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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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使用,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以及机动车环保监督抽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环保监督抽查包括本市车辆排放污染抽查及外埠进京车辆排放污染检测。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向社会公布。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规范进行环保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通过省级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条件;(四)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检测人员应经培训 2 并合格; (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第五条 机动车注册时的排放污染检验包括按照环保目录进行的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新购置机动车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车型,免于注册登记时的排放检测。(一)外观检查。依据环保目录检查排放控制装置型号一致并连接完好。(二)排放测试。汽油车执行双怠速标准;柴油车执行自由加速标准。第六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外观检查不符合

3、要求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排放检测。(一)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机动车牌照和车架号等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2. 机动车排放净化装置外观和连接完好;3. 适用车辆 OBD 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使用 OBD 诊断仪抽查无排放故障代码。(二)排放检测符合相应排放标准:1. 汽油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执行双怠速检测标准;2. 柴油车(含低速货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检测标准; 3 3. 摩托车执行怠速或双怠速检测标准。第七条 检验合格车辆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或更新环保合格标志的电子信息。环保标志分为黄色、绿色和蓝色三种类型:(一)国以下标准汽油车和国

4、以下标准柴油车发放黄色环保标志;(二)已按照规范进行排放治理的机动车、重型汽油车和国以上标准柴油车发放普通绿色环保标志;(三)达国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 1 星绿色环保标志;(四)达国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 2 星绿色环保标志;(五)达国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 3 星绿色环保标志;(六)达国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 4 星绿色环保标志; (七)达国 V 以上标准机动车和电动车发放蓝色环保标志。第八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一)非营运轿车以及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 7 座以上除外)6 年以内免于检验,超过 6 年(含)的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5 年(含)的每年

5、检验 2 次;(二) 营运载客汽车 5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三)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10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0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 4 (四)摩托车 4 年以内检验 1 次;超过 4 年的,每年检验1 次;(五)低速货车和其他车辆每年检验 1 次;(六)黄标车每 3 个月检验 1 次。第九条 外埠进京机动车须在进京综合检查站进行排放污染检测,合格机动车凭环保检测合格凭证或直接上传到交管部门的检测结果作为办理进京手续的依据。检测选取以下方法:(一) 依据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时间或环保目录(国家公告)查询

6、并判定车辆符合的排放标准;(二) 检查机动车排放净化装置外观和连接完好,适用车辆 OBD 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三) 汽油车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第十条 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行驶中的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查包括检查车辆年检有效期、OBD 系统报警、排放控制装置和排放检测。汽油车检测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附件: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5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一、总则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

7、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下称“ 检测机构”)规范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环发200515号 )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环发20133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本规范包含了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体系管理要求和人员管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包括:机动车检测场、代办新车环保业务的汽车品牌专卖店等。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引用相关规定及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

8、122)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 6 量方法 (DB11/183)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04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DB11/045)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82-2003)二、基本要求(一)检测机构在有效委托期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开展检验工作。(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委托的业务范围、检验地址和有效期限开展检验工作。(三)检测机构检测场所设计要符合国家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检测工位布局合理,场内标识、标线

9、及引导设施齐全。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告知车主检验流程、检测收费标准、使用标准限值、相关制度和规定、投诉举报联系电话、意见箱等。(四)检验工位包括受理、外观检查、排放检测、审核等工位;检验场地为硬质地面且平整。(五)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喷涂齐全醒目,颜色与地面及周边环境有明显反差,在每次验车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中及录像中清晰可见。(六)承担尾气排放检测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工作时着装整洁。 7 三、新车登记检验车辆环保检验按照目录核对、外观检查、环保标志送达、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流程进行。(一)目录核对和外观检查1环保目录核对根据车主或代办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 、 货物进口证明书

10、、 物品申请表 、 登记证书 、 环保检验审验通知书等与环保目录进行核对。2车辆外观检查(1 )环保装置确认依据环保目录进行核对确认。发动机型号可标注在铭牌上或刻注在缸体上。净化器型号应在其主体或防热罩上注有永久性标记;氧传感器、碳罐、喷油泵、喷油器、EGR等应检查铭牌或其主体上所注永性标记。对于具体型号,无论有多少组标注,只要有一组独立的标注与目录符合就可确认。第一辆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全部重型车、摩托车、外地转京车和非北京购买车辆,须逐项审核污染物净化装置并使用OBD手持诊断仪对带有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数据一并存档。(2 ) OBD 检查 检查OBD故障灯。 使用故障诊断

11、仪进行检查。如:OBD故障,则判断车 8 辆外观检查不合格,做好登记存档。(二)环保标志信息录入1. 工作人员实名登录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2. 按照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要求,完整、正确地录入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3. 送达环保标志,并督促指导车主按要求粘贴。(三)排放检测1.汽油车依据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进行排放检测;2.柴油车依据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83)进行排放检测。4.摩托车依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12、方法 (DB11/182)进行排放检测。(四)审核确认审核员依据检查外观单和检测报告单进行审核。合格的审核员在外观单上签名盖人名章,在车辆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上加盖“ 机动车排放环保审核专用章”。外观单的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必须检查污染物净化装置的车辆,须按要求登记。 9 四、在用车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信息录入、排放检测和审核确认。(一)外观检查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对检验车辆进行外观检查与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能进行排放检测。1. 检查车辆牌照号码、车架号码(VIN)是否与行驶证上的内容一致。2确定受检车辆的执行标准,检查环保标志的真伪及是否完好。环保标志失效的先行补领环保标志(执行补

13、标办理要求) 。3. 检查车辆排放控制装置连接是否完好。4. 对于柴油车,如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中没有最大功率及额定转速则参考车辆铭牌标注。5. 对于复检车辆,必须对外观项目进行再次核查,注明复检日期并签字。6 OBD检查指示灯,必要时采用诊断仪进行故障诊断和登记工作。(二)车辆检测信息的录入1. 操作人员实名登录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2. 按照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要求,完整、准确、真实录入各项信息。3. 发现信息错误,须由检测机构授权人及时处理,确保信 10 息准确完整,他人不得无故擅自篡改车辆信息。4. 遇有因信息锁定无法检测车辆,检测机构人员应向车主说明原因,告知办理程序。(三)排放检验

14、检测前,检查环保标志粘贴情况,环保标志须完整、平整、牢固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排放检验员在每一次检测前核查车牌号、车架号,确保一致性。汽油车依据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22)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044)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依据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21)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依据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83)进行检测,不适用车辆采用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DB11/045)进行排放检测。摩托车依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82)进行排放检测。(四)审核确认1. 依据车辆行驶证、外观单、排放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在检测报告单上加盖检验计量认证章(CMA) ,审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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