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作业、生产操作的受控管理,规范作业许可,有效控制风险,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等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要求以及Q/SY 1002.1-2007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第 1 部分:规范,结合吉林油田公司(简称公司)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对 健康安全与环境有危害及影响的施工作业、生产操作(统称作业)均应当经过许可,作业前进行策划、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规定办理作业票。第三条 作业许可实行分类管理,特殊作业实行分级审批,谁组织、谁策划、谁管理,谁审批、谁签字
2、、谁负责。第四条 作业许可由公司和各单位两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组织作业的部门或者单位对作业负主体责任,实施作业的单位(即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作业设备负组织和管理责任。第五条 本规 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以及在吉林油田公司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承包或者提供服务有关的生产活动的承包商(含分包商)和供应商。适用于制定专项作业管理制度。组织人员聚集活动、实施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涉及实行许可的作业, 2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条 公司各部 门、各单位应当控制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可通过常规作业或者低风险作业方法完成的作业,不应采用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方法来完成。第七条 本规 定实行许可范
3、围内的作业,未按本规定及相应管理办法进行许可的不准实施。第二章 作业许可分类、分级第八条 作业许 可按其作业内容、作业频次、技术难度、客观条件和可能带来的危害及影响分为特殊作业许可、非常规作业许可。非常规作业的许可不实行分级管理,特殊作业实行一、二、三、四级许可管理。第九条 下列作业应当纳入特殊作业许可管理:(一)涉及民用爆炸物品作业;(二)涉及放射源作业;(三)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四)特殊井施工;(五)电器设备安装、供电线路敷设以及检维修作业;(六)工业施工动火;(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八)临时用电; 3 (九)高处作业;(十)动土(挖掘)作业;(十一)封堵泄压(打开管道)作业;(十二)临
4、时或者关键吊装作业;(十三)水上、冰上作业(包括作业通行);(十四)环境敏感区作业;(十五)其它存在高风险的作业。第十条 下列作业应当纳入非常规作业许可管理:(一)岗位责任制范围以外的作业;(二)本专业队种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作业;(三)非计划性检维修作业(包括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故障及工程事故处理作业);(四)承包商和供应商在吉林油田公司生产区域内作业或者吉林油田公司在承包商和供应商生产、生活区域内作业;(五)超出或者没有可遵循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标准、规程、要求的作业;(六)两个及以上不同内容或者不同单位施工交叉作业;(七)停止监测、屏蔽报警、中断联锁或者停用其它健康安全与环境应急设备设施的作业。
5、第十一条 本规定应当实行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许可以外的作业可纳入常规作业许可管理。第十二条 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一级作业许可管理: 4 (一)应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二)井口压力高于 35MPa 的天然气井、二氧化碳气井,地层天然气中含硫化氢高于 150mg/m3(100ppm)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高于危险临界浓度的油(气、水)井井下作业(包括试油)以及其它打开井口的作业。(三)在原油储量大于 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容量大于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 4
6、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容量大于 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直径大于等于 426mm 的 长输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者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等一级工业施工动火。(四)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江河湖泊滩涂、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组织大规模作业。(五)其它具有较高及以上风险的作业。第十三条 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二级作业许可管理:(一)公司矿区以外拉运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或者类以上放射源。(二)应当用强酸
7、酸洗作业或者应用剧毒物品。 5 (三)天然气井、二氧化碳气井或者地层天然气含有毒有害气体高于安全临界浓度的油(气、水)井施工,以及井口周围 500m范围内有村庄、学校、医院、工厂、集市等人员聚集场所,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地面水资源和工业、农业、国防设施(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作业坑道),或者位于江河湖泊上的含有硫化氢(地层天然气中含硫高于 15mg/m3)、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水)井施工。(四)送变电设备安装、检修,6KV 以上供电线路敷设、检修。(五)在原油储量大于 1000m3 小于 10000m3 的油 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
8、动火;容量小于 5000m3 的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 动火;容量小于400m3 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容量小于 1000m3 成品油罐和 轻烃储罐动火;容量大于 1000m3 小于10000m3 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 定间、 计量间、阀组间、 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台和卸油台内外 设备及管线 上动火;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 库、残液回收 库动火 等二级工业施工动火。(六)3 人以上进入存在易燃易爆、中毒窒息可能的受限空间作业。(七)垂直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 30m 的高处作业。(八)水域深度大于 1.5m 的水上或
