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讲 党 性 、 守 纪 律 、 树 形 象 ”活 动学 习 资 料2中 组 部 “十 严 禁 ”纪 律 要 求中 组 部 严 守 换 届 纪 律 五 条 禁 令山 东 省 委 组 织 部 严 守 换 届 纪 律 六 条 禁 令泰 安 市 委 组 织 部 严 守 换 届 纪 律 七 条 禁 令“5.17.5”换 届 纪 律 要 求四 项 监 督 制 度关 于 开 展 向 王 彦 生 同 志 学 习 活 动 的 通 知关 于 开 展 向 李 林 森 同 志 学 习 活 动 的 通 知3中 组 部 “十 严 禁 ”纪 律 要 求一 、严 禁 听 信 、散 布 、传 播 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2、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定相 违 背 的 言 论 、小 道 消 息 。 二 、严 禁 违 规 复 制 或 携 带 涉 密 文 件 资 料 和 有 关 载 体 ,泄 露 党 和国 家 秘 密 或 工 作 秘 密 。三 、严 禁 “跑 风 漏 气 ”,泄 露 未 经 批 准 对 外 公 开 的 信 息 。四 、严 禁 “封 官 许 愿 ”,为 “跑 官 要 官 ”者 说 情 、打 招 呼 、联 系 和 引见 有 关 人 员 。五 、严 禁 在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实 情 ,违 规 干 预 下级 单 位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3、。六 、严 禁 滥 交 友 、追 求 享 乐 、贪 图 钱 色 ,违 反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规 范 。七 、严 禁 参 加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旅 游 和 其 他 消 费娱 乐 活 动 。 八 、严 禁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本 人 、亲 友 或 特 定 关 系 人 谋 取 特 殊 照顾 或 私 利 。九 、严 禁 收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贵 重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和支 付 凭 证 。4十 、严 禁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应 由 本 人 或 配 偶 、子 女 等 亲属 负 担 的 费 用 。中
4、 组 部 对 部 机 关 干 部 提 出严 守 换 届 纪 律 五 条 禁 令禁 止 跑 风 漏 气 ,严 禁 向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人 员 透 露 ,在 非 工 作 场 合参 与 、谈 论 换 届 工 作 的 有 关 信 息 ;禁 止 替 人 说 情 ,严 禁 为 特 定 关 系 的 人 说 情 ,打 招 呼 ,引 荐 有 关人 员 ;禁 止 打 探 消 息 ,严 禁 非 工 作 范 围 人 员 评 论 党 派 与 换 届 工 作 有 关的 信 息 ,不 得 传 播 小 道 消 息 ;禁 止 收 受 礼 品 ,严 禁 违 反 规 定 收 受 贵 重 礼 品 、现 金 及 有 价 证 券
5、等 ;禁 止 接 受 吃 请 ,严 禁 因 参 加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旅 游 和其 他 消 费 娱 乐 活 动 。山 东 省 委 组 织 部坚 持 公 道 正 派 严 守 换 届 纪 律 六 条 禁 令1、严 禁 为 他 人 谋 取 职 务 说 情 打 招 呼 或 联 系 、引 见 有 关 人 员 。52、严 禁 跑 风 漏 气 ,泄 露 、打 探 或 在 不 适 宜 的 场 合 谈 论 换 届 人事 调 整 有 关 信 息 。3、严 禁 参 加 影 响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和 组 工 干 部 形 象 的 宴 请 等 活 动 ,收 受 礼 品 、礼 金 。4、严
6、 禁 在 换 届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5、严 禁 封 官 许 愿 、邀 功 讨 好 ,拿 组 织 原 则 送 人 情 、作 交 易 。6、严 禁 私 自 干 预 对 违 反 换 届 纪 律 问 题 的 调 查 处 理 。对 违 反 上 述 禁 令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6泰 安 市 委 组 织 部严 守 换 届 纪 律 七 条 禁 令1、严 禁 替 人 说 情 ,为 特 定 关 系 人 说 情 打 招 呼 或 联 系 、引 见 有 关人 员 。2、严 禁 封 官 许 愿 、邀 功 讨 好 ,拿 组 织 原 则 送 人 情 、作
7、 交 易 。3、严 禁 跑 风 漏 气 ,透 漏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考 察 、酝 酿 、讨 论决 定 干 部 等 换 届 工 作 信 息 。4、严 禁 打 探 消 息 ,在 不 适 宜 场 合 谈 论 换 届 人 事 调 整 有 关 信 息 ,听 信 、传 播 影 响 换 届 工 作 的 不 实 言 论 和 小 道 消 息 。5、严 禁 参 加 影 响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和 组 工 干 部 形 象 的 宴 请 等 活 动 ,收 受 礼 品 、礼 金 。6、严 禁 弄 虚 作 假 ,掺 杂 个 人 感 情 ,有 意 隐 瞒 和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7、严 禁 干 扰
8、 调 查 ,干 扰 、阻 挠 对 违 反 换 届 纪 律 问 题 的 调 查 处 理 。对 违 反 上 述 禁 令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7“5.17.5”换 届 纪 律 要 求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下 发 了 关 于 严 肃 换 届 纪 律 保 证 换 届 风清 气 正 的 通 知 ,针 对 换 届 中 容 易 发 生 的 不 正 之 风 ,明 确 提 出 “5 个严 禁 、17 个 不 准 和 5 个 一 律 ”的 换 届 纪 律 要 求 。5 个 严 禁 :严 禁 拉 票 贿 选 ;严 禁 买 官 卖 官 ;严 禁 跑 官 要 官 ;严 禁
9、 违 规 用 人 ;严 禁 干 扰 换 届 。17 个 不 准 :不 准 在 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组 织 考 察 和 选 举 中 搞 拉 票 等 非 组织 活 动 ,通 过 宴 请 、安 排 消 费 活 动 、打 电 话 、发 短 信 、当 面 拜 访 、委托 或 者 授 意 中 间 人 出 面 说 情 、举 办 联 谊 活 动 等 形 式 ,请 求 他 人 给 予自 己 关 照 ;不 准 贿 赂 代 表 ;不 准 参 与 或 者 帮 助 他 人 拉 票 贿 选 。不 准 以谋 取 个 人 职 务 晋 升 、调 任 、转 任 、留 任 或 者 提 高 职 级 待 遇 等 为 目
10、 的 ,贿 赂 他 人 ;不 准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以 为 他 人 谋 取 职 务 晋 升 、调 任 、转 任 、留 任 或 者 提 高 职 级 待 遇 等 为 目 的 ,索 取 、收 受 或 者 变 相 索 取 、收 受 贿 赂 。不 准 采 取 拉 关 系 、走 门 子 或 者 要 挟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职 务 或 者 职 级 待 遇 ;不 准 封 官 许 愿 ,或 者 为 他 人 提 拔 调 动 说 情 、打招 呼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程 序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不 准 突 击 提 拔 调 整 干 部 ;不8准 任 人 唯 亲 ,指 定 提 拔 调
