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5/21,崑山科大 -1-車慧中,侵害鑑定及迴避設計,車慧中 冠亞智財(股) 研發副總經理Tel:03-5910302, ,2009/5/21,崑山科大 -2-車慧中,主講人簡歷,現職冠亞智財(股)公司技術長經歷智慧局智慧財產權服務團 助理教授元智大學機械工程系 兼任助理教授工研院產業學院 桂冠講師工研院技轉中心 專案經理工研院機械所 自動化工程師中國機械工程學會 正級永久會員中華萃思(TRIZ)學會 理事/永久會員中華系統性創新學會 永久會員學歷中華大學科技管理博士成功大學機械工程碩士/機械工程學士,講座(中國北京)2009年度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戰略與保護培訓研討會研討會/整合量化
2、分析與質性研究強化專利地圖的戰略性與戰術性運用(中國北京)專利地圖分析方法暨實戰操練高階培訓台灣大學生技中心/智慧財產權保護、專利鑑價、侵權鑑定國家衛生研究院/專利地圖工研院/專利地圖全方位大攻略金屬中心/專利地圖與迴避設計生產力中心/研發經理人班/專利地圖台灣技術交易市場TWTM/專利地圖自強基金會/侵權鑑定與迴避設計中華民國工業總會/專利檢索與分析機器公會/專利檢索與分析,2009/5/21,崑山科大 -3-車慧中,內容大綱,何謂侵權侵權鑑定方法周邊限定原則 vs 中心限定原則侵權鑑定流程全要件原則均等論與逆均等論禁反言原則先前技術阻卻案例剖析專利訴訟攻防,2009/5/21,崑山科大 -
3、4-車慧中,何謂侵權,2009/5/21,崑山科大 -5-車慧中,何謂侵權,簡單的說當一個產品,只要是被一件專利之至少一個申請專利範圍(claim) 請求項所涵蓋時,即造成”侵權事實” 。TW專利法第84條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2009/5/21,崑山科大 -6-車慧中,(1) Direct infringement,直接侵權US專利法271條 35 U.S.C. 27
4、1 (a)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title, whoever without authority makes, uses, offers to sell, or sells any patented invention,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ny patented invention during the term of the patent therefor, infringes the patent.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於專利權存續期間,未
5、經許可於美國境內製造、使用、要約銷售,或銷售已獲准專利之發明產品,或將該專利產品由外國輸入至美國境內,即屬侵害專利權。即當被控侵權之產品經由專利侵權鑑定過程確定該被控侵權產品係符合全要件或均等論而使侵權成立時,此即為一般所謂的直接侵權(direct infringement)。,2009/5/21,崑山科大 -7-車慧中,(2) Indirect infringement,間接侵權(2-1) Induced infringement (教唆侵權)35 U.S.C. 271 (b)Whoever actively induces infringement of a patent shall be
6、 liable as an infringer.【積極教唆他人侵害專利權者,應負侵權責任】此種間接侵權之被告其本身並未直接侵害到專利權範圍,但是其誘使(induce)或促使他人(通常可能是下游業者或消費者)造成直接侵權。例如,假設專利權係由要件A、B、C所組成的一個裝置,今有一販售者販賣零件A。販售者在零件A的使用說明中指導下游業者將零件A與B、C組合後出售,亦即誘導(induce)下游業者造成直接侵權;則販賣零件A者依專利法271(b)就可能造成間接侵權。,2009/5/21,崑山科大 -8-車慧中,(2) Indirect infringement,(2-2) Contributory i
7、nfringement (幫助侵權)35 U.S.C. 271 (c)Whoever offers to sell or sell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 component of a patented machine, manufacture, combination or composition, or a material or apparatus for use in practicing a patented process, constituting a material part
8、of the invention, knowing the same to be especially made or especially adapted for use in an infringement of such patent, and not a staple article or commodity of commerce suitable for substantial noninfringing use, shall be liable as a contributory infringer.,2009/5/21,崑山科大 -9-車慧中,幫助侵權,假設專利權係由要件A、B
