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阳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服管理,保障校服品质,按照教育部等四部委教基一号、省教育厅等三厅局川教号、资阳市教育体育局等三部门资教体发号精神,以及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穿着校服对中小学生具有其他教育措施难以替代的独特作用,应积极提倡中小学生穿着校服,逐步使更多的学生穿着校服。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落实校服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培训,依法依规制定采购操作程序和统一格式合同,制定校服管理办法和穿着规范(要求) ,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有效管理服
2、务体系。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学生是否统一着校服,应由学生和家长自主抉择,充分尊重其意愿,坚持完全自愿原则。第五条学校要通过家长会、宣传栏以及广电、微信、短信等网络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多举措广泛宣传学生穿着校服的目的意义,不断提高学生和家长对校服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关心着装和自愿统一着装的浓厚氛围。第六条学校应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凡自愿统一校服的,应当由学生(或家长)提交自愿统一校服委托书或在自愿统一校服花名册上签字确认。第七条严格执行我市着装年级及周期规定,各学段其余年级仅可为因转入、遗失、破损且自愿购买的个别学生补购校服。第八条春、秋两季
3、采购活动应分别在月、月前结束,一律不得经常性统一订购校服。第九条可在运动装、春秋装、冬装、夏装和制服装等类型中,推荐多种款式供学生及家长据需求自主选择,严控采购品种、档次及套数。第十条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定价,坚持“企业服务、企业出据、企业收费和先服务、后收费”原则收费。第三章规范采购第十一条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要充分尊重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第十二条采购单位要做好校服生产企业的深度调研和实力核实(调研核实管理办法另制定) ,确保企业主体资质合法有效、质量保障能力强、售
4、后服务水平优、社会信誉度高,为采购工作夯实基础。第十三条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对待原则,参照或借鉴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比选、竞价等采购方式,及其相应采购方式所规定的程序、方法,择优确定中标(成交)生产企业和校服。第十四条采购要形成有效竞争(符合资格条件和采购要求的生产企业不少于家) ,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直接指定(签约)校服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实施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实行校服采购公开公示制度,全程公开采购过程。选购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开公示中标(成交)
5、生产企业、质量标准、采购流程、品种、款式、数量、价格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实现阳光采购。第十七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中标(成交)生产企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生产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后,签订采购合同或采购框架协议,并将校服质量标准、安全保障、质保期限、服务承诺以及履约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合同应当采用采购货物标准合同文本或合同范本,签订一式四份(公告、校方存档、企业存档、上报备案各一份) 。第十八条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协议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且每批次采购还必须另签订采购合同。第十九条采购合同是开展采购活动获得结果的重要书面记录,
6、是实施采购监管的必要措施办法,必须依法进行公告和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条签订采购合同后,学校须在个工作日内,将校服采购合同多方式、多渠道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告;须在个工作日内,将资阳市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备案表 (附件一)和校服采购合同 (含采购框架协议)报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办(股)备案。各县(区)教育和体育局和市直学校分别于每年春、秋两季采购活动结束后的月底、月底前,上报资阳市中小学生校服采购备案情况汇总表 (附件二)到市教育和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查。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后,企业方可进入量身统计、组织生产、质量检测、配送发放、出据收费与售后服务等履约程序。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必须将
7、安全和质量始终摆在校服工作的首位。企业应承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把所有原材料采购关、加工制造关、质量检验关和包装配送关。严格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成品须逐一自检合格,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供应。第二十三条选购校服时,要在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校服面料、辅料、配件(料)和制作工艺、包装、配送等有关安全与质量都应符合中小学生校服 、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按有关规定,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自我声明公开的合法有效的、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保证校服绿色环保、安全优质。第二十四条严禁
8、不按标准生产和选购校服的行为。第五章履约验收第二十五条学校须制订校服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按照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公示)严格履约验收。第二十六条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台账”和“明标识”制度。学校在接收验收时,要查看该批次校服原材料检验合格报告(合格证)和采购票据、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企业名称、产品标志、企业地址、联系电话,原料成份、规格型号、执行标准、使用与洗涤注意事项等信息)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仔细核实确认供货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校服技术标准和所使用的面辅料等完全一致,方可接收。坚决防止“毒校服” 、不合格
9、校服、 “丑校服”进入学校,发给学生。第二十七条验收和使用中发现校服质量问题,或学生试穿不满意的,学校要立即依照合同约定,与生产企业办理调换、退赔等事宜,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第二十八条采购结束要依据投诉反映、问卷调查、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诚信评价,实施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校服采购诚信体系建设。第六章档案建设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建立校服管理档案,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有关会议记录、着装委托书、着装花名册、论证需求、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申请文件、采购合同和框架协议、公示材料、相关票证、质检报告、验收报告、诚信评价等)以及成品
10、留样等要全部规范存档备查。第三十条校服采购档案要按照档案管理的长期保存级别期限要求予以保存。第七章教育管理第三十一条要把中小学生着装工作纳入素质教育总体要求,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校服德育载体、管理抓手作用。第三十二条要明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及参加重大节日庆祝活动、升旗仪式、大型集会、集体活动时,应按要求统一穿着校服。第三十三条要教育学生爱护校服。穿着校服应严谨、规范,不得敞胸露怀,不得涂鸦或更改款式,不得衣着不整,不得撕毁(损毁)标牌标识。校服应勤洗、勤换,保持干净整洁。第三十四条校服是学生日常穿着的服装,要注重面料、功能、式样的研发,逐步建立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杜绝“丑
11、校服” 。开展“最美校服”设计、评选或展演等遴选活动,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向学生、家长及校服选用组织推荐更多被广泛认可的美观款式,让校服成为广大中小学生最喜爱和最愿意穿着的服饰。第三十五条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鼓励校服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生校服。可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第八章行业自律第三十六条实施校服企业核实管理、退还召回、优胜劣汰、退出限入、 “黑名单”等制度建设,加强对校服企业的行业自律和约束监督,构建校服质量安全溯源体系,确保全程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
12、障校服品质。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得有行贿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不得转包或分包校服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高价销售校服,也不得以弄虚作假、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低价降价谋取业务,更不得提供不合格校服、劣质校服,侵害学生利益。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选购校服学校的指导,不得违反反垄断法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要求,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 、 “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第三十九条教育部门应定期(每年不少于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采购单位和校服生产企业(供应商)名单等信息,共同加强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日常监督
13、管理。第四十条要定期开展校服产品质量安全联合专项督查检查,督促各地、各校及校服生产企业做好校服管理和生产工作。第四十一条各县(区)教育和体育局要设立并公开监督管理电话,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生校服的采购管理、质量安全、信访维稳和考核评估。第四十二条要按照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严肃查处校服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校服工作风清气正。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细则如有与国、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国、省要求执行;国、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学校(含幼儿园)学生(含幼儿)床上用品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质监检联号) 、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通知 (川质监发号)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川教函号)文件和有关床上用品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规范采购和质量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