9、者冰上作业、冰上人员及车辆通行。(九)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江河湖泊滩涂、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组织单井施工或者动土等作业。 6 (十)其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作业。第十四条 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三级作业许可管理:(一)公司矿区内拉运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类以上放射性物品。(二)可能产生硫化氢或者对人体构成伤害的酸洗作业。(三)地下、井筒等情况不详油水井作业,在城镇、村屯内、距离人员稠密、易燃易爆等重要场所大于 500m 的生产井井下作业、敞开井口泄压作业,在有毒有害气体高于阈限值的油水井井口作业。(四)变配电设备安装、检修,380V 以上供(用)电线路敷设、检修。(五)在原油储量小于 1000m3 的
10、油库、集 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容量小于 1000m3 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 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水)泵房动火;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 处动 火;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 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的桶、箱、槽、瓶动火;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的容器、槽、罐动火;易燃易爆场所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使用非防爆设备作业等三级工业施工动火。(六)3 人以下进入存在易燃易爆、中毒窒息可能的受限空间或者深度大
11、于 2m 的沟(壕、池、马葫芦)作业。(七)5 台以上电器设备或者用电总功率大于 50KW 或者易燃易爆、潮湿区域、有人员活动的区域等临时作业或者照明用电。 7 (八)垂直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 5m 小于 30m 的非专业高处作业;(九)油气站库或者地下存在管网、电力和通讯线路区域,人工挖掘深度 2m 以上或者使用机械设备挖掘作业。(十)水域深度大于 0.5m 的水上或者冰上作业、冰上人员及车辆通行。(十一)临时吊装质量大于 10 吨或者直径大于 2m、或者长度大于 10m 的物体;临时吊装盛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箱体;吊装质量大于起重机械额定载荷 75%的物体或者两台及以上吊车配合吊
12、装、或者在特殊条件下吊装等关键吊装作业。(十二)其它可能存在较高危险性的作业。第十五条 下列特殊作业应当纳入四级作业许可管理:(一)大型压裂施工,处理井下作业井下事故,在井口天然气浓度高于爆炸下限 20%情况下作业。(二)一般用电设备和大于 220V 小于 380V 下用电路线路检维修。(三)在天然气集输站(场)、 输油泵站、 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井下作业(试油)未射孔前,距井口 10m 以内的井场动火;除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外,其它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禁烟禁火区域的生产动火;人员聚集场所、办公区域非正常用火等四级工业施工动火。(四)进入管道、容器、马葫芦或者深度大于
13、 1.5m 的沟(壕、 8 池)等受限空间作业。(五)5 台以下电器设备或者用电总功率小于 50KW 的临时作业或者照明用电。(六)垂直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 2m 小于 5m 的非经常性高处作业。(七)油气站库或者存在地下管网、电力和通讯线路区域,人工挖掘、打桩(地锚)深度大于 0.5m 小于 2m 或者使用机械设备回填、平整场地作业。(八)打开或者封闭锅炉、压力容器人(手)孔、承压或者存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及连通的附属设备设施,以及安装、拆除生产装置、工艺流程、管道盲板作业。(九)不属于特殊作业三级许可吊装内容的其它临时吊装作业。(十)其它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第三章 作业策划和许可
14、审批第一节 通用规定第十六条 组织和实施作业,应当在作业前根据其作业类别、级别,向上一级领导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结合作业内容、技术难度、作业环境等进行作业策划,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填写、审 9 批相应的作业票。第十七条 作业策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查阅、学习、熟悉涉及本作业的作业任务书(派工单)、施工设计(图纸)、工作方案、作业指导等对健康安全与环境有要求的文件;(二)查看作业现场或者进行作业现场调查,按公司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规定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拟定风险控制措施;(三)研究作业方案,确定作业内容、技术要求、区域点位、操作条件、周边环境、保障措施和时限,以及应用设备设施、
15、工用具和作业流程(工序)、作业方法和现场检查、应急处置等程序;(四)明确现场负责人、作业指挥人、作业人、监督人、监护人和其他参加人员,优选关键作业人员;(五)拟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六)根据规定填写作业票,编制作业计划书、作业指导卡。第十八条 实施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现场负责人由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组织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基层站队长、班组长担任,其他人员担任现场负责人应当经组织作业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组织作业的单位分管领导、基层站队长授权。作业指挥人员由实施作业单位的领导或者实施作业站队的站队长、实施作业班组的班组长,或者单位领
16、导、站队长、班组长 10 授权的人员担任。同一单位或者站队、班组组织、实施特殊作业和非常规作业,单位或者站队、班组应当同时承担作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现场负责人可同时为作业指挥人。第十九条 员工实施常规作业,可只进行本规定第十七条(一)、 (二)、 (三)、 (四)内容的策划。第二十条 超出或者没有可遵循的健康安全与环境标准、规程、要求的作业,在策划时应当参照有关标准、规程、要求拟定满足作业健康安全与环境需要的标准、规程、要求。没有可参照的标准、规程、要求时,应当按防范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风险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拟定不超出健康安全与环境最低要求限度的标准、规程、要求。第二十一条 特殊作业应当根据作业策划,按公司健康安全与环境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检查表、作业指导卡管理办法编制关键操作人员作业指导卡,属于二级以上特殊作业应当同时编制作业计划书。第二十二条 负责作业策划和作业票审批的部门、人员,应当对其策划和审批的作业负全面责任。第二十三条 执行应急抢险救援任务中需要实施许可的作业,不能按正常程序办理作业票的可实行口头或者电话许可,不办理相应的作业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