9、、C所組成的一個裝置,今有一製造者製造及販賣零件A。如果零件A是該專利之裝置的一個重要元件,且零件A並沒有其它獨立用途(i.e.,零件A係專屬與B、C組合使用的),則該製造或販賣零件A者依專利法271(c)就可能造成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之侵權被告其本身也是沒有直接侵害到專利權範圍,但由於其製造、販賣專利產品之部分零件,且該零件是專利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且消費者購得該零件後,當其使用時會造成直接侵權; 此時,該零件之製造者即可能構成了幫助侵權。,(claim)ABC,A,沒有單獨的用途只能用於專利品,Contrib
10、utory Infringement,有單獨的用途, 或可以用於其他產品,No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Product,2009/5/21,崑山科大 -10-車慧中,侵權分析的關鍵:Claim,2009/5/21,崑山科大 -11-車慧中,Claim,兼具法律與技術雙重特性。專利說明書中最關鍵的部份。係一專利所涵蓋權利範圍界定依據。發明的最大權利。(TW專利法第56條)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必須為說明書與圖示所支持。(TW專利法第26條)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
11、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解釋claim中心限定原則:日、德周邊限定原則:美、英折衷的主題內容限定式:TW,2009/5/21,崑山科大 -12-車慧中,解釋claim-中心限定原則,專利保護範圍並非局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以申請專利範圍為中心而承認在其外側尚有一定範圍之技術延伸。此學說之觀點係認為創作本身是一技術思想,而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文字內容僅係抽象思想具體化之典型例,故創作所及保護範圍並非止於文字記載而已,應得以某一程度之延伸解釋。採用者有大陸系國家,如德、日、荷等國。優點為創作發明之要旨容易理解,而其缺點為權利範圍有擴張解釋之虞。以claim中的必要元件(必要特徵)為
12、考量非必要元件(非必要特徵)的差異可以忽略不計,視為均等。容許有較大的均等擴張範圍,2009/5/21,崑山科大 -13-車慧中,中心限定原則,2009/5/21,崑山科大 -14-車慧中,何謂必要元件/必要特徵?,Jepson type又稱二段式(前言).the improvement comprising(主體)(前言).characterized in that (主體)(前言).其特徵在於.(主體)(前言).其改良在於.(主體)前言部份描述相關之習知技術或限制條件主體部份為該創作或發明之特點或改良的特徵一種手搖鼓,包括一空心扁圓柱狀的本體,該本體兩端口分別張佈一層薄膜鼓面,從本體的一側
13、邊垂直延伸一桿體;其特徵為:在相距一直徑兩端的本體兩側面上分別經由一柔軟線材連接一槌體者。,2009/5/21,崑山科大 -15-車慧中,解釋claim-周邊限定原則,申請專利範圍係申請人所欲主張專利保護之創作範圍,擴張解釋則不予承認,凡是不包含於申請專利範圍內而記載於說明書上之技術內容,乃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必要元件特徵與次要特徵均需同時考慮Ex 圓規此學說之觀點認為專利係創作者與社會大眾之間所締結的契約,當解釋專利權之範圍時亦應依纇似於契約解釋之精神來規範。採用者有英、美、法系等國。優點為權利範圍容易界定理解,缺點係申請人為防止保護範圍有所遺漏,致造成申請專利範圍之項數過於繁雜。由於國際(
14、含台灣)皆容許申請專利範圍多項之存在,因此其獨立項界定之範圍較廣,常佐以附屬項請求,故較適合以週邊限定原則來解釋其申請專利範圍。,2009/5/21,崑山科大 -16-車慧中,解釋claim-台灣現況,折衷的主題內容限定式專利範圍除了所記載之文字外,還包括參酌說明書及圖式後所確定的實質內容,亦即包括均等物。 類似周邊限定主義,但較為寬鬆(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 :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第一百十七條第二項) :新式樣專利權範圍,以圖說所載之申請
15、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創作說明。,2009/5/21,崑山科大 -17-車慧中,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若內部證據足使申請專利範圍清楚明確,則無須考慮外部證據。若外部證據與內部證據之解釋有衝突者,優先採用內部證據。 內部證據claim文字本身說明書內容與圖示申請歷史檔案自申請專利至維護專利權過程中,申請時原說明書以外之文件檔案,如申請、舉發或行政救濟階段之補充、修正文件、更正文件、申復書、答辯書、理由書或其他相關文件等。外部證據發明人或創作人之其他論文著作與專利相關前案(如追加案(CA/CIP)之母案、主張優先權之前案等)專家證人之見解權威著作、字典、專業辭典、工具書、教