11、 整 人 选 ;不 准 违 反 规 定 超 职 数 配 备 领 导 干部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提 高 干 部 的 职 级 待 遇 ;不 准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私 自 干预 下 级 或 者 原 任 职 地 区 、单 位 的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不 准 私 自 泄 露民 主 推 荐 、民 主 测 评 、考 察 、酝 酿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等 有 关 情 况 。不 准以 威 胁 、欺 骗 等 手 段 妨 害 代 表 自 由 行 使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不 准 编 造 、传 播 谣 言 ,诬 告 陷 害 或 者 侮 辱 诽 谤 他 人 ;不
12、 准 在 换 届 选举 期 间 私 自 向 代 表 赠 送 纪 念 品 和 散 发 各 种 宣 传 材 料 ;不 准 阻 挠 对 违反 换 届 纪 律 问 题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5 个 一 律 :对 拉 票 贿 选 的 ,一 律 排 除 出 考 察 人 选 ,已 列 为 候 选 人 的 取 消 候选 人 资 格 ,已 经 提 拔 的 责 令 辞 职 、免 职 、降 职 或 者 依 法 罢 免 ,贿 选 的还 要 依 纪 依 法 处 理 ;参 与 或 者 帮 助 他 人 拉 票 贿 选 的 ,比 照 为 自 己 拉票 贿 选 的 行 为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对 买 官 卖 官 的
13、,一 律 先 予 停 职 或 者 免职 ,再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进 一 步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涉 嫌 违 法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通 过 行 贿 手 段 获 取 的 职 务 坚 决 予以 撤 销 。对 跑 官 要 官 的 ,一 律 不 得 提 拔 重 用 ,视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或 者 相 应 的 组 织 处 理 ,并 记 录 在 案 ;对 搞 封 官 许 愿 或 者 为 跑 官 要 官的 人 疏 通 关 系 、说 情 、打 招 呼 的 ,要 严 肃 批 评 ,造 成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等严 重 后 果
14、的 还 要 追 究 责 任 。对 违 反 规 定 作 出 的 干 部 任 用 决 定 ,一 律无 效 ,并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对 干 扰 破 坏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的 ,一 律 严 肃 查 处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9四 项 监 督 制 度1、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报 告 办 法 (试 行 )2、地 方 党 委 常 委 会 向 全 委 会 报 告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并 接 受 民 主 评议 办 法 (试 行 )3、市 县 党 委 书 记 履 行 干 部 选 拔 任
15、 用 工 作 职 责 离 任 检 查 办 法 (试 行 )4、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试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事 项报 告 办 法 ( 试 行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的 监 督 ,进 一 步规 范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行 为 ,防 止 和 纠 正 用 人 上 不 正 之 风 ,根 据 党 政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监 督 检查 办 法 (试 行 ),制 定 本 办 法 。
16、第 二 条 党 委 (党 组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本 级 党 委 管 理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报 告 工 作 ,10并 负 责 审 核 下 一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报 告 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第 三 条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按 照要 求 书 面 报 告 上 一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经 批 复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一 )在 机 构 变 动 或 者 主
17、 要 领 导 成 员 已 经 明 确 即 将 离 任 时 确 因工 作 需 要 提 拔 、调 整 干 部 的 ;(二 )越 级 提 拔 干 部 的 ;(三 )党 委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个 别 特 殊 需 要 的 领 导 成 员 人 选 ,不 经 民 主 推 荐 ,由 组 织 推 荐 提 名 作 为 考 察 对 象 的 ;(四 )市 、县 、乡 党 政 正 职 在 同 一 岗 位 任 期 不 到 3 年 进 行 调 整 的 ;(五 )其 他 应 当 事 先 报 批 的 事 项 。本 条 第 (四 )项 需 要 报 经 更 上 一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批 复 同 意 。
18、报 告 内 容 包 括 提 拔 调 整 干 部 的 原 由 ,拟 提 拔 调 整 对 象 个 人 情 况 、任 用 意 向 ,职 数 配 备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第 四 条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在 作 出 决定 前 应 当 征 求 上 一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的 意 见 :(一 )破 格 提 拔 干 部 的 ;(二 )除 领 导 班 子 换 届 外 ,一 批 集 中 调 整 干 部 数 量 较 大 的 (具 体数 量 界 限 由 各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确 定 );(三 )领 导 干 部 的 近 亲 属 在 领 导 干 部 所 在 单 位 (系 统 )内 提 拔 任用 ,或 者 在 领 导 干 部 所 在 地 区 提 拔 担 任 下 一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