布后,申 人可以要求 施其 明的发 专 请 请 实 发 单位或者 人支付适 的 用。个 当 费 利 人有 在其 利 品或者 品的包装上 明专 权 权 专 产 该产 标 专利 和 利 。标记 专 号 被授予 利 的 位 明 造的 明人或者专 权 单 应当对职务发 创 发 设人 予 ; 明 造 利 施后,根 其 用计 给 奖励 发 创 专 实 应的 和取得的 效 , 明人或者 人 予合围 经济 对发 设计 给的 。报 明人或者 人有在 利文件中 明 是 明人或发 设计 专 写 发者 人的 利。设计 权 利法第十
5、三、十 十 专 条侵权认定原则 则 同 则不得 则 接 间 权 指定 全面覆盖原则法律依据与概念 明或者 用新型 利 的 以其 利要发 实 专 权 护 围 权求的 , 明 及 可以用于 利内 为 说 书 图 释权要求。 明或者 用新型 利 ,是指被 发 实 专 权 权人 施的技 有 明或者 用新型 利一实 术 与发 实 专 项利要求所 的一 技 方案的 部技 特 权 记载 项 术 术相同或者 同的技 特 。术 利法第 十 第一专 条全面覆盖原则形式 上比 可以 定被权 仅从 较 认物的技 特 利的要技 特 相权 术 与专 术同。 上、currency1位 利 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 专 权,被
6、 物公 的 于currency1位 ,概 权 开 结构属 概被 物 “ 。 权 构 权 被 物的技 特 不 包 利从属 权 术 仅 专利要求的 部特 ,且 fifl新的特 权 还, “ 。构 权等同原则法律依据与概念 利法第 十 第一所 的 明或者专 条 称 发 实用新型 利 的 以其 利要求的 专 权 护 围 权 内 为, 明 及 可以用于 利要求 ,说 书 图 释权是指 利 的 以 利要求 中明专 权 护 围应当 权 书的要技 特 所定的 ,也包记载 术 围为要技 特 相 同的特 所定的 与该 术。 同特 是指 利所 的技 特 以围 与专 记载 术本相同的, 本相同的能, ”实现 达本相同的效果, 且本 的技 人并 领 术 员 造性 能 ”的特 。经过创 劳动 够联 第十 释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