16、科書,2009/5/21,崑山科大 -18-車慧中,侵害鑑定基本準則,2009/5/21,崑山科大 -19-車慧中,明確claim之標的,解析claim之構成,解析待鑑定對象之構成,釐清待鑑定對象,全要件原則,逆均等,均等論,實質不同,YES,YES,相同,NO,實質不同,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NO,NO,YES,實質不同,YES,實質相同,NO,專利侵害鑑定流程,2009/5/21,崑山科大 -20-車慧中,全要件原則,全要件原則係指請求項中每一技術特徵均對應表現在待鑑定對象中,包括文義的表現及均等的表現。文義讀取之意義係確認解釋後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技術特徵的文字意義是否完全對應表現在待鑑定對
17、象中。文義讀取之成立要件至少一項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表現在待鑑定對象中,始符合文義讀取。若待鑑定對象具有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個構成要件,且其技術內容相同,侵害則成立,否則即是缺少了一構成要件,基本上應認為沒有侵害。對專利權人較為不利。,2009/5/21,崑山科大 -21-車慧中,全要件原則-文義讀取,ABC,Claim,ABCD,待鑑定對象,ABC,2009/5/21,崑山科大 -22-車慧中,全要件原則-無文義讀取,ABC,Claim,AB,待鑑定對象,ABD,ABDE,?,?,?,2009/5/21,崑山科大 -23-車慧中,均等論,均等論之意義 均等論係基於保障專利權人利益
18、的立場,避免他人僅就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稍作非實質之改變或替換,而規避專利侵權的責任。由於以文字精確、完整描述申請專利範圍,實有其先天上無法克服的困難,故專利權範圍得擴大至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的均等範圍,不應僅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均等論之成立要件 相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待鑑定對象之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的改變或替換,未產生實質差異(substantial difference)時,則適用均等論。適用均等論須先符合全要件原則,始有成立可能。,2009/5/21,崑山科大 -24-車慧中,均等論之比對方式,Way/Function/Result若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
19、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way),提供實質相同的功能(function),而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result)時,應判斷待鑑定對象與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無實質差異,適用均等論。實質相同係指兩者之差異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此三步測試係考慮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的相似性。,2009/5/21,崑山科大 -25-車慧中,均等論-三步測試,ABC,Claim,待鑑定對象,AbE,Way FunctionResult,Way FunctionResult,2009/5/21,崑山
20、科大 -26-車慧中,均等論之注意事項,若待鑑定對象欠缺解析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任一技術特徵,即不適用均等論。應以侵權行為發生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做考量。應以解析後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中不符合文義讀取之技術內容逐一比對(element by element),不得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整體(as a whole)與待鑑定對象比對。若待鑑定對象與申請專利範圍之對應技術特徵的技術手段、功能、結果其中之一實質不同,則不適用均等論。說明書中揭露但並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應被視為貢獻給社會大眾,而不適用均等論。若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
