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铜川市 耀州区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 行动 工 作 方 案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构建方便、快捷、有序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特制定铜川市耀州区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 行动 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新设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涉税事项压缩至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简易注销申请,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解决公章刻制企业数量偏少, 公章刻制、 银行开户 审核时间长, 涉税事项办理环节多, 部门间数据实时交换、共享难等问题。 二、主 要措施 (一)坚持“非禁即入”。 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产
2、业政策未明确限制、禁止的行业,允许申请人按照 “非禁即入 ”、 “非限即可 ”的原则,自主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申请进行登记。 (二)改革企业名称登记制度。 将区级企业名称库全面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规则,推广使用企业名称比对系统,全面实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工作,方便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企业名称。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能,实现企业名称当场核准。经核准的企业名 2 称,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申请调整注册资 本、住所、登记机关。 (三)简化住所登记手续。 实行住所申报制,申请人申报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产
3、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 运用好 “陕西工商 ”公众微信号,申请人通过手机微信即时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程序,领取微信版电子营业执照。运用企业登记网上办理系统,通过申请人外网申请 工作人员内网审核 审核结果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涵盖所有企业登记业务类型的网上办理。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统一部署,全面推进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改革 ,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 (五)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 取消企业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 ,改为由企业对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国地税一家办理,双方信息共享,提供 “免填单
4、”服务。 税种认定无需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即时办理。企业申请领用 10万元(含)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由税务机关当场受理,即时办结。加快完善 “电子税务局 ”系统,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六)合理增加公章刻制企业数量。 积极指导做好公章刻制企业的宏观调控、合理布局,由公安 耀州 分局协调在 区 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公章刻制窗口,减少中间环节,压缩刻制时间。 (七)优化开户许可流程。 调整企业开户许可流程,商业银 3 行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后,立即为企业开立账户,账户即时生效,企业即可从事经营活动; 人民银行 收到商业银行报送的申请材料后,随到随办,立即核发开
5、户许可证。 (八)推进数据实时共享交换。 登记数据采取实时推送,便于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涉税事项时查询使用。使用省工商局与各商业银行的 “工商验资 E 线通 ”专线,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便于各商业银行在办理开户手续时查询使用。通过数据实时交换共享,大力缩短企业办理涉税事务、印 章刻制和开户周期。 (九)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在坚持 “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 ,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创新登记方式 ,提高登记效率,降低企业退出成本,实现企业退市便利化。 (十)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在全面推行首问首办负责、一次告知、一审一核、审
6、核合一、限时办结、公开公示、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扩大注册登记 “审核合一 ”事项的范围,逐步扩大 “审核合一 ”的范围。 (十一)创新服务方式。 推 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自 助服务等服务方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可实行 “注册登记专线 ”入园区,现场核发营业执照。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4 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做好人、财、物、技术等保障工作,确保简化 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 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 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
7、程序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任务 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按照 “能简则简、能并则并 、能快则快 ”的原则,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协同 区级有关部门 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运用 “电子税务局 ”系统,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公安耀州分局负责在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公章刻制窗口,压缩刻制时间,打破行业垄断;人行耀州支行负责优化企业开户许可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区市场监管局、公安耀州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人行耀州支行应积极向上级汇报,完善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实时推送
8、交换。 (三)注重培训宣传。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 高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快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统一条件、标准和规范,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通过多种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宣传简化企业开办和注销程序的改革政策,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营造关注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考核。 区政府将对各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5 情况开展督查,通过实地督查、第三方评价及社会监督,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部门要严肃问责。同时,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简化企业开办和注 销
9、程序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附件: 1、企业开办提交材料规范 2、企业开办办理流程图 3、企业简易注销办理流程图 4、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图 5、公章刻制备案登记流程图 6、税务一证一码户清税申报流程图 7、税务注销登记流程图 8、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流程图 9、企业开办流程跟踪单 6 附件 1 企业开办提交材料规范 一、营业执照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7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1、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
12、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 设立分公司必须 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 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
13、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9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 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
14、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 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
15、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0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 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注:依照企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五)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