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往来借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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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南 交通 大学 往来借款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强 学校 往来借款 的管理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及 相关法律规定 , 并 结合 学 校实际 情况 , 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 往来借款 ”是 指公务卡支付范畴之外的零星现金借款 及各类转账借款 , 主要包括购买 设备 、材料、资料等的预付款;零星基建、大修项目的预付款; 学生 实习借款 ;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借款 。 对应 会计 科目主要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 第三条 学校 往来借款 坚 持 预算控制

2、 、 公款公用 、 专款专用 、 及时清理 的原则,即 借款需有资金来源,不得无预算借款或超预算借款 ;往来借款 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借款一律不予 办理 ; 办理借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所有借款须 “ 一借一清,先清后借 ,及时 清理 ” ,不允许长期挂账。 第 四 条 学校统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原则上不办理 现金 借款。 第二章 往来 借款的 办理 第 五 条 借款 人 须是学校在职职工 ,其他人员不 得 办理借款 。 本办法颁布实施 之 前 发生 借款人为 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临时工、退休人员及出国人员 或者无法联系而导 致不能 及

3、时冲账的 ,由 经费审批人 承担 冲账 及 还款 责任。 第 六 条 借款 人 须 从 网上预约 借款 , 严格 按规定填写相关信息,明确借款单位、 借款人工号、借款 日期、资金来源、用途、金额 等 ,因特殊情况 借支差旅费( 如因公出国 等),应在“ 借款 单”上填写出差事由 、人员和地点,如时间较长,应注明期限 。借款 须 由 经办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认可 。 借款 人为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须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 第 七 条 借支 工程款 和 一 万元以上 ( 含 一 万元) 各类服务或物资采购 , 须提供 经济 合同 或协议原件 ; 大额借款须严格执行学校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4、办法; 符合 学校招投标范围的还须履行招投标管理程序 。 第 三 章 往来借款 的 清理 第 八 条 往来借款 必须及时办理 冲账 手续,各类 借款 冲账 期限为: (一) 原则上所有 借款 冲账 期限不得超过 三 个月。 (二)特殊业务借款 冲账 期限可适当延长 : 1、 进口采购业务 冲账 期限 一般不 得 超过 六 个月。 2、 各类 维修、改造等 工程 借款,不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在工程完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 冲账 ;需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在审计报告签发后 十五 日 内 冲账 。 3、 因公出国 (境) 借款,应在回国 (境) 后 十五 日内 冲账 。 ( 三 ) 因特殊情况,需借款

5、展期 的, 借款 人 提出 展期 报告,经单位 (项目)负责人 同意 、 计财处 领导审批后执行,借款 展期 原则上不得超过 三个月 。 第 九 条 计财处 负责 定期对 往来借款 进行 催报和通报 ,各单位财务秘书 协助通知借款 人 ,催促 借款 人及时办理 冲账 第 四 章 违反规定的 管 理 第 十 条 学校实行 借款 人 和 经费审批人 双层 经济责任制,借款人对 借 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有直接经济责任, 经费审批人 负有连带责任。 往来借款 管理的情况将直接与单位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 一 条 各单位应 切实 加强 往来借款 管理, 对于长期挂账

6、的,学校将分类冻结 单位 (项目) 经费 预算 ,并 网上 公布借 款人、 经费审批人 名单。 第十 二 条 学校 实行往来借款 与个人 岗位津贴 挂钩制度, 凡超过规定 冲账 期限 不办理 冲账 手续的,学校按 规定从次 月 起每月 冻结 借款人 岗位津贴 (税后) 500元 , 同时严格控制该借款人现金报销业务,现金报销金额直接冲抵其借款, 直至 借款余额为 零 , 往来借款 结清后再 解冻 所扣岗位津贴 。 第十 三 条 职工调离学校 和学校内部调动 或博士后离站 ,必须先归还本人名下所有 借款 ,经 计财处 确认 后 , 方可 办理离校 、 校内调动或离站 手续。 发生有欠款职工调离学校 或博士后离站 的 , 经费审批人和博士后管理部门 将承担清理报账责任。 教职工退休前, 须及时清还 本人 名下借款,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仍有 借款 且无 经费审批人 及计财处领导 签字认可的 书面 报告, 计财处 将暂缓发放其离退休生活费 。 第 十 四 条 同一 经费项目 逾期两年未 清理 的 借款 累计 达三笔 的 ,学校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办法由 计 财 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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