21、,且被告主張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時,應再比對待鑑定對象是否適用禁反言或先前技術阻卻。,2009/5/21,崑山科大 -27-車慧中,逆均等,逆均等論之意義逆均等論又稱逆均等論,係為防止專利權人任意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而對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予以限縮。若待鑑定對象已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範圍所涵蓋,但待鑑定對象係以實質不同之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之功能或結果時,則阻卻文義讀取,應判斷未落入專利權(文義)範圍。逆均等論之成立要件待鑑定對象己符合文義讀取,但實質上未利用發明(或新型)說明所揭示之技術手段時,適用逆均等論。,2009/5/21,崑山科大 -28-車慧中,逆均等,通常發生在cl
22、aim文義過廣的狀況傳動裝置、加熱裝置、發光元件.,ABC,Claim,待鑑定對象,ABC,Way: X (Function)(Result),Way: Y (Function)(Result),2009/5/21,崑山科大 -29-車慧中,先前技術阻卻,先前技術阻卻之意義先前技術係涵蓋申請日(優先權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不限於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例如書面、電子、網際網路、口頭、展示或使用等。先前技術屬於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等論擴張而涵括先前技術。先前技術阻卻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 先前技術阻卻之成立要件待鑑定對象適用均等論,若被告主張適用先前技
23、術阻卻,且經判斷待鑑定對象與某一先前技術相同,或雖不完全相同,但為該先前技術與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則適用先前技術阻卻。申請專利範圍為a、b、c,待鑑定對象為a、b、d,先前技術為a、b、d。雖然於侵權行為發生時,c與d之間無實質差異,適用均等論,若d與d相同或為d與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時,則適用先前技術阻卻。,2009/5/21,崑山科大 -30-車慧中,先前技術阻卻,ABC,Claim,待鑑定對象,ABC,Prior art,A BC,申請日(優先權日),2009/5/21,崑山科大 -31-車慧中,禁反言之意義,禁反言為申請歷史禁反言之簡稱File wrapp
24、er estopelFile history estopel係防止專利權人藉均等論重為主張專利申請至專利權維護過程任何階段或任何文件中已被限定或已被排除之事項。申請專利範圍為界定專利權範圍之依據,一旦公告,任何人皆可取得申請至維護過程中每一階段之文件,基於對專利權人在該過程中所為之補充、修正、更正、申復及答辯的信賴,不容許專利權人藉均等論重為主張其原先已限定或排除之事項。因此,禁反言得為均等論之阻卻事由。,2009/5/21,崑山科大 -32-車慧中,禁反言,ABC,Claim,待鑑定對象,ABC,File wrapper,ABC,申請日,2009/5/21,崑山科大 -33-車慧中,方法專利
25、之鑑定,專利權人主張其專利權被侵害時,必須負舉證責任。專利權人必須證明系爭專利確有被侵害之事實,亦即必須先證明自己有專利權,其次證明被告有實施其專利權之行為。惟若系爭專利為方法專利,專利權人難以得知被告之實施行為侵害系爭方法專利,亦難以舉證。因此,對於方法專利,專利法第八十七條特別訂有推定條款,將舉證責任適度地轉嫁予被告。專利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品,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證明下列二點,即足以推定他人係以專利方法製造,而構成侵權:1.其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該專利申請前,相同物品均未見於國內外,且2.該
26、他人製造之物品與方法專利所製造之物品相同。,2009/5/21,崑山科大 -34-車慧中,方法專利之鑑定,a(方法專利) (製造) P 1(物品)b(方法) (製造) P 2(物品)若 P 2 = P 1 則推定 b = a 法律之推定規定,得以反證推翻之。專利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前項推定得提出反證推翻之。被告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品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者,為已提出反證。被告舉證所揭示製造及營業秘密之合法權益,應予充分保障。亦即於之推論過程中,被告得證明b方法與a方法專利之不同,而推翻其侵權之推定。被告於舉證推翻推定時,可能揭示其製造物品之方法,鑑定機構或法院有保障其揭示製造及營業秘密之合法權益的
27、義務。因此,其揭示過程與結果,僅限於證明待證事實之範圍,以避免損及其權益。,2009/5/21,崑山科大 -35-車慧中,新型鑑定案例研究,汽車照後鏡之改良構造,2009/5/21,崑山科大 -36-車慧中,鑑定案例,專利名稱: 汽車照後鏡之改良構造 新型專利專利目的: 提昇行車轉向之安全性且不致影響汽車整體造型美觀 Claim獨立項一種汽車後照鏡之改良構造,係包含一供設立於汽車前座二側之機殼主體,其為中空狀且正面設置有一鏡面本體,俾供駕駛員後視照看使用,其特徵係在於:該機殼主體之背面且凹設一窗口,該窗口內後設置一閃光燈泡,俾隨汽車原有方向燈開啟同步操作,該窗口並又蓋設一導光罩,該導光罩之端面
28、且設有複數供光線投射引導之光流柵道;據此得達成汽車轉向之醒目警示而提高行車之安全性者。,2009/5/21,崑山科大 -37-車慧中,2009/5/21,崑山科大 -38-車慧中,專利要件分解,機殼主體10 (a)設立於汽車前座二側中空狀且正面設置有一鏡面本體背面且凹設一窗口閃光燈泡14 (b)設置於窗口內後方隨汽車原有方向燈開啟同步操作導光罩30 (c)蓋設於該窗口端面設有複數供光線投射引導之光流柵道,2009/5/21,崑山科大 -39-車慧中,待鑑定對象,2009/5/21,崑山科大 -40-車慧中,待鑑定物設計圖,2009/5/21,崑山科大 -41-車慧中,待鑑定對象要件分解,機殼主
29、體(a)設立於汽車前座二側中空狀且正面設置有一鏡面本體背面且凹設一窗口閃光燈組(b)正向閃光燈泡組十一只正向閃光燈泡設置於窗口內後方側向閃光燈泡組七只側向閃光燈泡隱藏於機殼主體之背面發射方向主要係沿機殼主體背面之切線方向隨汽車原有方向燈開啟同步操作,導光罩(c)蓋設於該窗口相對應正向閃光燈泡位置處設有十一只平面透鏡,藉以產生聚光效果,將正向閃光燈泡之光線向前方聚集投射出該窗口;尾端具有複數個導光柵道,可將側向閃光燈泡所發射之燈光沿導光罩之曲線弧度導引至導光罩尾端而向後方、後側方及側方射出;,2009/5/21,崑山科大 -42-車慧中,全要件原則分析,2009/5/21,崑山科大 -43-車慧
30、中,全要件原則分析結果,系爭專利窗口內後具有一閃光燈泡待鑑定對象係包括有一正向閃光燈泡組與一側向閃光燈泡組正向閃光燈泡組係設於窗口內後側向閃光燈泡組隱藏機殼主體之背面與正向閃光燈泡組之間系爭專利窗口蓋設一導光罩,該導光罩之端面且設有複數供光線投射引導之光流柵道待鑑定對象正向閃光燈泡組正面外側設有一導光罩,該導光罩相對應正向閃光燈泡位置處設有十一只平面透鏡,藉以產生聚光效果,將正向閃光燈泡之光線向前方聚集投射出該窗口;該側向閃光燈泡之外側沿窗口曲線設有一透明壓克力導光罩,該導光罩尾端具有複數個導光柵道,藉由導光罩,可將側向閃光燈泡所發射之燈光沿導光罩之曲線弧度導引至導光罩尾端而向後方、後側方及側
31、方射出;待鑑定對象並未具有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的每一個要件且要件特徵並未符合待鑑定對象經全要件分析後無文義讀取。,2009/5/21,崑山科大 -44-車慧中,實質技術手段(Way),系爭專利係於窗口內設置閃光燈泡,藉由導光罩上之光流柵道(33)偏折,將光線透過窗口而向前方、平行側向等方向射出。待鑑定對象以一組窗口內的正向閃光燈泡組透過平面透鏡聚光集中向前方投射,另以一組隱藏於機殼主體之背面與正向閃光燈泡組之間的側向閃光燈泡組透過壓克力光罩將光線向側方、後側方與後方射出,且側向閃光燈泡發射方向係沿機殼主體背面之切線方向,經由透明壓克力導光罩,將光線沿導光罩之曲線弧度導引至導光罩尾端。此二者之
32、結構設計與光線多方向偏折原理截然不同,因此該二者之實質技術手段不相同。,2009/5/21,崑山科大 -45-車慧中,實質功能(Function),系爭專利係一閃光燈泡,藉由集光板(34)反射集中與導光罩上之光流柵道(33)偏折,將光線透過窗口而向前方、平行側向等方向射出,以單一光源提供多方向之光線警示。待鑑定對象具專用之側向燈泡組提供側方及後方之光線警示,且正向燈泡組非但不經光流柵道偏折,反而透過平面透鏡向前方聚光集中。待鑑定對象之正向燈泡組與導光罩無法提供系爭專利之多方向偏折,側向燈泡組無法提供前方之光線偏,故待鑑定對象與系爭專利之實質功能為不相同。,2009/5/21,崑山科大 -46-
33、車慧中,實質效果(Result),待鑑定對象與系爭專利皆能達到警示前方、側方來車的效果。待鑑定對象與系爭專利之實質功能為相同。,2009/5/21,崑山科大 -47-車慧中,鑑定結論,全要件原則分析不相同,無文義讀取。 均等原則分析實質效果雖相同,實質技術手段與實質功能均不相同,不符合均等論。待鑑定對象並未落入申請專利範圍的權利範圍,待鑑定對象並未侵害系爭專利。,2009/5/21,崑山科大 -48-車慧中,禁反言資料(一),舉發日 20011003審定日 20030405審定結果:舉發不成立審定理由:(一). 。(二). 。(三). 。(四).系爭專利閃光燈泡(14)隨汽車原有方向燈開啟同步
34、操作,配合導光罩(30)之導光部(32)及光流柵道(33)之引導,可充分輔助車前燈旁側閃動方向燈之警示效果,大幅提升汽車之行車安全性,具進步性。(五).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窗口水平橫向孔、第三項導光罩單側斜向已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並無違反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二項、第三項僅為第一項之附屬特徵,亦具進步性。,2009/5/21,崑山科大 -49-車慧中,禁反言資料(二),舉發日: 20020802審定日 :20030405審定結論:舉發不成立審定理由:.系爭專利導光罩(30)端面之光流柵道(33)斜向投射閃光能充分提醒來車
35、且又不刺激對方,具有充分輔助車前燈旁側閃動方向燈之警示效果,有功效之增進,具進步性。,2009/5/21,崑山科大 -50-車慧中,禁反言資料(三),舉發日期 :930712 審定日期 :940512審定結論: 舉發不成立審定理由.系爭專利光流柵道(33)其投射光線只提供對方來車醒目,而不致影響該車駕駛本身之視線,提昇行車之安全性,有功效增進,.,2009/5/21,崑山科大 -51-車慧中,專利訴訟攻防,2009/5/21,崑山科大 -52-車慧中,專利之權利(排他性),專利權,係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未當然包括實施專利之權。(中華民國專利法第
36、五十六條)物品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35 U.S.C. 154)Every patent shall contain a short title of the invention and a grant to the patentee, his heirs or assigns, of th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making,
37、using, offering for sale, or selling the invention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ing the invent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if the invention is a process, of th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using, offering for sale or selling throughout the United States, or importing into the United St
38、ates, products made by that process, referring to the specification for the particulars thereof.,2009/5/21,崑山科大 -53-車慧中,專利,專利種類(各國規定不一樣)發明(TW)發明(CN)特許(JP)Utility(US)新型(TW)實用新型(CN)實用新案(JP)Utility(US)新式樣(TW)外觀(CN)意匠(JP)Design(US)申請後經主管機關審查公告後始具有權利發明、新式樣:形式審查+實體審查(專利三要件)實體審查: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新型:形式審查發明申請案申請
39、十八個月後早期公開(TW、CN、JP、US、EP)早期公開案並不具有專利權,2009/5/21,崑山科大 -54-車慧中,專利侵權訴訟對策,廠商A,專利PAs,廠商B,產品SA,產品SB,專利PBs,反訴(侵權指控),無效之訴(舉發),專利檢索,公平交易法,不侵權之鑑定,侵權指控,2009/5/21,崑山科大 -55-車慧中,專利法之侵權相關條文-1,第八十四條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本條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
40、十年者亦同。民法第二百十六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2009/5/21,崑山科大 -56-車慧中,專利法之侵權相關條文-2,第八十五條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除前項規
41、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2009/5/21,崑山科大 -57-車慧中,專利法之侵權相關條文-3,第八十六條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當事人為前條起訴及聲請本條假扣押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准予訴訟救助。第八十七條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品,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前項推定得提出反證推翻之。如能舉證
42、證明以其他方法亦可製造相同之物品者,視為反證。反證所揭示製造及營業秘密之合法權益,應予充分保障。第九十條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法院依前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時,應注意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2009/5/21,崑山科大 -58-車慧中,假扣押,侵權鑑定報告鑑價報告 - 因侵權之所受損失對照之稅籍資料擔保金 (因侵權之所受損失的三分之一以上)限期起訴對照提出全額擔保金即可解除,2009/5/21,崑山科大 -59-車慧中,侵害鑑定專業機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法院得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
43、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侵害鑑定專業機構參考一覽http:/www.moeaipo.gov.tw/patent/patent_org.asp鑑定實務上之基本解釋、認定原則,可參考智慧財產局訂定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2009/5/21,崑山科大 -60-車慧中,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妨害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44、之行為。 四、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2009/5/21,崑山科大 -61-車慧中,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營業誹謗之禁止禁止)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第二十四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2009/5/21,崑山科大 -62-車慧中
45、,侵權訴訟之舉發案優先審查,增訂涉侵權訴訟之舉發案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為保障專利權人合法權益,有關於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中之舉發案,如知有提起專利侵權爭端訴訟案,為使涉訟二造糾紛儘早解決,有必要使舉發案早日審查確定,爰增訂涉有侵權訴訟之舉發案,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專利法第九十條),2009/5/21,崑山科大 -63-車慧中,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由於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未對其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實質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之權利內容有相當之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參考外國立法例,引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任何人於新型專利公告後均可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防止新型專利權人
46、利用此制而濫用行使權利,對第三人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之危害,新型專利權人於行使權利前,應提示由專利專責機關所作成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一百零四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2009/5/21,崑山科大 -64-車慧中,結論與建議,2009/5/21,崑山科大 -65-車慧中,結論與建議-1,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法律的事交給法律人解決研發的事交給研發人解決專
47、利的事交給專利人解決在獲知某件專利或在收到專利侵權通知後,若對是否侵權產生質疑時,就該即時取得不侵權意見書。尤其在收到專利侵權通知情況時,應儘可能在對方提出訴訟前取得不侵權意見書。 例如發現某項商品上面標示有專利號碼,或在專利檢索過程中,發現某項專利。 收到不侵權意見書之後,最重要的工作便是要讓公司的決策者檢視過,並依據意見書的內容來做決策。一份沒有被公司的決策者仰賴的不侵權意見書只是會在侵權訴訟時被認為只是一份形式上取得的法律意見書,而根本沒有效力。,2009/5/21,崑山科大 -66-車慧中,結論與建議-2,任何企業進行之迴避設計必須經過法律風險評估,以降低訴訟的風險。外部專業機構/律師(the third party)的專利不侵權報告。經過外部專業機構/律師評估認為合法的迴避設計,即使未來在法庭上被判專利侵權時,亦可避免惡意侵害的加重處罰。迴避設計時,參與成員需具備基本的侵害鑑定能力,並經由專家指導。成功之迴避設計結果應以專利組合保護之,轉弱勢為強勢。適當運用專利地雷清查技巧,可提供有價值的迴避設計資訊。專利地雷清查專利檢索、專利全文下載、專利篩選專利地雷浮現地雷有效性檢查(法律狀態確認)迴避設計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